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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可否約定排除?
前言:眾所周知,《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實踐中,為保護交易關係的穩定,當事雙方通常會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授權「不可撤銷」的條款以排除法定任意解除權的適用。關於此類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司法界素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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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任意解除權
雖然法律上對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規定了任意解除權,但在具體交易中並不一定完全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因此必須在合同條款中予以特別應對,否則有可能給一方帶來很大損失。其他不定期租賃合同、貨運合同、標的已公開的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則是符合這類交易的一般當事人需求的,因此一般情況下並不需要在合同中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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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合同的終止,前天已經和大家分享過。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合同解除的種類。合同的解除一共有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協議解除的法律規定體現在第93條第一款中:「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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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那麼,在承攬合同中,除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和定作人承攬人約定的情形,定作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承攬合同?【事件回顧】2018年7月,原被告籤訂了《承攬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加工一批貨物,工作完成的期限為2018年10月15日。此外,《承攬合同》中並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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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權行使實務探析(含合同法對比)|必學內容
除了上述法定解除權及約定解除權外,一般認為還有任意解除權。這裡的「任意」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而是指不必有法定事由即可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也是法定解除權的一種,需要有法律明確授權才能行使,且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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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65條:關於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565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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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是關於合同解除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沒有約定合同有效期怎麼解除?法律對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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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既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第二款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經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為除斥期間。審判實踐中,在處理具體合同解除案件適用該規定時,有不少疑問亟待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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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然而,在實踐中,由第三種又延伸出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是否有期限以及如何確定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本文探討的即是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催告,以及在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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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⑩:關於委託合同任意...
雙方在合同中預先對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進行了放棄,在法律沒有對當事人放棄任意解除權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得到尊重,該約定內容應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委託人不得依據法律關於任意解除的規定單方解除銷售代理合同,但當事人可依據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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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權如何定義?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於2017年6月前從上海一民營企業跳槽進入上海某跨國公司擔任中國地區市場部經理,雙方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合同中約定張某的月薪為3.5萬元,另有豐厚的固定獎金和業績獎金等,正常情況下年收入可達80萬元。為了得到這份新工作他曾支付給原單位10多萬元違約金, 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工作到第5個月時,公司總部的領導人員發生了變動,新任領導對張某的工作方式表示不滿,並表示原先合同的薪酬約定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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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然而,在實踐中,由第三種又延伸出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是否有期限以及如何確定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本文探討的即是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催告,以及在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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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然而,在實踐中,由第三種又延伸出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是否有期限以及如何確定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本文探討的即是第三種和第四種情形,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催告,以及在未經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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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7編1260條10萬餘字,關於任意解除權是如何界定的?
3任意解除權如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其內容承繼自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五項情形,又增加了一款:「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後可以解除。」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此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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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說法 | 破除合同僵局,違約方在法定情形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青年說法 | 破除合同僵局,違約方在法定情形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020-12-16 14: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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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合理期限內,且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雙方因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合同產生爭議,主張合同約定解除權的一方在其解除權於2014年形成後,並未及時行使,且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但後於2017年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最高院經審理後,從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解除方在解除後的繼續履行行為使對方所產生的依賴利益,據以主張違約解除權的義務性質,合同的整體履行情況,解除方自身存在的違約情況,認為其合同解除通知並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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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除權行使期限不明確,如何確認行使解除權期限?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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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須注意哪些法律要點?解除權如何行使?
房租交付後張三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李四退還租金4萬元。後兩人協商解除合同,李四返還張三4萬元租金。(2)約定解除權,指的是雙方事前在合同中約定了,當合同無法履行時,一方當事人對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享有解除權,通過行使這種解除權,來使合同關係得到消滅。比如:張三和李四籤訂買賣合同,約定李四的工廠於端午節前半個月向張三提供粽子1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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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五條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經過在個案中...
眾所周知,形成權有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單純形成權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而形成訴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權屬於單純形成權。在此雙務合同中無論法定解除權還是約定解除權產生後,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對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進行了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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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合同,能否不行使撤銷權而行使解除權?
【網友提問】可撤銷的合同,能否不行使撤銷權而行使解除權?【律師解答】當然可以。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符合條件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但這是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利可以放棄,因此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選擇不撤銷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