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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重大過失行為如何認定?
原告在工作中應同事邀請,從事自己工作之外的活動,且麻痺大意,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本案的發生亦具有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對被告辯稱本案的發生原告亦具有重大過失的意見予以採信。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9842元、輸血費用886元、鋼板費用4800元、補償款5000元均應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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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立法機關給出了明確的理由:如果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故意,應當適用第27條的規定完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而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屬於減輕侵權人責任的問題,應當適用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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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時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是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具有過錯的,可以相應地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根據臺灣學者曾隆興的說法,過失相抵是根據衡平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之間分擔同一損害的規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侵權法都允許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亦規定了過失相抵規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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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惡意和重大過失付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時,雖然只對匯票具有形式上的審查義務,但也需要盡通常的注意,其付款才能免除責任。這有兩點要求:一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時,不得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所謂惡意在這裡是指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或者匯票上的背書或其他籤章系屬偽造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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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重大過失造成單位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可如果在工作中,因員工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員工需不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日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明晰法理。 【案情回放】 馬某某系瀋陽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員工,從事司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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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造成重大損失能否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者因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輕微過失,用人單位損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員工造成重大損失能否追究法律責任?接下來由孫悅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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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締約過失責任
1861年由德國法學家耶林首次提出,被譽為法學上的重大發現,填補了法律上的一大盲區。該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合同能否合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的信賴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問題。 第四、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民法學界對該制度研究成果的確認。任何的立法活動,均經理論上的指導,多年來,我國民法學界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了深入研究,其研究成果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肯定。而法律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可,反過來又促進了理論上的深入研究,以便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理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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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解答】江蘇高院下發了最新《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3規定:「父母因經濟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故意殺害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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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及認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藉此推定締約過失責任成立與否的法律依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應恰當、準確反映其本質特徵,否則易於將責任範圍擴大或縮小。締約過失責任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一)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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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過失要負刑事責任嗎
但自己並不是主動去做這些事情,在事情發生之後也非常自責,那麼,疏忽大意的過失要負刑事責任嗎?下面畢海鵬律師給您提供了一些意見,供您參考。一、疏忽大意的過失要負刑事責任嗎不一定,法律規定情況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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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認識過失中「應當預見」的判斷
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某種結果的發生,是能否認定行為人成立特定過失犯罪(以某種結果為要件的過失犯罪)的前提,也是區別過失犯罪與意外事件的標準。 肖中華(以下簡稱肖):關於「應當預見」的判斷標準,國內外刑法理論上向有主觀說、客觀說與折中說(主客觀相統一說)的紛爭,司法實踐在處理個案時對於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危害結果發生也經常產生分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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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藉此推定締結過失責任成立與否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人民法院公正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重要前提。其四、先合同義務不是給付義務,先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的重大區別之一在於它不以給付為內容,這是因為先契約義務是合同成立之前締約方所負的義務,而給付義務是合同之債的核心內容。 先合同義務以誠信原則為基礎,具體包括:(1)使用方法告知義務。這主要是指產品製造人應其在產品上附貼使用說明書,或向買受人告知標的物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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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初探
,自羅馬法以來,一直成為立法及學者討論的重大問題。此外,在締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過失時,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的計算方法上可實行過失相抵原則。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過失相抵適用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應當按照締約雙方的過錯比重和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二是損害發生後,按照法律的規定,受害人應及時採取措施而未採取致使損失擴大,受害人就擴大的損失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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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權,保證人能否當然免除保證責任?(附...
在當事人明確約定保證責任優先的情況下,保證人以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為由,主張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了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並未規定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可以相互追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解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持否定態度,[③]而物上保證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尚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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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單位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管理、培訓等義務,亦決定了勞動者不應因工作過程中的一般過失而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僅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趙龍扣作為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安全駕駛,但趙龍扣在駕駛車輛時未能確保安全,引發單方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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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的是過失相抵賠償規則,不屬於抗辯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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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執行難的,應追究審判人員責任
最高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執行難的,應追究審判人員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2018-06-07 10:3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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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故意或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或用工責任
除隱瞞自己從疫情地返回或途徑疫情地的事實外,還存在故意或過失傳播病毒的行為,例如頻繁外出,前往人群聚集地,多次參加家庭聚集活動,不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等。甚至是有的患者在已有發熱等症狀後,除不主動積極實施自我隔離和診斷治療外,還依然從事上述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疫情和病毒的不可控蔓延,波及和影響人數大量上升,給政府職能部門的防控工作帶來重大消極影響和負荷負擔,疫情防控周期進一步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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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他人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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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過失汙染環境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