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的背景是,何光偉過冼村派出所一事。
資料圖
據何光偉《過冼村派出所》稱,大致經過是:
8月17日,前記者何光偉行走至距離廣州市冼村派出所不到100米時,被一名輔警攔住,後者大聲要求查身份證。
何光偉問,執法事由是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
執法人員答不上,何光偉不配合。
然後何光偉被帶到派出所,雙方繼續僵持。
最後何光偉被扭進審訊室,搜身、查包,被要求刪除拍照、寫檢討。
類似事發,若是清楚、純粹的無故找茬、公然抗法,或非法、野蠻執法,就沒有必要討論了。難的是,「野蠻執法」和「刺頭抗法」糾纏一起,各有說法。
要麼同一事件中二者兼有,執法人員粗暴蠻橫,當事人也不乏「刺頭」「戲精」;
要麼信息嚴重匱乏,暫時不能確定是蠻橫執法,還是刺頭抗法,還是二者兼有。
這些時候,最容易引發激烈爭論,因為每個人都相信願意相信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根據輿情現狀,何光偉事件,基本處於糾纏不清的狀況。黑燈瞎火裡,相對善意的討論策略是什麼?
個人觀點是,不妨給類似事件中的「刺頭」「戲精」多一點寬容。所謂「多一點寬容」,絕不是放縱,對已然清楚明了的故意找茬行為不予譴責,而是在事件原委仍舊雲裡霧裡的時候,對疑似「刺頭」和「戲精」,多一點傾聽耐心,多一份人文關切。
在執法與被執法的互動中,「刺頭」或「戲精」式抗法現象的背後有多種可能,不宜在標籤化語境下一概而論
一位司法經驗豐富的前檢察官說到一個真實案例:
幾十年前,華東兩省水汙染糾紛中發生了一個刑案。S省某鎮輕紡印染業發達,水汙染嚴重。因其地處太湖流域上遊,Z省在下遊,上遊汙水就流到了Z省,導致不少水產養殖損失慘重。
當時雖有立法,但無論行政監管執法還是民事行政刑事司法,都無濟於事。糾紛就這麼耗著,魚蝦珍珠蚌就這麼死著。
忽然有一天,有一個人,幹了一件無法無天的大事。他搜集一些水泥掛機船,開到兩省邊界,炸沉船舶,阻攔上遊汙水。轄區公安接報,必須處警。水利部門當然也以防洪為由要求Z省督處。
該案立案偵查等刑事程序一路前行,最終一方面對該犯以犯罪手段對抗汙染予以處罰,另一方面環境監管的執法不作為也得到了解決。
一個辦案人員事後感慨:一百次行政投訴舉報,一萬次民事起訴,真還不如這一次犯罪更有利於環境保護。
用這個事例,只想說明,雖然現實中絕大多數的執法行為文明合法,但一旦個體不幸遭受了來自公權力的蠻橫亂作為或者冷漠不作為,便毫無疑問地處於絕對弱勢、絕對被動,那是一種避無可避、逃無可逃的透徹無力感。
尤其在相關救濟途徑匱乏且滯後的情況下,似乎只有多一份「刺頭」的較真勁兒、多一份「戲精」的表演天分,才可能對抗非法和野蠻,才可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再拿身邊小事來說,最近笨熊因小區用水問題十分苦惱。原本業務們私下裡議論紛紛,無不義憤填膺,但需要集合業主力量向相關行政部門交涉施壓時,很多業主都退縮不做聲,獨獨一兩個較真的「刺頭」苦苦推進。作為「刺頭」之一的笨熊,曾一度感到絕望和無助。
一個人若是切身感受過了被公權力或其他難以撼動的權力蠻橫碾壓時的無力待宰滋味,就會深有感觸,身邊若是多一些「刺頭」並肩作戰,將會多麼幸運、多麼幸福。
本文無意褒揚那些無端生事的刺頭,更不提倡效仿犯罪,以極端、非法的手段去對抗所遭受的不公。法治是規則之治,無視規則,公然違法犯罪,哪怕其動機有好的一面,也必將受到嚴厲制裁。
以上,只是試圖用親身經歷和所見所聞,儘量全方位、真實準確地,展現「刺頭」或「戲精」這一現象背後可能存在的多元分化,以防在擅長標籤化的語境下對其一概而論。其中,有無端生事、沒事找茬的,這可恥又可惡。也有的是在受到不公待遇後的窘迫無奈選擇。
還有一種「刺頭」或「戲精」,不僅為自己,也為大家,正是因為他們的較真與執著,才不斷推動社會走向更人性、更文明。縱觀世界發達國家的文明法治之路,回顧近年來國內重大熱點事件的善後處置,都少不了這些「刺頭」「戲精」的推動,甚至有人獻出了生命。
