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一張被一審法院撤銷的罰單,為何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

2021-01-07 澎湃新聞

一審法院認定銀保監局開出的罰單處罰變更隨意性太強,將其處罰撤銷。銀保監局上訴後,二審法院又認為銀保監局作出的處罰並無不妥,隨之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

2020年12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山西銀保監局因武某訴其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一案訴訟源於農行下屬支行發生的違法違規案件。2012年年初至2015年底,農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轄屬11個支行多名員工參與推介銷售未經批准代理銷售的華盛金道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非法集資產品,或為該公司提供轉帳、結算等金融服務,收取好處費,涉及11個支行36個網點97名員工。先後共25名員工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11人被檢察機關正式起訴至法院。

根據法院查明,武某於2010年5月14日至2014年8月6日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太原市北城支行原行長。在上述案件中,武某原任職的農行太原市北城支行共8個網點20餘人違規收取好處費。

一審法院:山西銀保監局處罰變更隨意性太強且程序違法,撤銷其罰單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3日,山西銀保監局根據信訪舉報,對農業銀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員工涉嫌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及存在領導監督、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行政處罰立案登記。

2018年5月3日,山西銀保監局對武某等17人作出晉銀監罰告字【2018】8號《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擬對武某處警告並罰款8萬元。當月,山西銀保監局對武某原任職的農行太原市北城支行開出罰單,責令該銀行改正,並罰款50萬元。

不過,2018年9月10日,山西銀保監局再次作出晉銀監罰告字【2018】11號《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擬對武某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處罰決定。

正因如此,武某不服上述決定,向山西銀保監局提出聽證申請。經聽證後,山西銀保監局於2019年1月25日作出晉銀保監罰字【201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認為,武某應對原任職單位多名員工參與上述案件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因而對其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的處罰。

武某隨之訴諸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武某已於2014年8月6日調離了原單位,山西銀保監局對武某作出的處罰已超過兩年,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與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還認為,武某在收到第一份《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後,未提出異議,雖然山西銀保監局做了補充調查,但在對武某原任職單位的處罰實施並未改變的情況下,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處罰變更隨意性太強且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同時,法院認為,山西銀保監局處罰案件不規範,程序違法。

綜上,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山西銀保監局做出的晉銀保監罰字【201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武某「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的處罰。

為何變更且加重處罰?系對涉案事件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主體認定調整

對於太原市中院的判決,山西銀保監局不服並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駁回武某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武某承擔。

可以說,山西銀保監局為何對擬作出的處罰進行了變更是各界更為關注的。在二審中,山西省高院也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山西銀保監局從第一次告知武某擬作出「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處罰,變更為第二次告知中擬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的加重處罰,是否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經查明,第一次告知書和第二次告知書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在第一次告知書中,山西銀保監局認定對涉案事件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主體是省分行營業部,因此擬對該部四名高管作出較重的處罰決定,對支行行長擬作出較輕的處罰決定。

但在第一次告知書送達後,農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任鵬對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0年」提出申辯並要求舉行聽證,認為其在「任職中國農業銀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總經理期間,健全了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屬於直接負責的領導,不應負直接領導責任。……責任在制度的執行單位支行,……網點現場管理、風險管理及制度落實的直接領導責任在網點負責人和支行行長。」山西銀保監局針對任鵬的申辯及聽證申請依法舉行了聽證,對任鵬提供的銀行內部崗位職責及管理規定等進行審查,並進行了補充調查。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委員會經集體審議,認為任鵬的申辯意見成立,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並未發現上級行存在統一安排部署相關違規行為的情形及證據,直接管理責任主體應該是11個基層行的時任行長。遂對省、市、基層三級行的責任重新作出認定,認定基層支行行長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省分行營業部四名領導及省分行行長承擔領導責任,並據此對市行和基層支行行長擬作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調整。

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山西銀保監局處罰決定並無不妥

在二審中,山西銀保監局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被訴處罰決定的處罰時效符合法律規定。原判認定「被告對原告的處罰己超過二年」,該認定錯誤,因為《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截止點是「發現」違法行為時,而不是「立案」時。雖然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時間是2017年12月13日,但早在2015年11月便收到陝西省信訪局來訪事項轉送單,並於當月開始調查處理工作。

