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問題紀要:「套路貸」中反被對方所騙的 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

2021-01-11 手機鳳凰網

鳳凰網WEMONEY訊 7月25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微信「浙江檢察」發布了浙江公檢法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下稱「《紀要》」)。

《紀要》顯示,為了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精準打擊「套路貸」有關犯罪活動,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紀要如下:

一、 準確界定「套路貸」的構成要素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收取「家訪費」「調查費」「保證金」「中介費」「行規費」「安裝費」「利息」「砍頭息」等一種或者多種費用,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帳、毀匿還款證據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屬於「套路貸」。

「套路貸」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討債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貸」的構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響「套路貸」的認定。沒有使用「套路」的,不屬於「套路貸」。

二、準確把握「套路貸」的本質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套路貸」的本質屬性。在「套路貸」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3.行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虛增貸款金額、故意設置不平等條款等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習慣,無論對方是否明知,均不影響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三、準確認定「套路貸」的行為性質

4.具備「套路貸」的構成要素,設置各種「套路」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套路貸」一般以合同形式表現,但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詐騙不成,反被對方所騙的,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

四、準確區分一罪和數罪

5.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過訴訟、仲裁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6.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針對同一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奪、搶劫、尋釁滋事等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針對不同人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7.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非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五、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8.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幫助制定相關格式文本、傳授如何製造虛假債務證據的方法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符合共同犯罪相關規定的,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9.僅參與採用非法手段討債或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仲裁,構成犯罪的,以其具體行為構成的相關犯罪論處。

六、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及既未遂論處情形

10.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準確把握「套路貸」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徵,予以整體否定性評價。

11.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利息」「砍頭息」,雖然表現形式是利息,但實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所產生的違法犯罪所得,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12.「虛高債務」和以「利息」「砍頭息」「保證金」「中介費」「家訪費」「調查費」「服務費」「安裝費」「違約金」等名目約定的費用,均應計入犯罪數額。已經被行為人實際佔有的,以相關犯罪既遂論處;尚未實際佔有的,可按相關犯罪未遂論處。

13.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如果被害人從行為人處收到的「本金」數額大於其後來實際交給行為人「利息」「費用」等累計的金額,則差額部分可以從被害人處追繳。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注重追繳差額部分。

如果行為人採用掩蓋被害人已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以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提起訴訟、仲裁的,被害人已歸還的部分借款金額應視為詐騙犯罪既遂的數額。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不計入犯罪數額,但超過借貸合同金額的「利息」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如果行為人已經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犯罪既遂數額;如果尚未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未遂數額。

七、準確把握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4.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或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的,對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15.多個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同一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若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相關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若不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全部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八、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6.在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過程中,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套路貸」涉黑惡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

對於「套路貸」相關犯罪的主犯、「保護傘」或採用虛假訴訟手段實施「套路貸」的,要從嚴懲處;對從犯、特別是被動參與「套路貸」犯罪、年紀較輕且犯罪情節較輕或認罪態度好的,要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認罪認罰一般應從寬處罰;但認罪認罰是否從寬及從寬的幅度要綜合考量。

九、施行日期

17.本紀要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鳳凰網WEMONEY譚夢桐/編輯)

