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為貸款保證人,原來是他人代籤,要不要擔責呢?

2021-01-10 法律快車

莫名其妙被別人冒名成為別人的借款擔保人,擔保合同對自己有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己需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用個案例舉例子,當遇到這種事時應該如何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案例

彭先生到銀行申請貸款買房,才發現先前他已經為張某在另一家銀行的兩筆貸款提供了擔保,但是該貸款到期未還,導致彭先生存在了不良信用記錄。彭先生很奇怪,因為他沒有不認識什麼張某,也沒有籤字過任何擔保合同。無奈之下,彭先生將涉案銀行訴至法院,在庭審中,經過鑑定,銀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上擔保人處的籤名及捺印均不是彭先生本人所作出,借款人處的籤名及捺印系張某作出。最後銀行承認擔保合同不是彭先生所籤,擔保合同對彭先生沒有法律效力。

二、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涉案銀行和張某)來說,合同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滿足下列條件才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張某在借款人處籤名捺印,是他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合同對張某仍然具有約束力,

2、相對於彭先生來說,擔保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

彭先生並沒有在擔保人處籤名,而是他人冒籤的,由此可見彭先生並沒有為他人擔保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對於彭先生來說是無效的,銀行有義務將彭先生個人徵信中的不實記錄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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