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接到反映,本是三人籤訂協議合夥投資做工程,最後互打借據,以民間借貸在南陽臥龍、宛城兩個法院發起訴訟,目的是執行債權已轉讓給掛靠建築公司的尚未支付的款項。臥龍法院判決為借款需償還,宛城法院判決認定為合夥關係,駁回起訴。一個事實,案件相同,但是判決截然相反。且南陽中院終審支持臥龍區法院裁定,並把已經轉讓了債權工程款認定為物權未轉讓。
弔詭的是,臥龍法院審理該案件時,原告的訴訟代理律師又作為該起案件一被告的代理律師為同一事項在宛城法院發起同樣的民間借貸訴訟,且臥龍法院的原告在宛城法院這起訴訟案件中本應是被告的卻成了關鍵證人。
70年出生的南陽市宛城區人李某奇沒多少文化,幹了半輩子包工頭。2012年手頭小有積蓄的包工頭李某奇玩起了蛇吞象,掛靠在河南北方城建集團南陽分公司,取得授權,承攬了內鄉縣菊潭醫院總造價近億元的工程。因為實力不夠,李某奇在沒有經過掛靠公司知曉情況下,先後吸納了左某某、劉某某兩位合伙人,三人分別籤訂了投資合夥協議,明確了責權利,約定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事宜,且左、劉出具委託書,委託李進行施工日常全面管理。
2019-06-10-08-44-11李榮奇與會計電話
05:27來自中原清風
俗話說生意好做夥計難擱。工程一切都還順利,問題出在了工程完工與內鄉菊潭醫院決算後業主方應支付的兩千餘萬尾款上。
「掛靠北方城建後,分別於2012年11月、2013年6月與內鄉菊潭醫院籤訂了綜合樓、門診樓等工程施工合同。項目開工後,因資金緊張,2013年7月1日我和劉某某、左某某籤訂了《內鄉菊潭醫院門診樓及商務住宅樓工程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按各三分之一共同投資,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共同負責工程相關事宜。」李某奇介紹,工程竣工驗收後,2016年8月14日內鄉菊潭醫院、北方城建公司、工程八個施工分包單位(施工班組)及其共同召開了對剩餘2109萬元決算工程款的分配會,並由菊潭醫院製作《會議記錄》,其中1500萬元直接由菊潭醫院轉讓支付給八個施工班組,609萬元全部轉讓給北方城建公司(其中260萬元為工程款的特定稅款,由北方城建公司負責交給稅局給醫院開具發票,97萬元為不可預見民工工資費用,質保金252萬元,後兩項合計349萬元用於償還李某奇在施工過程中多次借北方城建公司南陽分公司的近400萬元本金及利息)。
李某奇說,2017年3月19日他們三位合伙人在一起,劉某某提出為了以後在其他項目好計算投資分配,讓他(李某奇)分別在兩張紙上籤下自己的名字,而後劉某某稱有急事以後在對帳為由帶上李某奇的籤字紙離去。
據了解,2017年3月30日,劉某某以3月19日李某奇給其打的借據,委託河南某律師事務所某律師分別以李某奇、左某某、北方城建公司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為由向臥龍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4月4日,左某某也拿著同樣的借據在宛城區法院打起了官司。本來在臥龍法院當被告的左某某在6月19日也委託臥龍法院案件原告劉某某律師河南某律師事務所某律師以李某奇、北方城建公司(後在未給該公司送達應訴手續之下便撤掉該公司為被告)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由向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宛城區法院審理該案中,劉某某以有利左某某訴訟的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兩個案件中的借據均是原李某奇籤字的空白對帳上由左某某親筆書寫的「借據」,不過「借據」中均註明為合夥投資菊潭醫院項目款,由李某奇支配開支。
河南北方城建集團南陽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師事務所甄律師介紹,這兩起案件不正常的是把合夥投資款當成民間借貸,以同一律師做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在不同法院來回發起訴訟,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宛城區法院扛著壓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於2018年9月29日裁定原被告為合夥關係,駁回了左某某的起訴,左並沒有上訴。但是,臥龍區法院的判決就值得商榷了。2018年2月24日,臥龍區法院作出了(2017)豫1303民初28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某奇、左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874萬餘元。
