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圖片上方「新華社發布」訂閱
新華社成都10月19日新媒體專電 四川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安小予,成都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張忠元、校長範昕建,四川理工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曾黃麟,四川衛生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鄒世凌,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蘇智先……黨的十八大以來,四川省持續加大反腐力度,一個個來自高校的領導幹部接連落馬,引起社會關注。
「象牙塔」本應是進行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的清淨之地,為何成為腐敗高發區?高校領導幹部的權力為何頻頻失控?基建、採購領域有何監督漏洞?「中國網事」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圖片來源於網絡)
高校領域腐敗頻發 涉案金額巨大
四川省紀委的數據顯示,2013年5月以來,四川省共查辦高校腐敗案件36件,處分26人。教育部門腐敗案件在查辦的重點行業腐敗案件中居於首位。2013年至今,已有3名高校校長、書記以受賄罪被提起公訴和審判。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沈澗表示,查辦案件顯示,高校的基建和採購領域已成腐敗的高發區。
綿陽師範學院蘇智先案中,蘇智先在學校新校區擴建中,多次批條子、打招呼,先後收受14人給予的現金共計860萬元。該案涉及的學院多名中層幹部,涉案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案發後,四川省紀委責成該學院重新審計涉案工程,僅核減資金就達1.78億元。
法院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1年,商人肖某曾請蘇智先幫忙協調合同事宜,並先後分6次向其行賄151萬元。
時任綿陽師範學院基建處黨支部書記兼招標辦主任王某的證人證言顯示,蘇智先在王某向其匯報該校磨家校區教學實驗樓A區等項目的啟動情況時,要王某「關照」肖某。當肖某以智豐公司的名義投標時,由於只有二級資質,蘇智先又示意將招標文件由一級資質改為二級資質,最終通過串標使智豐公司順利中標。
2013年查處的成都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張忠元,校長、黨委副書記範昕建案中,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其中範昕建受賄854萬元,張忠元受賄485萬元。
沈澗說,一系列高校腐敗案件表明,在高校的基建過程中,官員與開發商結成利益同盟,在大學合併、擴建新校區、改造老校區的過程中,有一些校、處、科各級主管基建的官員與開發商、承建商互相利用,出現共同侵蝕學校基建項目費用的現象。同時,他們在物資採購的過程中,以高於市場價格購進基建物質,從中吃拿回扣,導致建設項目質量降低。
內部管理缺失 外部監管不力
辦案人員和專家分析表示,近年來一些高校大規模擴張、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各方面投入資金大幅度增加,使得高校腐敗問題集中顯現。
沈澗說,現行高校管理體制致使一些高校權力過於集中,權力運行相對「封閉」,內部監督流於形式,外部監督機制缺失,尤其是學校基建部門權力大且缺乏應有的控制,加之高校的大投入,以及經費來源、使用的多渠道、多領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便利。
四川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書記羅中樞告訴記者,早在5年前,該校就規定中層幹部每年籤署廉政協議,領導崗位實行「一崗雙責」,既要做好本職工作,同時擔負廉政責任。在基建領域,近年來學校也出臺了許多制度,其中包括涉及招投標、採購的源頭參與、過程參與等內容,各個環節都設置了法律顧問以及工會、專業人員等的介入。
然而,雖然有看似嚴格的規定,四川大學原副校長安小予、規劃建設處原副處長崔波、羅建仍在基建上出了問題。
「我國高校普遍存在著內部領導體制與內部管理體制不分、政治權力與行政權力交織、學術權力被弱化、民主管理制度運行不暢等諸多問題。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行政權力的下移,高校的管理自主權進一步擴大,使得權力過度集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革說,「我國高校作為獨立法人的地位已經確定,但普遍缺乏運行順暢的高校法人治理結構。在一些地方,校長負責製成了『自己負責制』或『個體負責制』。」
他說,與其他權力集中部門的情況類似,高校個別領導存在「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心態,強勢的校領導藐視民主集中原則,把「群言堂」變成「一言堂」,其他居於弱勢地位的校領導耳聽少言,並不幹預。
「高校監督部門的文件發布不少,但是真正能夠一一落實抓出實效的可能有水分。高校出現領導幹部基建採購腐敗事件之後,很少見到監督部門檢查監督文件的落實情況,以及反思如何改進監管的對策措施。」陳永革表示,雖然高校也受到紀檢監察、審計,以及內部會計等部門的自身監督,但力度很弱。
「除了學校本身的原因之外,國家宏觀控制不力,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不嚴也是原因之一。」他說。
加強權力制衡 加快高校管理體制改革
「全面清權確權,編制職權目錄,逐項明確職權的名稱、內容、類別、行駛主體、行使依據,把權力行使責任落實到具體科室和崗位;對每項職權按照『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進行評定;明確並公開權力行使的基本程序、承辦崗位、辦理時限,繪製職權運行流程圖……」2014年,以上規定被寫入了《四川大學關於在校內各單位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中。
有學者建議,針對高校內部管理,堅持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改革高校內部治理結構;改變當前高校紀委與所在高校的依賴關係,提升其地位為上級紀委派駐高校的監督機構;加強對高校的外部審計和監督,將高校制約於社會監督與法定監督之下,加強司法監督和行政監督;加快建立高校財務公開制度,實行「陽光財產」管理、使用運行機制,杜絕財務管理的暗箱操作,防範權錢交易。「學校管理的觸手很難覆蓋一個人全部的社會交往。學校在事後吸取教訓、進行整改的同時,國家進一步規範招投標市場,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高校基建、採購領域的腐敗問題。」羅中樞說。(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吳光於)
↓↓↓↓獲取更多消息請點擊「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