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校核過程中需要規範的幾類詞語
●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一、表示時間的詞
(一)時間概念要表述清楚,一目了然,儘量不使用「今年」、「去年」、「明年」、「本月」、「上季度」等時間代詞,儘量避免使用「最近」、「近來」、「近期」等概念模糊的時間詞。
(二)表示公曆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刻的時間詞,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1998年」不能寫成「98年」,「90年代」不應寫成「九十年代」(豎排時除外)。
(三)使用歷史朝代年號時,要加注公曆年份。如「清道光二十年」應寫成「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清鹹豐十年九月二十日」應寫成「清鹹豐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民國38年」應寫成「民國38年(1949年)」。
二、量詞
表示長度、重量、面積、容積和其他量值的詞,要嚴格執行《規定》的要求。
三、概約詞
嚴肅性、權威性、確定性是公文的生命,即使是定性的東西,也要求是確定的,不可模稜兩可。諸如「基本上」、「一般」、「部分」、「一些」、「大多數」、「少數」等不確定的詞儘量少用或不用。非用不可時,要嚴肅對待,實事求是,切不可迴避矛盾,或大事化不,或隨意誇大。
四、介詞
公文中使用介詞的頻率很高。因此,公文校核時要特別注意介詞使用得是否恰當。一要避免畫蛇添足。如「對情節嚴重的,由……依法懲處」應刪掉其中的「對」。二是避免介詞連用。如「關於對……的修改意見」,「關於」和「對」都指向同一個對象,兩詞連用是沒有必要的。去掉「對」將上句變成「關於……的修改意見」時,顯得更加明快利落。
五、專有名詞
對公文中人名、地名、機關名、事物名等專有名詞的校核,要按照以下幾個原則進行:
(一)按照權威部門認定的或長期以來通用的名稱使用;
(二)注意人的職務、機關單位名稱、行政區劃的變化,應使用最新的名稱;
(三)使用標準全稱,不要自做主張隨意縮略;
(四)注意同一名稱在公文中的前後一致性;
(五)名稱必須與所指對象的性質相符,如「中央各部委」指中共中央宣傳部、組織部、統戰部、政法委等黨中央的組成機構,「國家各部委」指國務院所屬各行政機構,「國家農業部」不能說成「中央農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也不能說成「國家組織部」。
六、縮略語
公文不提倡使用縮略語。但由於語言環境的需要,含義十分明確、已在公文中約定俗成的縮略語,有時也可以使用。對縮略語,校核公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文字相同,但可以有幾種解釋的,要用全稱。如「四化」可以理解為「四個現代化」,也可以理解為幹部「四化」,除非在文中意義十分確定,否則,最好不用。
(二)根據公文使用的方向和範圍確定使用或不使用縮略語。如在下行文或在本地區發生效力的公文中,盟市或旗縣名稱可以統一使用簡稱,但在上行文或向兄弟省區、毗鄰地區出據的公文中則必須使用全稱。
(三)根據語言環境和使用場合恰當使用縮略語。如在教育戰線的公文中,可以將「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縮略為「兩基」,意義尚較明確。但是,如果將「兩基」用於針對其他戰線或行業的公文中,代表其它的兩個「基本」,恐怕就有些不妥。再譬如,在一般的公文中,使用「中國」即可,而在法律文獻的標題中,在對外公告或發布聲明時,則必須使用全稱。
七、格式語
對長期以來公文寫作中約定俗成的一些格式化用語,要遵守約定,不得隨意更改、立異標新。如請示的結語,不論請示事項是否獲得批准,都得用「以上妥否,請批覆」;平行文的結束語,如屬知照事項不需答覆的,則用「專此致函」,如屬需要答覆的,則必須用「專此致函,請復」;報告的結尾,則需要使用「專此報告」。再譬如,請示語多用「懇請」,商洽函多用「商請」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商洽函具有平行性或不相隸屬性,在公文中不能因為事情的重要而將「商請」改作「懇請」。
八、祈使語
在下行文中,常常用到「必須」、「應該」、「要」、「不應」、「不得」、「不準」、「不要」等祈使語。對於這類詞語,一要根據上下文的關係、具體的語言環境等因素,仔細揣摩,恰當運用。一文「要」到底有時是必要的,但缺乏生氣。二要注意避免語意重複。如「要求各地區要……」、「希望各地區要……」、「我們必須要……」中的「要」都可刪去。因為,「要求」、「希望」、「必須」等都表示祈使意義,再加上一個帶祈使意義的「要」,形成了語意重複,顯得拖沓、累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