甄律師說,綜合兩起案件,很難排除劉某某與左某某合謀虛假訴訟的嫌疑。同一事實發生在兩區法院兩個截然相反的裁判案件已屬罕見。其實這場糾紛的事實很簡單,那就是李某奇掛靠北方城建承攬工程,李某奇個人向北方城建南陽分公司多次借款,工程結束進行工程款最終結算時將剩餘工程款的債權分別轉讓給了八個施工班組和北方城建。1500萬元轉移債權菊潭醫院已支付給各班組,剩餘這609萬元轉讓債權也應支付北方城建。李某奇承攬工程後與左某、劉某合夥關係北方城建既不知情也不認可,在結算後知道虧損了,劉某某、左某某就分別以李某奇出具的合夥款收據為借條向不同法院起訴,臥龍區法院竟然認定借款成立,從而來來回回出現借款保全、保全裁定、保全異議裁定、執行異議裁定、執行異議之訴一二審裁定或判決書等多場訴訟裁判文書,目的很簡單就是衝著菊潭醫院應支付還未支付給北方城建的609萬元來的。甄律師還提供了安徽省高院(2016)皖民終27號、北京市第二中院(2016)京02民終8078號、洛陽市中院(2016)豫03民終3053號、濟南市中院(2017)魯01民終7950號、天津市二中法(2017)津02民終3238號等多份《民事判決書》均依據「債權轉讓生效在前,法院執行行為在後,基於債權轉讓對執行標的主張權益足以構成排除強制執行的事由」為由作出了支持北方城建抗辯的理由,但臥龍區法院、南陽市中院則對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作出了與大量案例相悖的判決結果。
河南北方城建集團南陽分公司負責人於某說:「李某奇掛靠公司分文管理費沒有得到,臥龍區法院(2017)豫1303民初2898號及南陽市中院(2108)豫13民終7750號判決卻將實際施工方李某奇還我債的349萬元賠償給李某奇的合夥投資人,連260萬的稅款也判決給他的合伙人,難道我再拿260萬元替實際施工方給醫院開工程款發票?!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是我北方城建,連工程款中本身包含的稅款竟然判決給別人,法律的公正公平體現在哪裡?若這樣判決能夠站住腳,今後所有的合伙人都可以在工程施工中或施工後,合伙人之間互相出具借條,然後判決執行被掛靠的公司工程款,法律豈不成了兒戲和遊戲?我公司一直認可李某奇的掛靠,既然法院認定左某某與李某奇的合夥,李某奇代表合夥體將債權轉讓歸我北方城建,這也是合法的。我雖然不太懂法,但南陽市中院認定菊潭醫院最後欠付的工程款609萬元為物權,我確實納悶不理解。另外不認定609萬元為債權轉移,那為什麼將一同轉移的1500萬元直接轉移給八個施工班組呢?究竟誰在虛假訴訟?對法院的判決實在感到難以接受。」
甄律師認為,該起案件中,施工合伙人之間在合夥工程完工並結算轉讓剩餘工程款後明知合夥體嚴重虧損,合伙人之間卻對出資方互打借據,將合夥投資款轉化為借款顯然違反合夥風險共擔原則,應屬於顯失公平而無效,同一律師同一事項同一時期代理原被告訴訟已屬不正常,原被告互相串通涉嫌虛假訴訟,意圖執行債權已經轉讓至掛靠公司的工程款,(2017)豫1303民初2898號及(2108)豫13民終7750號判決存在明顯重大錯誤。河南北方城建集團南陽分公司希望向省高院走再審程序,可是時間太漫長,擔心案件款被臥龍區法院執行走,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故請求南陽市中院院長和臥龍區法院院長以發現本級法院裁判文書存在重大錯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
在記者採訪中得知李某奇又專門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及聲明,一再強調自己敗訴的借款實為合夥款,且兩個法院分別涉及的兩個借條除李某奇三個字為自己書寫外,其他字跡均系合伙人左某事後添寫,自己由於生意虧損無錢支付上訴費而未上訴,並稱劉某某合夥時出資的200萬元實際系南陽市中院某庭長出資。李某奇6月10日與其合夥時劉某某指派的會計郭某的電話通話及微信聊天可以看出郭會計認定三人合夥至今未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