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調減的處理

2020-12-20 中華會計網校

  企便函[2009]33號文明確:本次企業自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若有多繳所得稅的則暫不辦理退稅,抵減以後年度應納稅額。這裡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1、關於企業自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稅發[1997]181號文《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曾規定,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該規定是指企業納稅人進行彙算清繳後,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包括納稅人根據有關規範性文件自行調整的數額,而且本次企業自查調增的是本年度而非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當然這裡還應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即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關於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涉及多繳所得稅的處理。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國稅發[2009]79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企便函[2009]33號文關於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涉及多繳所得稅的處理與上述文件並不完全符合。當然,企便函[2009]33號文只是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針對最近部分定點聯繫企業稅收自查工作過程中反映出的有關問題適用稅收政策的回覆,並不普通適用納稅人,因此本條規定應僅適用於此次自查所涉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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