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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中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不斷推進,市場交易體系和交易品種日趨複雜。未來各類交易品種交織關聯,將導致電力市場操縱行為日益複雜和隱蔽。各類操縱行為可能會扭曲市場交易結果,影響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引導,繼而影響電力市場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是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過程中需要重視和嚴密監管的問題。對此,文中針對性地研究分析了歐美電力市場中存在的操縱行為,通過介紹操縱行為的定義、分類及原理,結合案例總結了電力市場操縱方法的一般規律和對應的市場監管原則。在此基礎上,結合中國電力市場的發展現狀,提出了針對中國電力市場監管體系的啟示和建議。
(來源:電力系統自動化 作者:廖 侃 ,丁肇豪 ,舒 雋 ,陳 傑 ,趙 進 )
0 引言
隨著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電力現貨交易和各類電力金融衍生品交易交織在一起,導致電力市場中的交易行為複雜多變,這同時也使得電力市場監管形勢日趨嚴峻。參考國際成熟電力市場的發展歷程,各類操縱行為可能會導致扭曲的市場交易結果,進而影響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引導。這是市場建設發展過程中需要重視和嚴密監管的問題。例如:美國加州獨立系統運行機構(California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CAISO)、新英格蘭獨立系統運行機構(New England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NE)、英國電力市場等在不同發展階段都暴露出了濫用市場力和市場操縱問題。同時,這些問題對相應市場的模式變遷和規則修訂都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雖然中國電力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與歐美成熟的電力市場相比仍存在較大差異,但在市場模式和定價機制等方面卻存在一些共性。因此,研究分析國際上成熟電力市場中存在的典型市場操縱行為及其相應的監管措施,對於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平穩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典型市場操縱行為概述
目前歐美各國對於市場操縱行為的定義不完全一樣,需監管的能源市場的實際情況也有較大差異,但實際操縱電力批發市場的方式存在很多的共通性。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在其反操縱法規中定義的市場操縱行為包括:
①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進行欺詐的行為;
②為誤導他人進行的歪曲或刻意忽視事實的行為;
③任何對其他市場成員實施欺騙的行為。
類似的,在能源商品批發交易過程中,歐盟在其批發能源市場完整性和透明度條例(REMIT)對市場操縱行為的定義包括:
①針對供需或價格製造誤導性信息;
②人為操控能源批發商品的價格;
③使用誤導性信息進行欺詐;
④有意散播相關虛假信息等。
1.1跨市場操縱
作為最常見的電力批發市場操縱行為之一,跨市場操縱是指市場成員在相互關聯的市場中,通過在其中某個市場開展的交易將處於另一市場中的商品的價格向特定方向移動,使其佔有的頭寸獲利。這種市場操縱方法會直接導致2個或更多具有直接價格影響關係的市場競爭失衡,危害電力市場的正常運行。具體而言,跨市場操縱方法可以分為以下3類。
1)市場成員通過在一個市場中開展物理電能商品交易,使其相關市場的金融掉期頭寸(一般指該市場成員在掉期交易中佔有的份額)或與阻塞相關的金融頭寸(例如:金融輸電權或阻塞收益權等金融衍生品,通常該種金融產品的價值會根據系統阻塞的發生與否而產生變化)受益。德意志銀行在CAISO買賣阻塞收益權的同時,在銀峰節點開展虧損的物理電能出口交易。該交易通過改變阻塞收益權注入端和流出端的電價水平提高了在CAISO阻塞收益權產品的價值,阻礙了物理電能市場和阻塞收益權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類似的,巴克萊銀行和雙城電力公司也採用了這種方法進行操縱市場。
2)市場成員通過在一個市場中開展虛擬交易,使其在相關市場的金融掉期頭寸或與阻塞相關的金融頭寸受益。美國聯合能源公司通過虛擬交易,影響紐約電力市場和ISO-NE日前市場價格,從而使其金融輸電權等金融產品受益;伊特爾康姆公司通過虛擬交易改變了日前市場的節點邊際電價,從而使其阻塞收益權等金融產品盈利。類似地,路易達孚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通過在維爾瓦節點開展虧損的日前虛擬交易(DEC)使得其位於美國中西部電力市場(MISO)的金融輸電權頭寸價值提高並以此獲利。
