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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一般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時,都會想辦法自我防衛,但在自衛過程中如果造成了侵害人損害的,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農婦稻田間遭遇侵犯,用農藥箱軟管勒死施暴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2018年9月23日晚上7點,許某在醉酒回家路上遇見打完農藥準備回家的女子周某,許某看四周無人,將周某推倒在稻田裡,意圖強行與周某發生性關係。周某在反抗過程中摸到了藥水箱的軟管,就用軟管纏住許某的頸部,兩人對峙近 2 個小時,最後男子窒息身亡。周某的行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周某最終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著重點在於判斷周某用軟管勒住許某脖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當事人正在被他人進行人身、財產上的侵害。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二、防衛過當
而防衛過當,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根據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一方面是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另一方面是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
三、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傷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符合針對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暴力犯罪內容實施的防衛行為,即使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其防衛行為是合法的,不負刑事責任。
實際上本案中周某的行為,可以從特殊的正當防衛著手。結合案情來看,周某當時遭受許某的侵害,許某欲對周某實施強姦行為,強姦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周某採取用軟管勒許某脖子的行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防衛行為,在防衛過程中將許某勒死,根據法律規定,不屬於防衛過當,所以周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其認定都是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比如,侵害人已經放棄實施違法行為,轉身離開,此時再衝上去將其勒死,因為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現實威脅、現實侵害,這種情況下自然不構成正當防衛,更不構成防衛過當,因為已經喪失了防衛的必備條件,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