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過失責任能否預先免除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3-08-11 10:10:4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溫光填

  案情:

  張力今年年初購買了一臺新車,2003年5月10日晚他去一同學家參加聚會,散場時因劉毅住得較遠,晚上又無公交車經過,主人便提出讓張力開車送劉毅回家。張力酒後雖感覺有點頭暈,但又不便拒絕,就趁著酒意說:「我有言在先,開車可以,出什麼事我可不負責」。劉毅見他答應,高興地說:「行,你開車送我,有事我負責」。車開到中途撞在路邊樹上,造成劉毅頭部受傷,花費治療費5000餘元。張力的車輛受損,損失2000餘元。雙方就劉毅的治療費承擔問題協商未果,劉毅將張力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因不當駕駛造成自己的損失。

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力在開車前即聲明出事不負責任,劉毅作為一成年人,對張力酒後駕車的危險性應該有所判斷,但他仍然明確答覆有事自己負責,即預先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後又向法院起訴張力,違反了開車前兩人所達成的協議,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請求應判決駁回。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張力與劉毅之間在開車前的對話並不產生《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效力。張力既已同意出車,應履行謹慎駕駛義務,其身為駕駛員,應知曉酒後不得駕車這一最普通的交通常識,但他輕信能夠避免危險的發生,張力對此負有重大過失。本案的交通事故與此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張力對劉毅之損害不能免責。

點評: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要確定張力應否承擔責任,關鍵是要搞清重大過失責任能否預先除這一法律命題。我國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來進行考察。

  1、行為人負有重大過失的本身即意味著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包含了「善意」、「誠實」、「信用」三層內容,要求人們行事必須出於善意,實事求是,以誠相待,信守承諾,履行義務。本案張力雖無傷害劉毅之故意,但他理當明白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並將自己酒後不適的情況向劉毅明確通報,待酒醒之後再行駕車。遺憾的是,張力選擇了出車,因其重大過失釀成了事故,依法應承擔責任。顯然,正是拒絕承擔責任的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重大過失免責與公平原則相衝突。法律的要旨與最高價值目標在於尋求人們權利義務的均衡,彰顯社會正義之理念。基於此,一項民事行為遭遇顯失公平的後果,即使非因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惡意行為引起,利益受重大損失一方也應有權尋求法律保護。本案作為搭車人的劉毅客觀上無從真切地判斷張力的駕車狀態,他雖在張力聲明出事不負責任後回答有事自己負責,但是又有誰會將自己的生命安危託付於一個酒醉的司機,而且還心甘情願地自行接受傷害的後果呢?劉毅應景式的答覆自然不能視作是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為。如確認張力對自己酒後駕車肇事這一重大過失行為可以免責的話,則將受害人劉毅陷於極為不利之境地,毫無疑問,他將喪失司法救濟而無奈地忍受肉體與金錢的雙重損害。如此則公平與正義何存?

  3、重大過失可以預先免責有悖公序良俗原則。公民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有損害就應賠償,這是一條最普遍的公理。輕易肯定一項侵害個體權利的規則,其背後往往隱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法律是一種社會契約,私權理應受到充分保護,但終應限制在社會公共利益的範圍,如果任由私權衝破社會公共利益的藩籬,則法律將不成為法律,權利濫用、道德滑坡將是可以期想之事。而這,當然是我們不願看到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充任公民的行為準則和法院的審判準則,在處理象本案這類案件時,將案件爭議置於基本原則之下進行考量,有利於正確識別案件性質,實現法的價值,達致公平與正義的結果。因此,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的約定應認定其無效,本案劉毅有權向張力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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