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保證擔保的修訂,是對保證人的重大利好

2020-08-28 稀不拉嘰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為親人、朋友的借款做擔保的情況,擔保是要負責人的,並不是簡單的籤個字就可以。親朋之間最常見的保證擔保,保證擔保的責任就是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債權,保證人必須要承擔起保證責任。

本次《民法典》對於保證擔保較之前適用的法律作出了較大的改變,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權益,而之前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法律意圖的改變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

保證的定義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係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係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

保證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履約能力不夠充分,在籤訂合同或達成協議之前都會要求債務人追加保證人,以防止債務人在未來履約過程中喪失履約能力而造成債權無法實現的損失。


保證是最常見的擔保方式,不像抵押、質押和留置這類物的擔保,保證是人(這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擔保,以人的信用為基礎,沒有實實在在可以變現的物,所以能作為保證人一定是有一定實力的。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注意這裡的「不能履行債務」意思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債務,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享有先訴抗辯權的,就是說在債務糾紛未經法院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就是債務人在經過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後,債務仍然無法履行的,才可以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具備先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而一般保證必須要先起訴債務人。這是二者最大的區別。換而言之,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是無差別的,可以說就是不享受任何合同權益的「債務人」。

民法典對保證擔保的修訂內容

前面說過,《擔保法》中對保證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具體體現在,《擔保法》第1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話就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很明顯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因為,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只能先起訴債務人而不能同時起訴保證人。


新頒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到推定為一般保證,雖然僅改變了幾個字,但意義卻非常重大,實際上對保護對象進行了變更。普通人的法律意識薄弱,對於保證方式更是不甚了解,冒冒然就在朋友的「盛情」之下簽了保證合同,任何籤字都是有責任的,運氣不好的話會給自己帶來了重大損失。

知道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以後在替人做保的時候要好好看一下合同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合同中「連帶」二字就要好好考慮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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