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麼規定的?

2020-09-22 法妞問答

在當今的商事談判過程中,相對強勢方往往會通過擴張或限制合同解除權以達到把控項目進度,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優勢時,當事人往往會忽略法律對解除權尤其是任意解除權的限制。那麼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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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麼規定的?

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答:

不能。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任意解除權,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析:

任意解除權較為「任意」,核心也在於其任意性。這種任意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嚴守原則似乎有所衝突。合同嚴守原則作為一種古老的合同理念,認為契約必須嚴守,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合同,是傳統意義上對合同的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情況如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突破了傳統的合同嚴守理念,形成了合同嚴守原則的例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第94條的法定解除情況中」。任意解除權作為包含在第94條第5項中的特殊法定解除權,在立法理念上也突破了合同嚴守原則。

任意解除權的行使,雖是一種合法行使,在本質上存在一些違約特徵。其一: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一方或雙方行使任意解除權將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作廢,有效成立的合同關係消滅,這違背了合同嚴守原則,是一種根本上的違約。其二:對被解除的一方而言,基於信任基礎破裂進行無條件解除合同,和違約一樣,並且只能接受,沒有強制履行的救濟權。但任意解除權行使後,對已履行合同部分會得到相應的返還,這與違約不同。

張家波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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