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兩高一部發布了一個很接地氣的指導意見《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當日刷爆了法律人以及法律人的當事人的朋友圈。
現在,估計大家都忘了這個指導意見了吧(沒忘當我沒說),今天我們就來喚醒大家的記憶。
「碰瓷」對大家來說是一個耳熟能詳的詞彙,意思大家都懂,但此前法律上並未對它進行專門界定。
作為一個高知名度的詞彙,百度百科是這樣定義的:
「碰瓷原屬北京方言,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二指古玩行業個別不法之徒在攤位上擺賣古董時,常常別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擺放,專等路人不小心碰壞,他們便可以藉機訛詐。」
「碰瓷」不單是一種非常惡劣的社會現象,其實還可能是一種違法或犯罪的行為。國家與老百姓都迫切需要相關的司法意見來有效地遏制這種敗壞社會風氣的現象。
在民眾的千呼萬喚下,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文章最開始提到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這下,百度百科上面的碰瓷定義可以改一改了。
通過《指導意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碰瓷」所涉及的犯罪行為與發生情形,常見如詐騙、敲詐勒索。
其中詐騙主要在於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
以高發率的交通事故「碰瓷」為例,司機本無過錯,但沒有識別出「碰瓷」意圖或者很難證明「碰瓷」意圖(可見行車記錄儀的重要性),從而主動支付了賠償。
其中敲詐勒索不僅在於製造假象,而且實施了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
還是以高發率的交通事故「碰瓷」為例,「碰瓷」人以司機酒駕相要挾(酒駕當然不對),索要高額賠償,司機無奈支付了賠償。
而指導意見列出的「碰瓷」可能涉及到的具體罪名有十幾種之多,包括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哦,對了,「碰瓷」可能還會涉及到黑惡勢力犯罪,沒想到吧???
即使「碰瓷」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也會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看看,看看,「碰瓷」真是今非昔比啊,它已經不再是往日那個沒人管的無名小卒了,誰再敢拿它去為非作歹,它分分鐘教你做人!
可能我們很多老百姓不懂如何認定「碰瓷」行為中涉及到的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等這些犯罪行為,但以後遇到「碰瓷」事件,大膽地以「碰瓷」為由來向司法機關尋求幫助就是了。
畢竟現在「碰瓷」已經算是一個有明確法律定義的詞彙了,處理這類事件也是有據可依的了。
國家出臺這類規定對於「碰瓷」這種醜惡社會現象肯定會有一定的遏制作用的。
最後,祝願大家永遠不被碰瓷,真的被碰瓷了就兇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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