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買到有問題、有缺陷的商品,我們一般都會找到賣家修理,如果仍然無法解決,賣家應該要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然而當這類問題產品導致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時候,我們消費者是要求銷售賠償呢還是直接向生產商賠償呢?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為了方便消費者獲得賠償,《產品質量法》同時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基於侵權責任,選擇性地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以後,可以向生產商追償。
而如果是基於買賣合同的,那麼受害的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賠償,這是因為銷售者違反了買賣合同中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以及「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銷售者無法對其所出售的產品擔保一輩子,所以消費者買到不合格、有缺陷的產品後,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行駛權利,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某電風扇廠正生產一批數控版電風扇,但因為這批次的產品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沒有解決,所以還沒有正式投放市場。一日,電風扇廠失盜,丟失數控版電風扇兩臺。一個星期後,何某到電風扇廠要求賠償,他聲稱自己從鄰居賈某手中購得該廠生產的數控版電風扇一臺,結果在正常使用中,發生了電路故障,引起家中著火,損失過萬元。被盜產品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生產企業要賠償嗎?
雖然說,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的質量、功能等負責,如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但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致害產品如為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在本案中,該電風扇廠生產的數控版電風扇還有技術問題沒有解決,沒有正式投放市場,被他人所盜,何某買到被盜的電風扇後,引起家中著火,損失過萬元。這樣的情況就是屬於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前提下,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電風扇廠可不予賠償。至於何某的損失,何某可以向賣其電風扇的賈某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