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聶學聊醫法 作者:聶學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是狗仔隊;每個人都可以隨時錄音錄像。在醫療機構看病就診、投訴過程中,錄音錄像的也時有所見。曾經有醫生制止錄音錄像者,卻被執法機關稱之曰:接受人民監督;也有醫療大咖稱自己一心為病人,不怕錄音;還有人稱自己是擔心記不住醫生說的,錄音回家方便慢慢聽……
而最近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婦科王醫生因為制止男家屬進入婦科診室,被男家屬錄像,王醫生因為制止錄像,被警方認定為「擊打」,因此被行政拘留。那麼,患者有權給醫務人員錄音錄像嗎?王醫生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錄音錄像嗎?制止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下試做探討!
一、正當防衛的條件
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限度條件: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主觀條件:必須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5、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二、制止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構成正當防衛
1、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構成不法侵害
1.1 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侵犯了人格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人格尊嚴包括與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的法律表現是公民的人格權,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榮譽權等。
人格尊嚴本為抽象。學理上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學者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學界基本一致認為人格尊嚴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觀價值複合性。
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範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推己及人,如果有人未經您許可對您隨意拍攝,您覺得您受到尊重了嗎?您是否也會產生人格尊嚴被侵犯的感覺?動物園的猴子可以隨便拍,人畢竟不是猴子,不能想拍就拍。
攝影愛好者的第一課,就是拍攝時候,應當取得拍攝對象的同意。取得同意是對被拍攝者起碼的尊重,攝影大師也不例外。
身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可以隨便拍攝嗎?網上隨手一搜,出來大量中外明星因拒絕拍攝而與偷拍者(包括記者)產生糾紛的報導。公眾人物也有人格尊嚴,也不能隨意拍攝。對需要曝光率增加知名度的明星,尚且不是誰想拍就可以隨意拍,對於並非公眾人物的醫生,憑什麼患者就可以隨意拍攝?
1.2 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損害了醫生在執業中的人格尊嚴
《執業醫師法》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醫生首先是人,享有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醫生的執業活動關係到患者的安全,在執業活動中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更加不允侵犯。
1.3 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構成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個人的肖像、影像、動作、聲音等都是個人信息的一部分,未經許可拍攝個人,構成非法收集個人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1.4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侵犯了醫療秩序
看病就醫的過程,是把生命健康交付醫生,請求醫生維護的過程。醫療事關生命和健康,不容絲毫閃失。看上去「普通」的處置,背後是多年的醫學積累和腦中反覆搜索、幾度否定-肯定之思考。
名醫孫思邈早就指出: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對習慣在鏡頭下的明星可能沒有影響,但是對於不習慣被拍攝的醫生必然造成幹擾。醫生不能安神定志、心無旁騖的治病救人,難以履行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不僅對醫療秩序構成了損害,更可能損害患者得到優質治療的根本利益。
1.5 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其他患者在就診時,有人錄音錄像,不可避免的錄下患者的影像,錄下患者的陳述,構成對患者隱私權的侵犯。
1.6 未經允許的錄音錄像,存在後續侵權可能
傳播錄音錄像,屬於非法傳播個人信息。錄音錄像被剪輯、歪曲後擴散甚至上網傳播,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等。
2、制止錄音錄像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未經許可的錄音錄像,不僅在當時侵犯人格尊嚴,侵犯個人信息,損害醫療秩序,還可能在之後構成非法傳播、侮辱、誹謗。在此情況下,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制止違法拍攝行為,甚至搶奪違法工具手機,屬於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未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在搶奪手機的過程中,難免發生肢體接觸,甚至可能造成一定傷害。但是,只要專注於搶奪違法工具、致力於制止違法行為,就不構成超過必要限度,就不屬於防衛過當。尤其是在制止拍攝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拍攝,很難說沒有侮辱挑逗的故意,對此不聽勸阻的執意違法行為,有必要堅決制止。
三、未經允許的拍攝,破壞了醫患關係的基礎
醫患關係是世界上最坦誠相見的關係,沒有之一。患者為了治療疾病,必須對醫生毫無保留的袒露隱私,必要時還得暴露內臟,放任醫生把自己置於麻醉狀態而對自己切開、清理、縫合。患者是基於對醫生和醫生的專業能力的完全信任,而選擇接受醫生的診斷治療。醫患關係的基礎是信任,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
1948年世界醫學會 (WMA)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礎上,制定了《日內瓦宣言》,作為醫生的道德規範。1948年日內瓦宣言特別指出:「我保證履行由於我的專業我自願承擔的治療和幫助病人的義務。我的義務是基於病人所處的軟弱不利的地位,以及他必然給予我和我的專業能力完全信任「。
醫生的義務來自於患者的信任,患者對醫生錄音錄像是如果出於留取證據的目的,那醫患關係的基礎——信任已經蕩然無存,醫生有權拒絕診療,患者還請另請高明。俗話說的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你都不信任我,為什麼還來尋求並接受我的診療?