對於兩份《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不存在「隨意性太強」的問題,山西銀保監局認為不存在這一情形。該局表示,向武某等17人送達第一份《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後,有11人向上訴人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及相關證據,上訴人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根據陳述申辯意見、聽證意見及核查情況,上訴人行政處罰委員會經集體審議,認為調查取證過程中並未發現上級行存在統一安排部署相關違規行為的情形及證據,直接管理責任主體應該是12個基層行的時任行長(包括武某),因而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擬被處罰人員,並依法保障被上述人武某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

山西銀保監局還強調,《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並不對擬處罰人員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影響,不存在「一事二罰」情形,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兩次《告知書》送達後,山西銀保監局都高度重視擬被處罰人員的陳述申辯意見,並且依法保障聽證權利,不存在原審判決認為的「處罰案件不規範,程序違法」的問題。

判決書顯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山西銀保監局對武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超過2年處罰時效;二是山西銀保監局在處罰前向武某送達兩次《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山西銀保監局對武某作出「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的處罰決定事實依據是否充分。

山西省高院最終認定,涉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為2014年8月武某調離原任職銀行時,「發現」時間以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訪局和中國農業銀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於2015年11月向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報送案件情況的時間為準,期間並未超過2年處罰時效,並不存在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至於山西銀保監局於2017年12月13日正式立案,客觀上存在「發現」違法行為時間和立案時間間隔太長的問題。山西省高院認為,鑑於涉案違法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涉眾性案件,在公安機關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前提下,為確定農行山西省分行轄區內相關基層支行工作人員參與涉案違法行為的人數及金額等基礎事實,有必要待刑事案件對關鍵事實作出認定後,再對涉案基層支行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立案審查。因此,山西銀保監局從「發現」違法行為到兩年後進入行政處罰立案審查,並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或違法情形。

關於向被處罰人送達兩次《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山西省高院認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聽取陳述申辯或聽證,本身就是案件事實調查的一個環節,是調查處理過程中的程序性行政行為。而且,經過告知和聽取意見程序,為了查證當事人主張的理由和證據是否成立,就有可能再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如果經過補充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了變化,甚至可能影響處罰結果的,行政機關須對變更後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及擬處罰結果進行重新告知,以便當事人發表意見,保障處罰結果客觀公正。因而,原判認為兩次告知程序不規範的認定不準確,應予以糾正。

最終,山西省高院判決撤銷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行政判決,駁回武某要求撤銷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作出的晉銀保監罰字【201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0元,由武某負擔。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相關焦點

