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有限公司(化名)與某裝修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對簿公堂,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年代有限公司以一審法院送達傳票程序不合法為由提出上訴。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經審理認為,年代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
2019年5月,某裝修公司和年代有限公司籤訂室內裝飾合同一份。年代有限公司將案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裝修公司施工,裝修公司按約組織施工。雙方約定了每個階段所需付款金額,但年代有限公司未按約定付款。之後雙方因裝修問題發生爭議,年代有限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合同。裝修公司訴至海安法院,請求判令年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違約金。海安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年代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主張,一審法院發傳票通知12月17日證據交換,因其未能及時收到通知,非其法人代表人或有權人員籤收,未參加當天的證據交換,一審法院未書面通知或公告通知開庭,直接缺席判決,程序違法,請求發回重審或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籤收的,即為向法人或其他組織送達。
一審法院於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8日到年代有限公司辦公地點當面送達傳票,由該公司工作人員黃某代收。年代有限公司聽證、開庭中未到庭,一審法院後向黃某核實情況,黃某稱兩次傳票都已告知老闆,並向一審法院告知老闆電話,號碼與案涉合同中號碼一致,一審法院多次撥打均無人接聽。一審法院在年代有限公司負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將傳票送達給該公司工作人員,視為對年代有限公司的有效送達,故一審法院送達程序合法。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年代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籤收。
生活中,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包括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因此,法律文書並非一定要老闆親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