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融監管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不得從事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交易

2020-12-19 和訊銀行

  近日,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規範民間融資機構經營管理行為,促進民間融資機構健康發展,防範化解民間融資領域風險,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20〕7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

  《監管辦法》共分為6章、57條,於8月3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經營規範;明確了民間融資機構的定義和範圍;民間資本管理業務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定義、開展業務的原則和服務方向;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管體制等內容。

  《監管辦法》指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支持實體經濟方向。股權投資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短期財務性投資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和融資總量的30%。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由於股權投資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於6個月)。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註冊資本金充分使用後,可通過引進優先股東、向股東借款的方式進行融資。引進優先股東的,公司融資後股權結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向股東借款的,原則上公司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3倍;上年度分類評級達到Ⅰ級的,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4倍;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Ⅰ級的,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5倍。公司應當在完成融資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向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嚴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通過接受第三方委託、向第三方融資等形式,以非自有資金向公司出藉資金。

  以下為《監管辦法》原文:

  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間融資機構經營管理行為,保障民間融資機構及客戶的合法權益,防範化解民間融資領域風險,促進民間融資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融資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經批准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或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包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資本管理業務,是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針對實體經濟項目開展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資本投資諮詢等業務。其中,債權投資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取得債權、獲取收益為目的進行的6個月(含)以上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依法購買債券的投資行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並按約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資行為;短期財務性投資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取得債權、獲取收益為目的進行的6個月以內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依法購買債券的投資行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並按約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資行為。

  本辦法所稱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是指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臺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金供需信息以及相關資金融通等配套服務的業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對民間融資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規範行業發展,妥善處置風險。

  第五條 民間融資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其合法合規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第二章 準入、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

  (一)已經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且具有法人資格;

  (二)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出資人出資為自有資金;

  (四)主要出資人的出資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不高於百分之五十一;

  (五)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和良好誠信記錄;

  (六)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範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從事民間資本管理或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

  第七條 民間融資機構應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組織架構、操作規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保持機構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條 民間融資機構股東應當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應當自有合法並出具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書,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嚴禁非法集資。

  重點培育發展註冊資本金1億元以上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鼓勵支持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近三年連續盈利、公司及高管人員無不良記錄的當地法人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第一大股東)申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

  第九條 鼓勵民間融資機構優先選聘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類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民間融資機構應當在核准的區域內開展業務,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經營。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低於3億元的,經核准可在縣(市、區)範圍經營;註冊資本3億元(含)以上或者註冊資本1億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I級的,經核准可在全市範圍經營;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或者註冊資本3億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I級的,經核准可在全省範圍經營。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在核准區域內提供信息對接中介服務,資金供需雙方應當為該區域內社會公眾。

  第十一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依法辦理變更:

  (一)減少註冊資本;

  (二)經營區域;

  (三)業務範圍;

  (四)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

  (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業務操作規範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依法辦理變更:

  (一)經營區域;

  (二)業務範圍;

  (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業務操作規範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制度。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並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由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上述變更事項涉及業務許可證載明內容的,同時申請換發業務許可證。

  第十二條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民間融資機構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的,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註銷。

  第十三條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申請註銷業務許可的,向所在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由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逐級報至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註銷業務許可證並公示,同時抄送市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民間融資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民間融資機構註銷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置未到期的存續業務。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一節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經營規範

  第十五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支持實體經濟方向。股權投資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短期財務性投資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和融資總量的30%。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由於股權投資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六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被投資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投資金額和期限。對單一企業(含關聯企業)或項目投資餘額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原則上不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股東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進行投資或擔保。如確有必要,應當在滿足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條件下,投資及擔保餘額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10%。

  第十七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與被投資人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投資類型、用途、金額、收益、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註冊資本金充分使用後,可通過引進優先股東、向股東借款的方式進行融資。引進優先股東的,公司融資後股權結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向股東借款的,原則上公司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3倍;上年度分類評級達到Ⅰ級的,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4倍;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Ⅰ級的,融資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5倍。公司應當在完成融資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向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嚴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通過接受第三方委託、向第三方融資等形式,以非自有資金向公司出藉資金。