相關焦點

  • 砍頭息≠犯罪——套路貸詐騙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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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貸」案件中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系「套路貸」案件中最常涉及的兩個罪名,且兩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例如,有案件被告人供述稱:放貸人上門與其籤訂借款合同,告知其籤訂高倍借條系行業慣例,如到期不違約就不需按照借條上的數額還款,其當即表示不想繼續借款,此時,放貸人提出要其支付數額較高的上門費、車費等
  • 周光權:並不意味著只要有一定套路就都構成詐騙罪(「套路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第1條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 「套路貸」詐騙手法,因果關係認定的重要性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司法解釋)之所以在理論界存在爭議,是因該解釋延長了欺騙行為的效果,即,欺騙行為被識破後,債務人仍履行虛構的債務仍被認定為詐騙罪。刑法理論認為,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是詐騙罪的實質,如果被害人認清了欺騙行為,就不會履行所謂的債務。「三角」詐騙中的被害人已經認識到詐騙行為,被害人基於有權處分人的決定(如,法官的判決),不得不履行虛假的債務,能夠認定詐騙罪。
  • 談談「套路貸」案件的有效辯護路徑
    從套路貸的定義可知,套路貸的核心特徵是「虛假債權債務」。判斷債權債務是否虛假的事實要素是「行為人是否存在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而非「虛假宣傳」「收取砍頭息」等所謂的「套路」。首先,無論是在《意見》中還是在浙江省《關於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都沒有把虛假宣傳作為「套路」的表現形式。
  • 張震 | 套路貸案件審理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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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貸案件辦案札記:一審階段打掉詐騙罪定性
    了解案情,是一個線上的套路貸案件,利用App放貸,借1000到手700,7天之內再還1000;借1500到手1050;借2520到手1750等,逾期按天算利息,逾期前會簡訊、電話提示還款,逾期後會有電話、微信催收,《起訴書》認定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同時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當事人排在《起訴書》中第一被告人,被指控為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
  • 「套路貸」中「軟暴力」行為的司法規制分析
    》)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對「套路貸」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以及涉案數額問題進行了規定。  2.關於「套路貸」犯罪的司法適用  通過分析上述三個司法文件中對「套路貸」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認定,分為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認定為詐騙罪,即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未使用暴力行為,僅通過虛構事實的方式侵佔財產。
  • 疑案探析 |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套路貸」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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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貸」的刑民界分認定應以犯罪概念為基本標準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犯罪與民間借貸、非法討債的根本區別,但從當下司法實踐中的辦理困境來看,「套路貸」的刑民界分認定,仍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爭議,甚至具有要麼「民事泛化」要麼「刑事泛化」的極端傾向,致使「套路貸」淪為債務人逃避債務(「老賴」欠債不還)的避風港,有礙人民群眾從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套路貸」犯罪的偵查難點及其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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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砍頭息」的高利貸不一定是「套路貸」?
    在2019年4月兩高兩部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後,很多高利貸因為有「砍頭息」等現象而被認定屬於「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的「套路貸」。
  • 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附「套路貸」司法解釋(全文)
    「套路貸」團夥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籤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
  • 從司法實踐淺析「套路貸」的罪刑法定和判斷方法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者其他犯罪,根本不需要藉助「套路貸」這一概念,應當根據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但是如果被害人對借款本息及歸還方式明知並自願約定,被告人便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沒有使用「套路」,被告人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詐騙罪。如在本案中司法人員對關於被告人劉某寬、周某美對李某鋒詐騙是否構成犯罪問題進行了詳細解析。李某鋒因搞房地產工程建設需大量資金,在長達9年的時間內,多次向劉某寬提出借款。共發生借貸11筆,形成債權債務合同17筆,另6筆系利息轉本金形成借款協議。
  • 辦理「套路貸」詐騙案,不可背離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號),則提出了「套路貸」概念。如果行為人沒有採取欺詐行為,受害人也不是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則不構成詐騙。詐騙罪「皮之不存」,「套路貸」詐騙「毛將焉附」?無論是「砍頭息」還是「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利息轉為本金」甚至「製造資金走帳流水」,只要是出借人明確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對借款合同後果心知肚明,則不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
  •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但由於「套路貸」在全國各地的發案分布極不均衡,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一些地方對此類案件的理解、認識存在偏差,在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時不同程度出現了「不會打」或「打不準」的問題。三是「套路貸」犯罪的犯罪手法和步驟不局限於所列舉的範圍。實踐中,「套路貸」犯罪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且為了逃避打擊、繼續攫取不法利益,不斷轉型變化、花樣翻新,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時還是應當著重根據其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主要特徵來甄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