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約束徵地拆遷的法律法規愈發完善了,但目前的拆遷環境並不和諧,違法拆遷行為還無法完全從中摒除出去,有利益在其中作祟,要想讓所有的拆遷方都合法拆遷這無疑是艱難的。而當遇到違法拆遷時,缺乏經驗的人們總是會驚慌與害怕,利益受損在即卻無計可施、無能為力。難道說,面對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只能妥協忍讓或暴力抗拒嗎?當然不,忍讓妥協只會讓徵收方更加肆無忌憚,而暴力抗拒無法解決實質問題,還有可能讓自身陷入更加艱難的維權困境。遇到違法侵害被拆遷人真正要做的能做的即是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予以打擊,以制止對方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我們被拆遷人該如何合法科學維權?有什麼辦法能夠真正有效的提高拆遷補償?這裡要給大家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律師,當初徵收方說政策就是這麼規定的,補償就只有這麼多了,所以我就籤了字。可是後面的幾家卻通過維權提高了好幾十萬的補償,我能反悔當初籤的協議嗎?能要求徵收方給予和他們一樣的補償嗎?」
上述情形在拆遷中並不是個例,針對被徵收人的上述問題,提示大家注意三點。一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了補償的合理標準,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需要符合其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的,那麼作出的補償方案最終也可以導致無效,被徵收人應該要根據法律規定去爭取補償,而非所謂「政策」。二是法律保護被徵收人權益與利益,但是法律也講究原則,誰維權誰受益,如果你不主動伸張,那麼法院是不會主動為你維權的,而通過法律訴訟要求的補償權,只會給予提起訴訟的相關被徵收人,其他沒有起訴維權的人是無法獲得同等補償的。三是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那就千萬不要籤字,籤字意味著認同,而補償協議具有合同效力,籤字之後才反悔,維權很被動,這種情況律師基本上無法幫助到大家。
很多被徵收人因拆遷而損失了不少補償利益,導致這個結果的重要乃至直接原因就是輕視了協議中簽字的作用。對很多被徵收人來說,「籤字」決定性意義重大。因此再次提醒各位,補償不滿意一定不要籤字。
對於和徵收項目有關的文件,尤其是徵收方下發、送到的一些文件,有的被徵收人會選擇撕毀或置之不理,不建議大家持有這樣的做法。
被徵收人應該要主動的去收集這些資料和文件,這是提高補償必須的一種行動基礎。收集徵收文件並了解徵收信息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幫助大家分析此次的徵收項目是否合法,徵收方是否有按照法定流程去履行拆遷職責。如果徵收方沒有對有關文件進行公示公告,沒有徵收公告和補償方案等,又或者下達文件的機構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或專門成立的徵收辦公室、徵收指揮部等,顯然這是存在一定的違法性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或以此違法點為重要籌碼與徵收方協商補償問題。
一般來說,需要收集的徵收文件有這些:徵收公告、房屋評估報告、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同時,被徵收人還要整理並保留好與被徵收房屋相關的證明憑證,避免被徵收方找藉口壓低補償,避免遭違法強拆後缺失關鍵證據等。
一般來說,需要整理並保留的房屋憑證有這些:土地證、宅基地證、房產證、營業執照、買賣合同、村委相關證明手續等。另需拍攝房屋位置、附近標誌性建築物、內部裝修布局。
遇到徵收拆遷,有這兩種文件的法律維權時效,是需要大家了解並謹記的。一是對房屋評估報告不服的,應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提起覆核評估;二是,對政府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行政行為的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對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大家應該不會陌生。因為下達的行政文書中,會明確提及這兩種救濟方式。這兩種維權方式也是徵地拆遷中常用的、最為有效的維權方式,如果錯過了這些法律時效,複議機關和法院就不會再受理案件。
被徵收人尤其要注意,「補償決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被徵收人應要隨時關注這一關鍵性行政決定的作出。那麼對徵收補償決定及時提起程序進行救濟,能夠有效避免強拆的發生,這將為被徵收人重啟談判、維護合法權益及爭取合理補償創造重要條件。如果補償決定下發後依舊沒有司法救濟作為,可能是因為等待徵收方的回應而錯過時效,但徵收方並沒有給大家解決問題,最終將 導致落入被動無計可施的困境。
信息不對稱,什麼關鍵信息都不知道,這是實踐中被徵收人總是處於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雖說法律規定了被徵收人在有關方面的知情權,徵收方有公示公開有關信息的義務。但實踐中,為了便利自身,徵收方有可能會做一些刻意的隱瞞,大家知道的也就是徵收方想讓大家知道的。但不管徵收方的態度與做法如何,被徵收人都要有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要學會並善於通過「申請信息公開」這一合理手段去收集信息。針對信息公開表露出來的或是徵收過程中徵收方直接展現出來的程序違規與法律漏洞,被徵收人可以藉此增加談判的籌碼,在把握一定談判技巧時,與拆遷方交涉爭取提高補償。這些「違法點」,同時也是被徵收人複議或訴訟的重要依據與證據。
關於如何申請信息公開,根據規定,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以上就是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維權中,需要做到的一些事情。遇到補償問題,如果能通過談判解決是最好不過了,如果談判無法達成目的,那麼大家就要考慮法律途徑了,切勿因為錯過時效而陷入維權無門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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