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明明被判無期!河南「瑪莎拉蒂撞寶馬案」宣判!

2020-11-08 河南日報農村版商丘站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著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裡/小時-135公裡/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明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松濤構成重傷二級,張小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明明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與譚明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明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明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松濤、張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50餘人旁聽了宣判。

審判長答記者問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庭審結束後,審判長接受採訪,回應公眾關注的幾個問題。

記者:請介紹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

審判長: 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著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裡/小時-135公裡/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明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松濤構成重傷二級,張小渠構成輕傷一級。

記者:本案為什麼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駕車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被告人譚明明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中撞擊正在等待通行信號的寶馬轎車,致乘車人葛某某、賈某某當場死亡,駕駛員王某某重傷;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對譚明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被告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記者:請介紹一下對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審判長:本案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如何對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審判的重點,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飲酒後,被告人譚明明駕車拉著劉松濤、張小渠離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無法通行,被撞車主和周圍群眾勸阻時,劉松濤、張小渠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譚明明不顧周圍群眾勸阻,繼續駕車逃逸,高速撞擊被害人駕乘車輛,釀成慘案。譚明明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依法本應嚴懲,鑑於其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參考近年來類似案例裁判情況,決定對譚明明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記者:請介紹一下本案審理經過和調解情況

審判長:本案於2019年12月16日起訴到我院,2020年1月16日開庭。本案造成了兩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名被告人不但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還負有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責任。因雙方當事人人數較多,訴求不一,市縣兩級政法機關及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我們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加之開庭後新冠疫情爆發,致使案件審理周期較長。但經各方共同努力,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並賠償到位。此外,被害人王某某仍在醫院接受治療,我們將繼續協調有關部門積極救治,最大限度給予司法人文關懷。

記者:本案有哪些警示意義

審判長:在審理這個案件過程中,我們和社會公眾的感受一樣,心情非常沉重。三個年輕人,沒能約束自己的行為,酒後駕車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後果,導致多個家庭支離破碎,蒙受失去親人的痛苦,三名被告人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發生,再次警示我們:第一,醉酒駕車導致的嚴重危害和面臨的法律責任,任何人都無法承受其重。從危險駕駛到危害公共安全僅一念之差、一步之遙,「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當成為每一位公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第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要參加一些親朋好友的聚會,「開車不勸酒,才是真朋友」,對酒後駕車的人一定要堅決勸阻、制止。如果他人醉駕造成了危害後果,共同飲酒者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本案受到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持續關注,輿論與司法的互動,都是為了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審判,使被害人及其親屬及時得到人文關懷,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以彰顯。我們也希望通過這個案件的審判,引導社會公眾養成文明規範的駕駛習慣,倡導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樹立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自覺意識,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安全、和諧、美麗。(來源: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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