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討】鄧小宇:非法捕撈紅珊瑚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2021-02-26 靖霖刑事律師機構

1.非法捕撈紅珊瑚後又出售的,定一罪還是數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包含兩種犯罪對象,五種行為,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捕撈紅珊瑚,隨即出售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對數行為觸犯一選擇性罪名的,究竟定一罪還是數罪呢?實踐中的操作不一。筆者認為,對於此問題並不宜一刀切。

首要考量的是,數行為針對的是同一犯罪對象還是數個犯罪對象。我們認為,非法捕撈紅珊瑚後又出售的,若其數行為針對的是同一犯罪對象,且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基於行為人當時的身心條件及附隨情況進行考量,我們缺乏期待行為人在非法捕撈紅珊瑚後,實施適法行為的可能性,遂對於行為人隨後出售紅珊瑚的行為不應再另行評價。同時,2018年《人民司法(刑事案例)》周冶華發表的《非法捕殺野生動物並出售的罪數認定》一文,及(2015)樓刑一初字第291號、(2016)湘06刑終73號中,法院認為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又非法出售的,非法出售系事後不可罰行為,不另認定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遂在此情況下,非法捕撈紅珊瑚後又出售的,僅成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若數行為針對的是數個犯罪對象。數行為之間沒有一定的關聯性,則成立數罪。非法捕撈紅珊瑚,一般是多船出海。如(2015)連刑初字第339號,被告人卞某甲隨閩連漁運× × × 67號漁船出海,負責該船管理,前往釣魚島海域從事捕撈作業,並捕得紅珊瑚。同案的被告人卞某乙負責的85號漁船工作,並將85號船捕得的紅珊瑚放置在特定地點。其後,卞某甲積極幫助卞某乙聯繫買家,帶領買家前往85號船捕撈紅珊瑚的存放地點驗貨,最後因為價格問題未能成交。對此,連江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卞某甲在他人獵捕紅珊瑚後,參與實施幫助出售紅珊瑚,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卞某甲⼀人犯⼆罪,應實行數罪併罰。可見,被告人卞某甲為卞某乙出售紅珊瑚的行為,與卞某甲捕撈紅珊瑚的行為不具有關聯性,侵犯了不同的法益,遂宜數罪併罰。

2.境外捕撈紅珊瑚,定一罪還是數罪?

紅珊瑚僅在地中海、夏威夷島、日本南部諸島和臺灣海峽四處的特定海域(海底死火山附近)有少量分布。行為人出海捕撈紅珊瑚,還會涉及跨越國邊境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法院認為,出境捕撈紅珊瑚,僅處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如被告人吳某隨謝某、劉某(已判決)等10名船員駕駛船舶出發前往日本國小笠原海域捕撈紅珊瑚,2014年11⽉22日及次日凌晨,吳某等人兩次在小笠原海域撒網作業,後被日本國海上保安廳抓獲。被告人吳某等10名船員經審查後被放行,同案人謝某因違反日本國《與外國人漁業管制法》被日本國判處有期徒刑⼀年六個月緩刑五年執行,並處罰金四百萬日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出海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珊瑚,侵害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

有法院認為,出境捕撈紅珊瑚的,僅處組織偷越國邊境罪。如2014年9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姜某甲、連某明知漁船不具備遠洋作業資質,採取逃避國家邊防檢查等手段,組織30餘名無海員證件的船員出境到日本海域捕撈紅珊瑚。10⽉中旬左右,魯榮漁52339號船和68號船因漏水等原因返回榮成市維修。4條船所捕撈的紅珊瑚由魯榮漁52340號船船長張某甲在榮成市交給被告人姜某甲。之後,漁船相繼返回海上繼續捕撈紅珊瑚。11月底,4條船回到榮成市石島⼆漁碼頭,並將所捕撈的紅珊瑚交給被告人連某。最終法院判決姜某甲、連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又如另一案例,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所有的漁船不具備遠洋作業資質,仍組織30餘名無海員證件的船員逃避邊防等部門的檢查到日本海域捕撈紅珊瑚,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可見,以上法院在明確被告人出境捕撈紅珊瑚的情況下,判決被告人只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不再對捕撈紅珊瑚的行為進評價。

