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
認定正當防衛,又有新模板「面世」。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在列。
2018年9月23日夜晚,在樅陽縣許祠組農田附近,面對醉酒後想要強暴自己的許某某,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對方頸部纏繞住,直至其死亡。
事後,經樅陽縣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強姦的許某某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許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2019年6月25日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說實話,這是一起比較普通的刑事案件,案情也相對簡單,就是在一個夜晚,某農村婦女面對他人的施暴,奮起反抗將對方殺死。但審視這起案件,又具有很強的典型意義,既明確了正當防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也明確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應當看到,在之前查辦過程中,周某某一度有「入罪」之虞。主動自首的她,相當一段時間並沒有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時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為什麼會出現判定上的「搖擺」?一是因為,「作案時間」相對較長。雙方的對峙,長達兩個小時左右,遠遠超過一半侵害性犯罪的時長。二是因為,「證據條件」相對單薄,此案發生於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
從檢方的認定上看,對「作案時間」的判定,採取了實事求是的態度,將雙方的對峙過程,都視為一個沒有間斷的不法侵害過程,這也就為認定正當防衛爭取了法理空間。對於證據的採信,檢方並沒有依賴目擊證人的證言,而是將當事人供述與其他證據結合印證,進而形成證據鎖鏈,有力證明了正當防衛的客觀事實。
從本案的後果看,出現了人命,而這也是之前很多類似案件未被認定正當防衛,或者認定防衛過當的重要原因。根據刑法,防衛行為如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就會構成防衛過當。
檢方在認定過程中,設身處地考慮到了周某某的「實際困難」: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作出「住手」的精準判斷。如此,周某某將施暴者勒死的行為,也就排除了防衛過當的嫌疑。
客觀來說,從於歡案後,正當防衛「沉睡條款」被逐漸激活,特別是今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圖條件等,更成為正當防衛制度改進的裡程碑。
但是,改變正當防衛窘況,光有制度的「翻新」還不夠。因為,現實永遠比法律複雜,失之毫釐,將謬以千裡,更何況,司法機關的認定,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最高司法機關相繼公布典型案例,用鮮活的辦案經過,精準解讀法律的精神,有利於讓抽象的條款落地生根。隨著一個個典型案例的公布,立起了一塊塊正義模板,既給公民自衛權撐了腰,也弘揚了社會正氣。
□楊宜桐(法律工作者)
編輯:王言虎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