3)市場成員通過在多個市場中開展不正當的物理電能商品交易獲利。基拉河能源公司通過策略性地在CAISO和其他西部市場之間開展不同時間尺度的物理轉運交易,成功地向加利福尼亞市場高價節點出售電能,並且避免了阻塞帶來的影響,謀取了不當利潤。
1.2博弈市場規則
市場成員另一種常見的市場操縱行為是博弈市場規則。在加州能源危機期間,很多電力市場操縱行為都與博弈規則相關(例如:安然公司參與的與阻塞和輔助服務等相關的行為,包括「跳彈(ricochet)」「死亡之星(death star)」「負荷轉移(load shift)」「洗電(megawatt laundering)」和「做空(get shorty)」等)。考慮到博弈規則行為的多樣性,將其廣義定義為利用市場規則或市場軟體中存在的漏洞,通過非常規的交易方式來達到損害市場的正常運轉,進而獲得不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市場成員的利益。博弈規則通常包括如下5種類型的行為。
1)市場成員通過採取異常行為製造阻塞。考慮到輸電線路的輸送容量上限,市場成員可以故意保留比實際需要的更多輸電線路的使用權,從而人為造成輸電線路阻塞情況。在這之後,該市場成員又可以通過循環調度的方法聲稱其緩解了系統阻塞並以此要求政府支付相關補償費用。通過這種方法,該市場成員利用阻塞獲取了額外的利潤,但實際上並沒有進行電能的實際轉移,也沒有緩解阻塞。
2)市場成員在輔助服務市場進行博弈規則行為。例如不具有提供某些輔助服務能力的市場成員通過先在日前市場進行輔助服務的投標,中標後在實時市場上以低價購入其他市場成員提供的輔助服務套取差價利潤。
3)市場成員開展洗牌交易(wash trades)。洗牌交易有3種類型:①市場成員互相串通而開展買賣交易;②市場成員提交報價以便對電力商品的供需產生誤導信息進而影響產品價格,然後在執行之前撤回其報價;③市場成員之間為排除其他交易者競爭或獲得市場優惠以預先商定的價格相互交易。
安然公司與其子公司和其他公司以同等價格交換能源,虛增電力交易數量,造成能源供不應求的假象,以此提高了能源價格並攫取了大量利潤。
4)市場成員進行非常規的投標行為。摩根能源投資公司通過在日前市場以低於邊際機組成本的價格投標(例如-30美元/(MW·h))進入CAISO的調度序列,而在實時市場之前,突然以遠高於邊際機組成本的價格進行投標(例如999美元/(MW·h)),其機組由於爬坡等物理約束依然保持發電狀態,並按照規則獲得基於報價成本999美元/(MW·h)的相應補償款。
5)市場成員利用市場缺陷獲利。市場成員開展了大量的往返式跨節點虛擬交易(例如up to congestion(UTC)產品交易),表面目的是套利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的阻塞價差,但實際目的是獲得交易衍生品(例如邊際虧損盈餘分配),並以此獲得電力市場對擁有交易衍生品的市場成員的大量付款,通常付款金額會高於安排往返交易所產生的成本。
1.3信息漏報與虛假陳述
在歐美等成熟電力批發市場中,對重要信息的刻意遺漏和對事實的虛假陳述也屬於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通常可分為以下2類。
1)市場成員通過向市場提交虛假交易信息以提高相關的頭寸價值。具體行為包括虛構交易、誇大或減少交易量、選擇性地遺漏交易和虛報交易價格等。戴納基公司通過向某些機構報告虛假的天然氣價格和交易數量信息,影響了相關指數(比如用於計算發電機組參考報價的天然氣價格指數)的正確性。
2)市場成員通過相關措施隱瞞實際情況並以此獲利。市場成員通過向市場監管機構隱瞞對發電機組的維護工作或違反停機檢查的要求從而獲利。同時,市場成員也可以通過謊報機組需要檢修、停運或者在具有經濟效益的情況下拒絕提供發電服務等行為進行物理持留進而不當獲利。
2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原則與監管措施
2.1監管原則
由於市場操縱行為的多樣化和隱蔽性,目前歐美能源市場監管部門在分析判斷市場成員是否存在市場操縱行為時,通常基於以下多項原則。
1)評估市場成員交易的目的明確市場成員交易的目的是判斷其交易行為是否具有操縱性的關鍵因素。意在操縱市場的交易有3種常見模式:
①市場成員故意在較早的交易輪次上損失較少的利潤,目標是在稍後的交易輪次中獲得更多的利潤;
②市場成員通過在物理電能交易中損失利潤,目的是增加所持有的相關金融產品的價值;
③市場成員通過購買超過需量的商品導致價格上漲,吸引賣空者進而擾亂市場秩序從而獲得利益。
2)評估市場成員的交易是否符合市場基本原則(market fundamental)不符合市場原則的交易通常有2種情況:
①市場成員在一種交易中通過異常高或低的報價損失少量利潤,但在另一種交易中彌補損失並不當獲利;
②市場成員在一段時期內重複持久地開展虧損的交易。
監管機構如果評估認為某市場成員具有操縱市場的能力和動機,則需要對該市場成員的行為進行持續地監管和調查,如果在進一步的調查發現該成員僅具有操縱市場的能力而沒有執行市場操縱行為,則不會對其進行判罰。而如果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市場成員具有市場操縱行為等異常行為模式,可根據其行為特徵進一步判斷其進行操縱的方法。
1)通過跨市場操縱方法操縱電力市場的市場成員的非常規交易模式通常有4種:
①持有大量足以影響能源產品價格的金融頭寸;
