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訂租賃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租賃的主體以及租賃的期限、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如果承租人不是與出租方直接籤訂租賃合同的,那麼跟二房東籤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閱讀完以下李振華律師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這得根據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是經得出租人同意的,則該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沒有障礙。如果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沒有經得出租人的同意,那麼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知道轉租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其同意轉租,合同有效。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但是轉租的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
轉租合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因此其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採取法定的形式並經過法定的程序,等等。除此之外,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房屋轉租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房屋轉租合同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只有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終止的,房屋轉租合同才可能生效。其次,房屋轉租合同中的轉租人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只有承租人享有合法的租賃權,才有資格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對房屋就沒有租賃權,當然無權將房屋轉租;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承租人的租賃權已經消滅,也不再具有轉租的資格。轉租人無權轉租房屋的,轉租合同也就當然無效。
儘管轉租的權利基礎是承租人的租賃權,但轉租必然會影響出租人的利益,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除非有特別約定,通常情況下都是認可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租賃房屋。因此,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也為了堅持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謂經出租人同意,既可以是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表示允許承租人轉租,也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籤訂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但是,無論何時同意,均應當採取明示的方式,不可以默示同意。同時,轉租房屋的數量、期限,用途等均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不可超出出租人同意的範圍。此外,城市房屋轉租合同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未辦理轉租登記備案的,轉租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轉租合同當然也隨之解除。
次承租人其實就是房屋轉租合同中的承租人,其法律地位就是承租人,稱其為次承租人只是為了使其與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相區分,從而明確其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關係。因此,次承租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關於承租人的主體資格要求,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有限制的,完全適用於次承租人。
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合同,因此,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否則無法生效。例如,除非出租人與轉租合同的雙方另有約定,轉租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房屋租賃合同標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不能超出房屋租賃合同的範圍;轉租合同的期限必須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屆滿,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
總之,房屋轉租合同只有既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又符合上述特別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李振華律師為您整理的最新跟二房東籤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知識。綜上,跟二房東籤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經過原房東的同意的話就是有效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李振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