  第十九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融入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所有資金須進入投資專戶方可投資,不得現金交易,投資專戶應當向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公司應當按照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投資專戶資金流水。

  第二十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根據全面風險管理原則,涵蓋各類業務涉及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規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建立風險處置和報告機制,及時應對風險事件並向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對資產進行科學分類,及時計提損失準備金,準備金充足率不低於100%。損失準備只能用於壞帳核銷,計提不足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規範的會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統計制度,確保統計業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並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制定債務催收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規範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不得以非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進行催收。

  第二十五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規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頻率和對象,按照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求,利用信息披露專欄,及時披露經營管理情況等信息,披露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節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經營規範

  第二十六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融資信息匹配後的洽談、籤訂合同及交易行為,應當線下完成。資金供需雙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雙方協商確定借貸利率、期限、抵(質)押物等內容,其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基本流程:

  (一)對資金供需雙方的資格條件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估;

  (二)綜合資金供需雙方信息,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在不侵犯他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予以登記公布;

  (三)對資金供需信息進行匹配與撮合;

  (四)組織資金供需雙方洽談;

  (五)協助資金供需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六)整理登記雙方資料,歸檔備查;

  (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通過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的融資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借方出藉資金須自有合法並出具承諾書,原則上單筆不低於2萬元、不高於300萬元。

  (二)單一出借方原則上不分拆資金借出。

  (三)單一借入方借入資金不超過1500萬元,且資金供給方不超過10人。

  (四)借入方須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約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資金,嚴防外溢性風險。上次借貸交易未清償完畢前,不得再次通過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借入資金。

  (五)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出藉資金自有合法;當事人對合同所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知悉合同中約定的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產生爭議,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九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規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頻率和對象,按照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求,利用信息披露專欄,及時披露撮合雙方信息、交易金額、交易筆數、逾期金額、逾期率、涉及人數、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入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借款金額、借款用途、使用期限、還款來源、還款方式等情況;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類型、期限、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等;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融資資金運用和借入方經營、財務、還款能力變化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交易資金應當實行第三方存管。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告知並與資金供需雙方約定,通過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對接成功的交易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不得現金交易。借入方應當定期或應出借方要求,提供反映交易資金流向、流量的銀行流水。嚴禁交易資金與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帳戶發生往來。

  第三十二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實行客戶實名登記,做好客戶信息、業務數據和相關資料管理,有效防範欺詐行為。

  嚴禁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虛構項目、誇大宣傳,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保息,或為對接交易提供擔保。嚴禁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設立資金池,以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或關聯方名義吸收資金、發放貸款,或與其他公司業務混合、利益輸送。

  第三十三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充分提示風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民間借貸交易具有較大風險,當事人必須自擔風險、自負盈虧;進入經政府批准開展業務的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進行交易行為,不意味著政府或該機構承擔任何的擔保或「兜底」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民間融資規範發展的政策、制度和規定,對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進行審批,做好民間融資機構監管工作,協調督促做好非現場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組織指導下,負責轄內民間融資機構監管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區民間融資機構發展政策措施,綜合運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督管理,著力做好風險防範處置等工作,並按要求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民間融資機構風險防範與化解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內民間融資機構日常監管工作,重點做好民間融資機構一線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行業務許可事項辦理輔導制度。民間融資機構提出業務許可申請(含變更申請)及業務許可期限延續時,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進行輔導,出具輔導報告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可行性評估報告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實行主監管員制度。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主監管員制度,明確民間融資機構主監管員,並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監管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收集有關監管信息資料;

  (二)掌握所監管的民間融資機構的變更、終止、經營和董監高人員變更等情況;

  (三)及時向民間融資機構通報監管信息及監管規定;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

  (五)負責對民間融資機構的日常監管。

  主監管員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監管,不得幹預民間融資機構正常經營,不得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主監管員有權不受幹涉、獨立提出對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管意見,特殊情況下,可將監管意見直接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民間融資機構監管工作,並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實行信息報送制度。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民間融資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監管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民間融資機構經營和風險狀況動態信息,並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上報月度、季度和年度民間融資機構信息、經營情況及風險評估報告。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信息報送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定,並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