②在電力市場開展虧損的物理或金融電能交易,但其交易方向有利於相關市場中持有的金融頭寸;
③開展大量物理電能交易,而不累積淨頭寸;
④開展持續虧損或無視價格的物理或金融電能交易等。
監管具有上述行為的市場成員時,監管機構需要分析其虧損交易與多個市場中佔有頭寸的關係,如果該類虧損交易最終使其他市場的頭寸大量獲利,通過取得相關市場價格關聯的證據即可判定該市場成員進行了跨市場操縱。
2)針對博弈市場規則的行為,監管機構需要關注市場成員的如下異常行為:①利用市場缺陷開展不正當交易獲利;
②開展幹擾市場功能的交易;
③不公平地利用市場規則而損害其他市場成員利益和市場效率;
④與完全競爭條件下市場行為差異較大;
⑤導致異常或無法解釋的結果的行為。
博弈市場規則的行為並不限於上述幾種,監管機構依然需要根據原則判斷市場成員的行為是否具有操縱性。雖然市場缺陷體現了市場設計和監管的不完善,但利用其獲利依然應該被認為是博弈規則行為並予以制裁。
3)針對監管信息漏報和虛假陳述,有如下判罰準則:如果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某市場成員提供信息,或該市場成員自願提供信息,但信息最終具有重大誤導性,則可判定該市場成員有市場操縱行為。但如果市場成員並沒有操縱市場的意圖,即使其(無意)提供了錯誤的市場信息,也不會被判定為市場操縱。
2.2監管懲罰措施
監管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進行監管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尚未發生的)和終止(已經發生的)市場操縱行為。通過對違法成員進行適度的處罰,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對市場造成的損害外,同時也對潛在的違法成員起到警示和震懾的作用,防止操縱行為的再次發生。歐美電力市場監管機構(例如:美國的FERC、歐盟的能源監管機構合作組織(ACER))對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要監管措施已對比並總結於表1中,下面分別進行說明。
1)行政罰款在確定對市場成員的市場操縱行為進行行政罰款時,監管機構需考慮5個方面的因素:
①市場操縱行為的嚴重性和所造成的危害;
②市場操縱行為的持續時間;
③操縱行為的性質,例如是否是刻意的、系統性的或隱蔽性較強的;
④企業高層在市場操縱行為中的作用;
⑤是否向監管機構坦誠其市場操縱行為等。罰款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計算最終數額。
2)行政制裁除了有權處以民事罰款外,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市場成員執行某些規定以確保其未來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通常包括在一段時間內禁止其開展交易、參與培訓和整改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在適當的時間段內監視市場成員的相關活動,通過在市場成員內部採取措施從而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3)刑事制裁對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機構有權提交刑事審判,協助相關法律部門依法處置。
3.對中國電力市場監管的啟示與建議
監管體現了國家對資源配置的管理和要求,電力市場監管是電力市場有效運行和公平競爭的保障,合理有效的電力市場監管原則和措施對中國電力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中國電力市場改革不斷深化,電力市場建設穩步進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2個全國性交易中心和33個省級電力交易中心已經成立,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體系基本建立,同時,8個現貨市場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在電力批發市場逐漸建設發展的背景下,電力市場交易體系逐步完善,各類交易品種日趨複雜。例如,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中已經提出建立以電力現貨市場為主體、電力金融市場為補充的省級電力市場體系。隨著未來電力現貨市場和電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多種類型的交易品種帶來的複雜電力市場環境需要完善電力市場監管制度和方法來加以應對。
為保證中國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市場效率和監管效率,針對潛在市場操縱行為的市場監管亟須建立。本文綜合上述歐美監管實踐經驗的分析和研究,考慮到中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進程,對中國電力市場關於市場操縱方面的監管提出下列建議。
3.1對中國電力市場監管的啟示
