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Ta!「碰瓷」可能構成哪些犯罪,法律有明確界定了

2020-10-15 西安問答

問: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不僅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安全感,而且還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致使一些群眾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這類行為是否已構成違法?我國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10月14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目前公檢法機關已將「碰瓷」違法犯罪作為打擊重點之一。《指導意見》明確,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通過「碰瓷」實施犯罪的方式多樣、手法繁多。

  • 有的不法分子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
  • 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
  • 有的故意偽造或者製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後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
  • 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

「碰瓷」構成犯罪的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如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實施盜竊罪、搶奪罪;毀壞他人財物、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過失致人傷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同時,《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指導意見》指出,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夥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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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還明確了「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什麼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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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還明確了「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
  • 還「碰瓷」?兩高一部明確界定來了!
    今天,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據悉,此次《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進行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 兩高一部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將聯合懲治該類違法犯罪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表示,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 從此,「碰瓷」有了明確的法律定義
    上個月,兩高一部發布了一個很接地氣的指導意見《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當日刷爆了法律人以及法律人的當事人的朋友圈。」對大家來說是一個耳熟能詳的詞彙,意思大家都懂,但此前法律上並未對它進行專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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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等問題。之所以有不同的認識角度,主要也是因為「碰瓷」手法的連環套太「豐滿」,而司法界定顯得有些「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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