  第四十條 實行業務許可證年審制度。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民間融資機構業務許可證年審辦法。年審每年進行一次,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審結果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後進行公示。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審情況,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其依法合規經營,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實行分類評級制度。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辦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分類評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開展初評工作,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評級結果認定後進行公示。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評級情況科學分配監管資源,實施分類監管和動態監管。

  第四十二條 實行現場檢查制度。市、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轄內民間融資機構現場檢查合計每年每機構不少於1次。檢查人員應當按要求做好工作記錄、檢查取證和事實確認。參與現場檢查的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四十三條 實行非現場監管制度。非現場監管的重點是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準備金、關聯交易等內容,主要包括監管計劃制定、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分析、風險評估與分類評級、監管措施擬訂與實施、整改效果持續監督與評價、信息資料歸檔與管理等環節。

  第四十四條 實行第三方審計制度。對民間融資機構進行評級檢查或者民間融資機構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風險隱患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實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民間融資機構涉及案件或發生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對風險進行監測、識別、判斷,並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民間融資機構監管人員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公正執法、廉潔自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當利益,不得在民間融資機構兼任職務,不得出資參與民間融資機構設立、增資和經營活動,不得違法違規向他人提供民間融資機構及其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信息。

  第四十七條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進行風險提示,督促整改:

  (一)業務往來資金以現金結算或未使用投資專戶的;

  (二)從事股票、期貨、黃金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的;

  (三)融資方式或融資額不符合規定的;

  (四)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金的;

  (五)對單一企業(含關聯企業)或項目投資餘額超過註冊資本30%的;

  (六)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比例合計低於註冊資本70%的;

  (七)短期財務性投資超過註冊資本和融資總量30%的;

  (八)滿足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條件下,向股東及關聯方、股東及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投資餘額(含擔保)超過公司註冊資本10%的;

  (九)損失準備金充足率低於100%的;

  (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需要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進行風險提示,督促整改:

  (一)進入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登記的出藉資金,單筆高於300萬元的;

  (二)進入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的單一借入方,其借入資金超過1500萬元,資金供給方超過10人的;

  (三)借入方在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登記的借貸交易尚未清償完畢時,再次借入資金的;

  (四)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或制度執行不到位的;

  (五)未履行對出借方與借入方的保護義務的;

  (六)直接或變相提供擔保的;

  (七)虛假或誇大宣傳的;

  (八)經營業務資金以現金結算或與借貸雙方交易資金髮生往來的;

  (九)通過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對接成功的交易資金,未實行第三方存管的;