良好的療效需要醫患雙方的高度信任,密切配合。對醫生的高度信任,甚至能夠讓某些疾病實現不藥而愈的後果。而不信任狀態下的治療,由於心不甘情不願,難以實現良好的心理暗示,甚至出現不良心理暗示,這種情況並不利於人體免疫功能的正常或者超常發揮,最終會不利於康復。從自身健康角度,患者也不應當選擇自己不信任的醫生,勉勉強強的在取證的情況下接受治療。
四、拍攝者應當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曾經有醫患辦朋友告訴我,某位患者來投訴,一言不合就開始錄音錄像,朋友勸阻無效。在此情況下,這位朋友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立即停止投訴接待,你錄我也錄,看誰能堅持。最後,這位患者實在受不了幾部手機多角度全方位的拍攝,從遮臉開始,最終主動停止拍攝,開始正常投訴。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推己及人,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五、醫生不妨修煉良好的情緒管控能力和良好的情商
發現患者攝錄,醫生完全有權制止。但是,醫生如果生硬制止,甚至火冒三丈,雖然可以理解(長期高強度工作和睡眠不足的人容易被激惹、容易著急上火、情緒失控),但如此處理,不會雙贏,更易雙輸。
對於醫生而言,患者畢竟出於治病目的來院,治病同時留取證據,對患者而言也是比較尷尬的。這有醫患關係惡化的大環境的因素,也說明醫患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儘管如此,患者仍然選擇本院,也說明有信任尚存,並非完全喪失信任。在此情況下,如果能夠通過良好的溝通,化解不信任,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在雙方彼此尊重的情況下完成診療,無疑是最佳選項。
但是,這個選項的實現,需要雙方具有良好的情緒管理能力和高超的情商。醫生屬於高智商人群,但不一定屬於高情商人群。尤其醫生處於長期睡眠不足、高強度勞動狀態,而這種狀態的人本身就容易急躁、易怒;同時,因病就醫的患者,也是處於焦慮、煩躁狀態。而情緒不良的雙方溝通,非常容易擦槍走火。
儘管如此,考慮到醫務人員的工作對象是人,醫生為自身工作的良好開展,也不僅要關注疾病,更要取得人的信任和配合。為工作順利,醫務人員確有必要有意識提高自身的情緒管控能力和說話技巧。雖然醫生不需要都成為段子手,但確有以幽默、講段子等方式化解尷尬的必要。
比如,醫生在發現患者錄音錄像時,不妨半開玩笑的說,哎呀,還把我當明星了?您這鏡頭對著我,我可不會看病了啊。等等。如果患者確實出於擔心遺漏信息而錄音,以方便回顧學習,醫生也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同意錄音還是為患者詳細書寫病歷,特別書面告知。
六、有人堅持錄音錄像,醫生怎麼辦
明星在不願意被人拍攝時,會採取包括制止拍攝、刪除已經形成的照片、視頻等行為。醫生面對錄音錄像,又勸說無效時,鑑於醫患關係的基礎——信任已經蕩然無存,此行為不但侵犯醫生的人格尊嚴,其不信任的心理狀態也不利於患者康復。堅持攝錄的患者根本沒有必要接受不信任的醫生診療,醫生也沒有必要強留不信任的患者勉強接受診療。在就信任問題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為患者的療效考慮,患者應當另請高明,醫生不妨退號,同時要求刪除影像資料。
對於不懷好意,不聽勸阻,執意拍攝或者拒絕刪除的行為,損害醫療秩序,損害所有被拍攝者的人格尊嚴,侵犯其他患者的隱私,醫生有權停止診療行為,維護醫療秩序同時正當防衛。醫生也可以呼叫保安和報警,請保安和警察到場制止拍攝並刪除視頻和照片。
在社會矛盾激化的今天,不僅醫生在忍辱負重的診療,警察也在忍辱負重的堅持工作。但任何一個人,都具有人格尊嚴,醫生、警察也不例外。如果莘莘學子只要走上醫學之路,就喪失人格尊嚴,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正當防衛都不行,只能任人打罵,任人拍攝,任人侮辱,請問未來誰還願意做醫生?
人人得到足夠尊重的禮儀之邦需要所有人的努力,醫生也好,患者也好,保安也好,警察也好,領導也好,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尊嚴,都接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全社會應當形成尊重和互相尊重的文明氛圍,而不是盛行爾虞我詐、恃強凌弱、欺軟怕硬的叢林法則。文明社會的養成,需要每個人的努力尤其是執法者的正確引導。請執法者重視人格尊嚴,請醫院重視人格尊嚴,患者有人格尊嚴,醫生也有人格尊嚴。尊重永遠是相互的,敬人者,人恆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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