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二胎開放了,但是其實在大多數家庭裡面都還是只有一個孩子的。
所以很多人都認為:身為獨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麼父母名下的房產肯定是自己的!
而在日常生活中,抱有這樣想法的獨生子女一定不在少數。
不過,事情可沒有你想像得那麼簡單哦。
之前小尊有寫過一篇獨生子女繼承房產應該這麼做的文章,也引起了不少讀者朋友們的討論,裡面有個例子講述了由於父母沒有立遺囑,獨生子女想把房屋過戶時遇到困難的故事。
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父母都過世後,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諮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奶奶過世後,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續父母的房產。
因為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那麼,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麼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其實隨著現在大家觀念越來越開放,對於遺囑的看法也逐漸在轉變,前段時間「90後立遺囑」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現在大家對於生死觀念的轉變,也導致了他們現在對立遺囑這件事並不排斥!
曾經在深圳遺囑庫開庫時,不少老人們排隊前往諮詢。
那麼原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避之不及的立遺囑這件事,為何如今受到那麼多人的關注?
其實除了觀念的轉變,也是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遺產繼承是個技術活,不通過正規渠道立遺囑,將來的麻煩可大了!
那麼關於立遺囑,到底需要了解什麼呢?
1、遺囑可以自己立嗎?
原則上講,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自己寫的遺囑也是有效的。
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沒有專業人士給予輔導,沒有權威機構做好登記,無法證明這份遺囑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沒有脅迫的情況下親筆書寫的,遺囑被有效認定的難度非常大。
而且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如果疏忽這些類似問題,也會導致遺囑無效。
而寫好遺囑以後,如果無法妥善保管和傳遞遺囑,很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隱匿、損毀或篡改。
另外,遺囑往往交由繼承人保管,這使得遺囑不具有隱秘性,而過早暴露出財產的安排在繼承人之間造成兄弟反目,兒女成仇的例子不勝枚舉。
因此,在遺囑庫這樣的機構由專業的法律人士幫助辦理遺囑是相當有必要的。
2、專家表示:這四類人應該儘早立遺囑!
自認為職業風險比較高的人,比如此前多起空難發生後,有飛行員就去公證處立遺囑;
財產較多的人,比如企業家;
家庭關係比較複雜的人,比如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為遺囑必須在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訂立。等到重病在床意識不清時,已不能立遺囑了。
說了那麼多,那麼究竟什麼樣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呢?
我們先來說說遺囑到底分為哪些類型!
很多人不知道遺囑也是有類型的,但是考慮到一些遺囑人立遺囑的時候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只能靠說或者已經無法自己寫字了的情況,所以遺囑分了5種類型!
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大家可以看到,很多遺囑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不要輕易以為找幾個親戚朋友過來在現場就算是見證人了,見證人也是有要求的!
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這幾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立遺囑這裡還有一種比較複雜的情況,就是有的老人因為孩子比較多,所以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遺囑,最後導致繼承人每個人都拿著一份遺囑,各說各有理。
那麼存在多份遺囑怎麼辦呢?
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為準。(註:《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後大家有什麼遺囑繼承方面的問題,可以在評論下方留言,律師幫忙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