  (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需要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山東省民間融資機構協會是省級行業自律組織,以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負責制定、使用和管理全省民間融資機構行業標誌,接受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民間融資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民間資本管理或者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民間融資機構違反審慎經營的要求,不落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民間融資機構不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民間融資機構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民間融資機構拒絕執行暫停相關業務、重組等監管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民間融資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日。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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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閩江學者特聘教授、廈門大學金融學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兼任中國金融學年會秘書長、上海清算所風險管理委員會專家委員、華福證券和廈門國際銀行等公司獨立董事。鄭振龍教授曾作為美國富布賴特訪問研究學者在美國UCLA的Anderson管理學院與美國金融學會前主席Michael Brennan教授從事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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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總在回國之前,在美國讀完博士,他讀的領域正是我們現在非常熱門的大數據專業,李總回國之前在美國大型的對衝基金和金融機構一直在從事量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另外李總還參與了印度市場的研究,我們非常期待李總給我們的分享。  第五位是信誠基金(博客,微博)量化負責人提雲濤先生。
  • 中順潔柔:2021年度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
    為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和基於公司經營戰略的需要,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在2021年度擬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來規避匯率和利率風險。 二、擬開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品種 公司及下屬公司擬開展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結售匯、結構性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期權等產品及上述產品的組合。
  • ...案例(十八) | 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個人投資者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
    保護中小投資者典型案例(十八) | 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個人投資者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 2020-11-30 17: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經濟功能案例
    期貨日報 張輝 王愛華 楊再斌     一、案例  1.美國發展衍生品市場的經驗  美國作為世界衍生品交易的發源地和衍生品大國,以期貨為核心的衍生品市場在維護美國金融、經濟安全上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 企業如何防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風險?
    伴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衍生產品市場已經成為風險管理和金融投資關注的重要領域。如何藝術地應用衍生產品為企業進行套期保值,已經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 同時,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所存在的風險,也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注意。接下來,本文以一個案例,就企業如何防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風險進行深入解讀。
  • 衍生品——金融領域的殺傷性武器
    衍生品是一種精密設計的工具,它們多年來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與商品、外匯、股票價格及利率價格的波動性加大有關。同時,衍生品也很危險。巴菲特認為,衍生品是金融領域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 對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人才培養的思考
    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各層次金融衍生品人才。作為人才培養的主陣地——高等院校鮮有直接開設金融衍生品相關專業的,社會招聘人員難以直接滿足產業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這就直接導致了金融衍生品人才培養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速度不相匹配。各大金融機構和產業公司缺乏合適的風險管理人才是造成各類風險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
  • 金融衍生品風險類型
    金融衍生品風險類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1994年7月27日發表《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把衍生品的風險類型歸為五類:市場風險(Market Risk)
  • 張雲東:應考慮禁止高頻交易,金融衍生品在中國出現是一個戰略誤會!
    金融中介機構應該恪守客戶代理人天職,盡其所能為客戶服務,並收取與服務相匹配的報酬。金融中介機構由於享有優於客戶的資源、時機、通道等業務特權,對同一交易標的容易發生偷步搶跑,與代理客戶業務產生利益衝突,容易滋生不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問題,所以應該參考「沃爾克規則」,嚴格限制或禁止金融中介機構從事自營交易。 3、轉變觀念,把握重點,重視一級市場建設。
  • 適度加快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 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猶記得10年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正式上線,標誌著A股市場告別了20年的單邊市,開啟了「雙邊市時代」,對於完善中國資本市場體系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如今,我國多元化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已經初步形成,同時,參與者不斷增加,投資者結構不斷優化,市場功能不斷發揮,並且朝著市場化的方向不斷前進。
  • 淺析我國金融衍生品發展狀況
    特約撰稿: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個人業務部遲振福   A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特徵   從字面上看,金融衍生品可理解為在如銀行信貸、債券、股票等基礎性金融產品的前提下衍生出來的金融產品,主要包括遠期外幣或人民幣外匯交易、期貨交易和外幣掉價交易等。無論哪一種金融衍生品,都具有以下特徵:   虛擬性。
  • 從三個例子說起:金融衍生品到底能發揮怎樣的風險管理功能?
    來源:證券日報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工具,股指期貨具有不可取代的積極作用。概括起來,股指期貨主要有四方面的功能:實現風險管理、降低現貨波動、提高市場質量和促進國際競爭。今天,我們主要談一談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
  • 金融衍生品在共同基金中的應用
    所謂共同基金,是指依法設立的基金公司,其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者則作為基金公司股東面目出現。它在結構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從事實際運作,而是將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同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保管基金資產。共同基金起源於英國,盛行於美國。時至今日,共同基金得到了包括銀行信託部、保險公司、養老金等諸多機構投資者的青睞。
  • 2017年注會考試《財務成本管理》高頻考點:金融工具與金融市場
    不同金融工具的具體特徵表現不盡相同。譬如,與債券相比,股票沒有規定的償還期限,風險更大。金融工具按其收益性特徵可分為以下三類:1.固定收益證券。固定收益證券是指能夠提供固定或根據固定公式計算出來的現金流的證券。例如,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承諾每年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固定的利息。有些債券的利率是浮動的,但也規定有明確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