筆者認為,跨境出海捕撈紅珊瑚的案件,是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2016年之前的法院裁判一罪的做法,或基於此考慮。但根據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其中第八條之規定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因此,對於跨境出海捕撈紅珊瑚的案件,判處一罪,現在應不存在爭議。

相關焦點

  • 《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法釋〔2018〕8號,以下簡稱《批覆》),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現就《批覆》的制定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介紹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槍涉爆案件的定罪量刑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5月15日電為依法嚴懲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將自5月16日起施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此前,記者就《解釋》的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司法解釋?
  •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非法佔用草原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中國日報網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於厚森介紹,《解釋》明確規定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 四部門印發意見嚴打非法捕撈,行政機關不作為或成「被告人」
    據悉,今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農業農村部發揮職能作用,指導各地辦理了一大批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批「捕運銷」犯罪團夥,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
  • 優化「數額+情節」定罪量刑模式
    關鍵詞:情節;量刑;貪汙數額;定罪;非法活動;司法解釋;累加;挪用公款罪;刑法;貪汙罪 作者簡介: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聯合出臺《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汙賄賂司法解釋」),對
  • 刑事案件中一人犯數罪 該怎麼定罪量刑
    和賭博一樣,有些人犯罪也是會上癮的,那麼在刑事案件中,一個人犯了數罪,該怎麼量刑定罪呢,今天小編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一人犯數罪,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加減,是要考慮具體的犯罪情況的,根據犯罪的類型、性質等綜合考慮定罪量刑,具體由以下幾個方面的類型。
  • 「兩高」明確氣槍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 3月30日起施行
    央廣網北京3月28日消息(記者高藝寧 孫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法釋〔2018〕8號,以下簡稱《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立案階段)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
  • 最高法:新增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回答記者提問。  馬巖介紹,《解釋》共15條,共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
  • 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各類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標準
    央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會公布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今年4月11日起施行。
  • 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 多種毒品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
    2016年4月7日訊,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明確或下調了多種毒品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例如在我國危害較重的氯胺酮(K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據悉,《解釋》自今年4月11日起施行。
  • 非法拘禁罪之定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非法拘禁罪之索取非法債務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 兩高發布批覆 涉氣槍定罪量刑充分考慮主觀動機
    央廣網北京3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 見習記者馬歡)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天津大媽趙春華擺攤打氣球,被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刑罰的案件今天(28日)再次被人們提起,趙春華擺設射擊攤兒營利,被公安機關巡查人員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
  • 對走私恰特草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
    二、主要問題1.對於將恰特草走私入境我國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走私毒品罪?2.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恰特草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作出規定,對走私恰特草的行為應當如何量刑?(二)對於沒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應綜合考慮其致癮癖性、社會危害性、數量、純度、非法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量刑在本案審理期間,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走私恰特草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作出規定。
  • 略談最新司法解釋中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了維護國家司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確定的「概括數額+情節」的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必須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釋權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具體規定。「兩高」經過一段時間的認真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通過了《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 兩高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非法採砂以非法採礦罪定罪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解釋》,未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 案例探析:非法製造、買賣強制彈藥罪定罪和量刑情節探析
    那麼這個非法製造買賣槍枝彈藥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情節是如何呢?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關於朱某濤、朱某亮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二審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 定罪處罰!國家出手:嚴懲此類行為
    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 吉林偵辦非法捕撈刑事案件16起
    本報訊 記者譚富仁、通訊員金峰報導:近年來,吉林省吉林市公安機關嚴格執行預防打擊偷盜漁業資源的工作部署,堅持宣傳教育、綜合治理、打擊懲處相結合,依法嚴厲打擊松花湖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截至8月31日,吉林市公安機關已偵辦非法捕撈刑事案件16起,移送起訴20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涉案金額100餘萬元。
  • 【規範整理】 最新中國刑法罪名定罪量刑標準一覽表
    最新中國罪名定罪量刑標準一覽表序號罪名解釋全文1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等六章99個罪名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