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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5條規定,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認定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第二種是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97條﹝[2]﹞對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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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須注意哪些法律要點?解除權如何行使?
本文導讀:《民法典》共1260條,合同編佔526條,其他章節涉及合同條款的又佔121條,可以說「合同」佔據了整個《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即將頒布實施之際,本文就帶大家詳細了解——關於【合同解除】的法律要點:一、兩種解除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分別須注意什麼?二、如何正確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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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5條規定,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認定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第二種是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97條﹝[2]﹞對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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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既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第二款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經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為除斥期間。審判實踐中,在處理具體合同解除案件適用該規定時,有不少疑問亟待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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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5條規定,對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認定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第二種是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97條﹝[2]﹞對航次租船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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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十大變化
3、增加了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第564條第2款)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動解除內容(第565條第1款第2句)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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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⑩:關於委託合同任意...
關於對任意解除權進行限制的約定條款的效力判定,應當注意兩方面因素:首先,從立法本意看,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隨時可以行使的。即使有約定,當事人亦可隨時行使,約定並不能阻卻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其次,從社會實踐看,在有償合同中特別是商事合同中,約定限制任意解除權的現象比較常見,存在市場需求,如果一律認定無效,可能不利於保護被解除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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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解除權的行使和行使效果丨前沿
但在債權人不行使法定解除權且債務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時,合同繼續存在並無實質意義。因此,《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依據前款規定,違約方承擔的除繼續履行之外的其他違約責任不受影響,其他方面的效果可以適用《民法典》第566條關於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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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除權行使期限不明確,如何確認行使解除權期限?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根據該條規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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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權行使實務探析(含合同法對比)|必學內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解除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彌補了《合同法》的漏洞。另外,解除權僅需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其性質屬於形成權,行使期間屬於除斥期間。關於合理期限是多久,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合理期限進行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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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合理期限內,且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雙方因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合同產生爭議,主張合同約定解除權的一方在其解除權於2014年形成後,並未及時行使,且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但後於2017年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最高院經審理後,從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解除方在解除後的繼續履行行為使對方所產生的依賴利益,據以主張違約解除權的義務性質,合同的整體履行情況,解除方自身存在的違約情況,認為其合同解除通知並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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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可否約定排除?
前言:眾所周知,《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實踐中,為保護交易關係的穩定,當事雙方通常會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授權「不可撤銷」的條款以排除法定任意解除權的適用。關於此類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司法界素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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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7編1260條10萬餘字,關於任意解除權是如何界定的?
實踐中常見的情形為,一方當事人主張行使法定解除權,但並未通知對方,而是逕行起訴。此時問題為,如法院判決認定該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則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是以起訴狀送達至對方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還是以判決生效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對此有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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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五條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經過在個案中...
眾所周知,形成權有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單純形成權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而形成訴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權屬於單純形成權。在此雙務合同中無論法定解除權還是約定解除權產生後,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對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進行了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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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麼規定的?
在當今的商事談判過程中,相對強勢方往往會通過擴張或限制合同解除權以達到把控項目進度,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優勢時,當事人往往會忽略法律對解除權尤其是任意解除權的限制。那麼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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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合同,能否不行使撤銷權而行使解除權?
【網友提問】可撤銷的合同,能否不行使撤銷權而行使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符合條件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但這是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利可以放棄,因此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選擇不撤銷該合同!並且,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出現同時享有解除權和撤銷權的情形,此時,還是那句話,權利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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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可以分成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合同的終止,前天已經和大家分享過。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合同解除的種類。合同的解除一共有三種: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權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協議解除的法律規定體現在第93條第一款中:「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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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解除權行使及其法律後果
常見類型:餐飲業、超市零售業、大眾服務業,多以連鎖方式經營。關於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不應當只從合同表象判斷,有些合同貌似特許經營合同,但實質上有可能是服務合同、代理加盟合同等其他無名合同。這就需要我們結合合同籤章主體,提取合同中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等本質特徵要件綜合考量判定,從而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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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⑮:關於建設工程...
案號:(2013)浙民申字第1140號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來源:法信精選9.法定合同解除權由解除權人提出行使,約定解除由雙方合意行使,解除權人未提出行使,則僅考慮約定解除——上海國際汽車城瑞安實業有限公司訴恆元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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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規範的主要變化及影響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形式,約定賦予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事由),當條件(事由)成就時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為。法定解除,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以存在並行使解除權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