  • 民事判決書(二審改判用)
    ×××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寫明原告/反訴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概述一審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概述一審裁判理由)。判決:……(寫明一審判決主文)。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的,寫明: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 收到法院判決書 ST慧球一審敗訴
    隨著ST慧球調查結果的塵埃落定,此後有投資者以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ST慧球收到了法院判決書。記者從ST慧球12月7日的公告中看到:2019年12月5日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案號為(2018)桂01民初585號等10份《民事判決書》,對公司涉及的10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公司需賠償共計1,925,791.71元。
  • 法院的判決書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嗎?
    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下達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判決書是法院調查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決,不會允許擔保出現在判決書上。判決書可以上訴。
  • 鹹寧一涉黑案由二審法院副庭長一審,法院回應:不影響上訴
    湖北一名涉黑案被告人家屬劉芳近日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說,她的兩個弟弟一審均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但他們不認可該判決,提出上訴。他們發現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是二審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長。公開報導顯示,今年8月23日,湖北省鹹寧市赤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劉亞華、劉冬清、劉亞洲涉黑案,審判長為掛職該院副院長的艾軍。
  • 原告代理人是法院副院長的兒子,二審法院:一審程序違法,但不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楊利明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100萬元,沒有約定利息,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約定了利息,屬於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2018年11月22日的借條是在被上訴人威脅、脅迫的情況下出具,不是在雙方對借還款情況結算後上訴人自願出具的。
  • 為何中級法院喜歡把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而自己不直接改判?
    我國法院層次分為基層人民法院(含判處法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每一個訴訟案件的一審必須對應一個級別的法院,一旦確立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同時也確立了,當然,不是每個案件會進入二審程序。確定級別管轄的的原則:與案情複雜度、影響大小等因素相關。
  • 二審撤銷原判後重審又以同樣證據判罪 一商人再上訴
    )作出的(2019)鄂0583刑初203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203號判決書)後,曹詩華的妻子莊女士感到不能理解:這份重審判決並沒有查明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三方面問題,與被撤銷的原一審判決中列出的證據及認定的事實「簡直一模一樣」。
  • 二審撤銷原判後重審又以同樣的證據判罪 湖北一商人再次上訴
    2018年11月1日,枝江法院作出(2018)鄂0583刑初100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00號判決書),曹詩華犯妨害清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曹詩華不服,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昌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枝江法院重審。
  • 債務人與配偶經法院判決處理夫妻財產後,債權人可訴請撤銷嗎?
    2016年經法院審理判決沈某償還李某借款280萬元並支付利息、違約金。王某於2015年起訴離婚,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於沈某提出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認可並於2017年作出判決某房屋歸王某所有,駁回沈某關於債務的訴訟請求。李某知情後認為法院的上述判決直接損害了其合法債權,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判決。
  • 二審撤銷原判後重審又以同樣的證據判罪,湖北一商人再次上訴
    拿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枝江法院)作出的(2019)鄂0583刑初203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203號判決書)後,曹詩華的妻子莊女士感到不能理解:這份重審判決並沒有查明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三方面問題,與被撤銷的原一審判決中列出的證據及認定的事實「簡直一模一樣」。今年57歲的曹詩華是宜昌市多家林業公司的股東。
  • 開發商無證賣房反訴購房者要求毀約 法院二審改判合同有效
    央廣網西安12月30日消息(記者雷愷 周益帆)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此前,《新聞縱橫》曾陸續報導過「西安一開發商將十幾位業主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年前籤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一案,該案在昨天有了最新進展。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中一起合同無效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聞天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認定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籤訂的合同有效。
  • 為什麼法院二審推翻法院一審結果的少的秘密所在?
    眾所周知,在法院判決一審以後,當事人可以選擇上訴要求二審。但是,奇怪的事情是,法院二審推翻法院一審結果的少,為什麼?法院二審推翻法院一審結果的少的秘密所在在哪裡?當然存在著其他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一點是,當事人接受書面審查。只要當事人接受書面審查,判決結果就完全按照法官的意願,而維護一審判決是很多法官的最好選擇。
  • 男子停車位停車被貼條 法院:標誌模糊撤銷罰單
    車停在劃線的停車位上,卻被交警貼了罰單,這樣的糟心事你遇到過沒?鄭州市民張先生就為此較了真,把貼罰單的交警大隊給告了。昨日,東方今報記者獲悉,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書。□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車主】車停劃線泊車位上 憑啥罰我200元據市民張先生訴稱,今年9月9日,他收到了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十大隊(簡稱交警十大隊)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即平時所稱的罰單。
  • 蘇州銀行票據案更新:追索權獲法院支持
    兩份二審勝訴判決書或讓正在IPO排隊卻備受票據案困擾的蘇州銀行鬆了一口氣。這兩起判決,正是江蘇省高院在鄂爾多斯農商行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而上訴蘇州銀行後所作出,涉案金額均為1億元及相應利息。兩份判決書除文書編號不同外,內文完全相同,法院均駁回了鄂爾多斯農商行的上訴請求。由於這五起案件性質雷同,另外三起訴訟判決結果與這兩起訴訟一致的可能性很大。蘇州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一案僅為杭州漢康公司2起合計11億元票據案所引發的連環訴訟中的一環。
  • 生母棄子,犯故意殺人罪一審獲緩刑……檢方抗訴+支持起訴!法院改判+撤銷監護資格
    犯故意殺人罪一審緩刑 檢察機關抗訴獲改判 案件偵破後,公安機關以馬某涉嫌遺棄罪移送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馬某在凌晨將嬰兒赤身丟棄在人跡罕至的露天垃圾場,不光時間和地點上不易被發現,更為甚者,馬某為了防止被人發現,還用雨衣蓋住嬰兒全身。
  • boss把脈脈告了,法院二審判了!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再審申請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脈脈)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華品博睿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oss)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19)京0491民初36918號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匿名吐槽也有高風險,boss把脈脈告了,法院二審判了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再審申請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脈脈)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華品博睿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oss)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19)京0491民初
  • 「最高院案例」針對法院認定事實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支持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但是該條並沒有規定判決、裁定的主文就僅僅是指「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
  • 法院對虛假訴訟開出最大「罰單」
    以上兩級法院在鴻基米蘭開發公司該批63件系列虛假訴訟案件中合計罰款6300萬元。據悉,這是近年來人民法院針對虛假訴訟行為開出的最大「罰單」,同時將系列案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重拳出擊的決心。
  • 廣西法院入圍12篇!喊你來投票啦!
    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公眾投票階段開始啦!,不斷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2020年全國法院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1、廣西博貝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南寧綠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廣西高級人民法院 (2018) 桂民初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