有位評論者一語中的,「較真的『刺頭』全沒了,人群便形同羊群,任人驅趕。」
因執法者與被執法者在地位、角色和行為出錯成本上的差異,需要在「野蠻執法」與「刺頭抗法」難分難辨時,給後者多一點寬容
一是因為地位上的懸殊差異,客觀造成二者在應對對方非法行為的手段選擇上大有不同。
互動中,被執法者處於明顯弱勢、明顯被動,兩相較量下,被執法者有一種可能是,面對野蠻執法,迫於及時、有效維護合法權益而不得已「刺頭」或「戲精」。
與之相對,執法者肯定也有諸多負重前行的苦衷,但無論何種情形,都沒有理由放任暴戾變「野蠻」。
在處置抗法者的手段選擇上,執法者可以也應該做到像網上盛傳的「教科書式執法」一樣,隨著不法反抗的升級而升級強制方式,做到既強硬又正當。一言以蔽之,野蠻執法沒有窘迫下的無奈之說,其背後不會有多元分化。
二是因為角色上的差異,執法者必須主動承擔起證明其行為正當性的責任。
無論在執法現場還是事後的輿論場,面對質疑,執法者作為掌控主動權一方,有義務也須有能力,證明其執法的正當性。這是執法者在行使能量巨大的公權力時必須承擔的「舉證責任」,也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
三是因為行為錯誤成本上的差異,執法者必須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督與規制。
對於輿論監督而言,若是「刺頭」或「戲精」能把可能有的非法執法或野蠻執法曝光出來,哪怕其吸睛方式匪夷所思,但若不違法、不違背道德倫理,沒有以點帶面趁機大肆抹黑整個執法群體,輿論可否對其多點忍耐。畢竟在任何國家,對公權力的規制,總要比對個人言行的規制,要嚴厲一些。因為兩者的輻射面和殺傷力,一個在天上一個在地下。
說到這裡,還是前文那位前檢察官說的另外一件往事:「我有一個熟人,曾經也被關在孫志剛遇難的那個遣送站。他說,他的經歷告訴他這個社會最黑暗的場所莫過於此。我在想,我那位熟人出來後要是發文寫出遣送站的黑暗,會不會被認為屬於尋釁滋事?」
若是「刺頭」或「戲精」現象在這個社會中真的處在了一個「露頭便被打」的窘境,國家也就危險了。
可能會有一個質疑:
在相當部分「刺頭」「戲精」確屬居心叵測、無故找茬的情況下,一概呼籲多一點輿論寬容,是不是會嚴重折損實踐中的執法威嚴,從而縱容違法犯罪?
➢➢首先,在實體正義上,確實有折損。
類似於提高犯罪的指控標準肯定會折損打擊犯罪的力度,執法實踐中,若是迫於輿論壓力,對「刺頭」或「戲精」現象更加寬容,必然會導致那些混雜其中的居心叵測者活動空間更大,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勢必被削弱。
但,也如同刑事司法最終選擇了「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抓一個」,在「野蠻執法」與「刺頭抗法」槓上時,是不是選擇對後者更寬容以及寬容到什麼程度,主要取決於兩種現象的性質、危害和所處的政策背景等因素。這一點見仁見智。
➢➢其次,在程序正義上,執法必須正當合法,而且正當合法的執法,幾乎不受輿論對「刺頭抗法」現象容忍度的影響。
這不與第一點矛盾,輿論對「刺頭抗法」現象的容忍度,確實可能間接地、實質性影響到執法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那是因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那些「靈活機動」的執法行為。
但該怎麼執法、執法力度該如何,應當只受制於既有法律規定,而不應當隨著輿論容忍度的變化而波動。如果認為現有立法不能滿足執法實踐的靈活性要求、不能滿足實體正義要求,那也是立法考量,但執法者卻不應突破「正當合法」的執法界限,「靈活機動」到了「非法、野蠻執法」的圈圈裡。
➢➢ 最後,執法者對執法正當性和權威性的信心,豈是一顆容易被「刺頭」「戲精」擊碎的玻璃心?
圖片來自網絡 文中僅代表作者觀點 轉載後臺留言
—— 點擊 閱讀原文↓,查詢法律讀庫歷史推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