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生堂宣稱產品「7天美白」 化妝品成虛假宣傳重災區?

2020-12-22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28日電 (高曉鍈)近日,日本著名化妝品品牌「資生堂」在中國市場推出一款名為「櫻花調色精華」的新品,由演員劉亦菲代言。

中新經緯記者在其官方看到,產品宣傳中資生堂突出強調「7天見證嫩白櫻花肌」「見證7日煥白」「7天美白」等賣點。對此,某電商平臺上多位消費者表示,「用了半個月了,效果不是很明顯,有點失望」「精華一點沒用,長痘部位反而更加紅腫了」「用了一瓶沒什麼效果」。

7天究竟能否實現美白

資生堂官網顯示,「櫻花調色精華」採用高濃度4MSK美白技術,可深入肌膚,多層去黑,有效去除黃色,退暗沉;採用染井吉野櫻複合珍萃肌源抑黑,萃取櫻花強大的煥白力,源頭抑制黑色素生成。並在產品宣傳中,突出強調「7天見證嫩白櫻花肌」「見證7日煥白」「7天美白」等賣點。

資生堂廣告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廣告文案中若採用具體語言描述,例如「7天美白」「兩周淡紋」之類的宣傳,將會構成《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中的虛假宣傳。

對此,資生堂方面曾對媒體表示,根據廣告法第11條的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資生堂使用的「7天美白」數據是以正規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為依據的,也按照法律規定,在宣傳頁面標明了該數據的來源,讓消費者了解到這個數據是在怎樣情況下獲得以及其使用效果如何。

資生堂百度搜索廣告頁截圖

中新經緯記者仔細查看了資生堂官網的上述廣告宣傳圖片,在其中一張廣告圖的最下方看到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測試結果出自第三方機構,隨機選取96名35-55歲亞洲女性,連續使用光透耀白祛斑煥顏精華液7天後的自我評估實驗報告,實際使用效果因人而異。由於字體太小,僅能看到一排黑點,無法完全辨識。

「化妝品的宣傳用語如果具有誇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或頗具煽動性的宣傳用語、絕對化詞意、虛假性詞意、誇大性詞意等都可能會構成虛假宣傳。但化妝品不是醫藥用品,化妝品廣告宣傳的淡紋、祛痘、美白等效果,因使用方法、個人體質、生活習慣的不同從而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在李亞看來,廣告文案採用的一些具體語言描述如果介於《廣告法》的灰色地帶,市場監察部門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可能也有一定的難度。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採訪時表示,對於化妝品中出現的有關使用效果的宣傳,界定其是否為「虛假宣傳」的主要依據是看其是否虛構或者誇大化妝品性能。他說,「在廣告中,在使用諸如『7天變白』、『兩周淡紋』等宣傳語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註明具體來源。否則,可能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化妝品成虛假宣傳重災區?

近年來,化妝品公司為了推廣產品,推出了多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其中不乏因違規宣傳而遭到市場監督部門處罰的案例。

2019年11月26日,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因在重慶某百貨有限公司「歐萊雅」專櫃發布印刷品廣告,其內容含有「法國碧歐泉8天、肌膚猶如新生愈顏、彈潤、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顏力、奇蹟水肌底精華露、無論年齡,無論肌膚狀態、8天肌膚猶如新生、明星達人摯愛之選、眾人見證8天奇蹟、肌膚問題一併解決、68800人已經見證奇蹟水帶來的肌膚新生……」等用語,被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涉嫌虛假宣傳」為由,被判罰20萬元。

2018年,上海紐頓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醫學級玻尿酸含量5%的爽膚水」等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同年,重慶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網店稱其滋養液產品可增長毛髮,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區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

2016年,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曬美白」,被工商部門認為其廣告構成虛假宣傳,罰款110萬元。

2014年,法國歐舒丹因有兩款產品的廣告宣傳有纖體功效,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處以45萬美元的懲罰;同年,雅詩蘭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煥妍活力系列產品,因廣告宣傳語誤導消費者,被義大利監管部門處罰40萬歐元。

關於虛假宣傳的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均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

「化妝品廣告的違法成本相對比較低。按照《廣告法》,一般情況下,針對虛假宣傳的處罰是廣告費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是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指出,這兩個罰款無論按哪個標準,通常情況下,罰款金額並不會很高,這就導致部分化妝品銷售企業為了更多的追求銷售利潤,通過違法廣告、虛假廣告進行宣傳。

孟博指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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