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企業是一家商業服務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申報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納稅所得額為-8.5萬元,未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允許彌補2018年及以前年度虧損數額為26萬元。2020年7月稅務部門檢查發現2019年甲企業存在不能在稅前扣除費用45萬元,予以調增補稅。請問企業該如何進行補稅?
答覆: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企業被稽查調增不可扣除費用應當補繳企業所得稅,如何補繳稅金需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稅務部門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補稅;二是稅務部門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稅時能否按照企業當年度的標準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1、稅務部門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0號公告)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結合本案例中企業彌補虧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5萬(45-8.5-26=10.5)。
2、稅務部門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能否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於小微企業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只要企業符合文件規定應納稅所得額和政策期間即可享受,本案例中甲企業最終補稅:5250元(10.5*25%*20%=0.5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