1)隨著中國電力市場發展,金融輸電權、虛擬交易等電力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建立會使中國電力市場交易變得更加複雜,市場操縱行為也更具有隱蔽性和不可預知性,中國電力市場監管將面臨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
2)電力市場的監管舉措不可能做到把所有的市場操縱行為明文列舉並禁止,其目標是要制定相對靈活、動態的監管法則,通過審查市場成員行為的目的、交易的性質、所獲利潤的合理合法性等判斷市場成員是否採取了操縱行為。
3.2對中國電力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建議
1)完善監管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法規
目前中國的電力現貨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配套的電力金融市場也尚未建立,因此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既需要借鑑國外電力現貨市場、電力金融市場監管方面的成熟經驗,也需要結合中國行政管理及電力市場的特點,完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制度三位一體的法律制度,讓監管市場操縱行為有法可依,判罰市場操縱行為有明確標準。
對違反監管法則的市場成員,應依據法規,按後果的嚴重性和性質的惡劣程度對相應的市場操縱行為處以行政乃至刑事處罰。相關監管部門對操縱者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利潤,其他市場成員可以向市場操縱者提起民事訴訟。反操縱法約束的對象不僅僅是企業,市場中的交易員、主管、責任人等個體也應當為市場操縱行為擔負責任並接受處罰。
2)完善電力市場監管方法
隨著中國電力現貨市場的逐步建立和發展,部分省份也即將引入金融輸電權等金融衍生電力商品交易,迫切需要政府監管機構依據新的電力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方法對市場進行有效監管。除對市場力採取嚴格的限制措施和對濫用市場力的行為嚴密監管以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市場成員以下3個方面。
①收益關係。市場成員不符合一般經濟規律的交易方式是監管機構需要密切關注的指標。此類交易的基本模式都是通過局部的(比如在某一種電力商品上、在某一個交易時間段、或在某一個交易地區)少量損失換得在其他交易上(相關聯的不同電力商品、不同交易時段和不同交易地區)的大量獲利。這種局部損失通常表現為小量、持久且不符合基本經濟學理論。通過對市場成員在不同電力商品、不同交易時段和不同交易地區之間的相關收益關係進行分析,可以有效發現市場操縱行為。
②頭寸規模。一般來說,擁有一定規模的金融頭寸是市場操縱行為能夠最終總體獲利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分析市場成員的金融頭寸所佔市場份額以及在特定時間段內頭寸規模是否有大幅波動的現象,來協助甄別可能的市場操縱行為。例如,可以在目前國內電力交易機構交易數據[54]基礎上針對性地發展完善交易頭寸監測機制,以協助監管部門更加快捷地識別市場成員的非正常市場行為。
③交換頻率。監管部門需要密切關注相關市場成員通過頭寸互換等方式向市場注入虛假信息的操縱行為,因此需要建立動態指標識別互換頻率高於常規的頭寸,當互換頻率超過指標則需要高度關注其未來的交易行為並判斷操縱行為的可能性。
3)加強電力市場監管力量
相對於未來中國電力批發市場的複雜環境,需要在試點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同時進一步健全和明確電力市場監管職能,保障履行監管責任的資源、權力和獨立性。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國外成熟電力市場的經驗顯示,引入完全獨立、專業性更強的第三方來協助政府監管機構,對加快加強構建信息化、專業化、自動化的市場監管體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市場、能源、價格、金融等相關監管部門應當進行數據和交易信息的有效共享,形成系統全面、交互協同的電力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體系。
4結語
本文對典型市場操縱行為的定義及相關的監管原則、監管措施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分析,總結歸納了歐美電力批發市場操縱行為的典型案例和監管原則,並結合中國電力市場現狀對未來中國的電力市場監管提出了相應的啟示和建議。在進行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時,監管部門必須把握基本的監管原則,評估市場成員的行為性質和交易目的,對確定為市場操縱者的市場成員採取合理有效的處罰措施,確保電力市場的公平性、競爭性、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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