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能不發工資嗎?買了人身意外...

2020-12-2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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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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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鄒師傅在一家酒店做廚師,籤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月薪5000元,轉正後月薪7000元。

2018年12月21日,因家中有急事,鄒師傅向酒店請假回去,沒得到同意,便遞交了辭職申請,理由是酒店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可到了次月20日酒店工資發放日,其餘人都按時拿到工資,酒店就是不給鄒師傅發工資,理由是按照酒店規定「辭職未提前申請且得到批准的員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為此,鄒師傅諮詢,酒店這麼做合法嗎?

12333解答:

這不合法。

按規定鄒師傅試用期辭職,須提前三日通知酒店,但酒店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用工在先,鄒師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酒店批准,做法沒錯。

因此,酒店理應支付其離職前的工資。

另外,鄒師傅還可以向酒店主張經濟補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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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在某建築公司從事高空作業。該公司為戴先生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戴先生諮詢,公司還需不需要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12333解答:

該建築公司為戴先生購買的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

而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個險種,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性。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雖然都是保險,但兩者性質不同,在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籌資方法、待遇水平等諸多方面都有區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必須履行的繳費義務。

雖然戴先生所在公司為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還必須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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