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內不買社保違法嗎
試用期內不買社保違法嗎
試用期內要買社保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解讀法條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內受傷算不算工傷
試用期內受傷算不算工傷
當然是算的。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材料:
1、必備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次)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2、相關材料
(1)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3)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認定流程
一、委託代理合同籤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籤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籤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久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籤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口頭辭職算辭職嗎
試用期口頭辭職算辭職嗎
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必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辭職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明確在3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辭職通知」讓單位籤收,他不籤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籤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在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你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文件。
試用期辭職工資
試用期辭職是一定有工資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雖然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正處在雙方雙向選擇的階段時期,雙方在這一階段中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雙方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勞動者想要辭職的時候可以和領導實話實說,一般來說是不會太難的。不要動不動就和老闆吵,這樣只會把問題激化,對解決問題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試用期的工資的時候大家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本2020最新版
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籤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XX年X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XX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XXXXX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籤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籤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籤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籤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籤字:乙方籤字:
籤約日期:
籤約地點: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和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於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
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
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為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籤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籤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籤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需要籤訂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需要籤訂勞動合同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試用期也是需要籤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籤合同是否可取
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籤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籤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籤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定,只籤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籤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相關政策
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相關政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對第二十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裡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在德國,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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