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立法中反覆徵求意見彈性規定給司法解釋留有空間

2020-12-14 東方財富網

歷經五年,四次審議,三次公開徵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終於問世了。

與許多法律出臺中只是某些規定引起爭議所不一樣的是,電子商務法的每一條都曾引發爭議。一些爭議的聲音,直到電子商務法頒布後依然還有。如何推動電子商務法的順利實施,顯然是當下需要關注的話題。為此,9月4日,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與法制日報社共同主辦了電子商務法頒布座談會。

呼之而出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用「呼之而出」「應運問世」來描述電子商務法的出臺。

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近年來發展迅猛。國家統計局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調查顯示,2018年上半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為14.91萬億元,同比增長12.3%。另有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電商年交易額接近30萬億元。

「中國不僅是電子商務發展最早的國家,也是發展最快、市場規模最大的國家。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引領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麗的風景。」趙旭東說。

但是,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中也不斷暴露出一些新問題,諸如假冒偽劣、商業欺詐、侵犯智慧財產權、支付糾紛多等,影響了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誠信,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

正是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催生了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從行業發展來看,加快制定電子商務法,必將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保障各方主體權益尤其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亟待電子商務立法。

與會專家同時提出,從全球國際角度來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積極參與和主導規則制定,也需要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立法是網絡經濟和數字經濟領域主要規則,擔負我國和世界各國互聯互通共享共治的重任。

社會各界對於電子商務立法高度關注,迫切希望電子商務法出臺。據了解,從十屆全國人大到2016年提請審議的時候,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議案25件,建議133件。2017年、2018年,仍然有很多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要求儘快推出。

這種關注也體現在提意見方面。在初審階段,提意見的有194人,意見922條;在二審階段,提意見的有291人,意見692條;在三審階段,提意見的有317人,意見1473條。

「這是一個整個社會高度關注的立法。」趙旭東說。

影響廣泛

8月31日,這部受到高度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來自立法機關的聲音表明,這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綜合性的、基礎性的法律。

與會專家認為,電子商務法對於保障電子商務各方的主體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從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深化供給側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參與全球網絡空間治理,主導國際規則制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趙旭東指出,以「電子商務法」命名這部電商領域全面性的法律,中國可能是全球第一個。與傳統的法律不同,這是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我國缺少立法經驗,也缺少國際立法先例。中國的電子商務法立法「可以說在世界上是一個具有開放性的制度創新」,因為「無論是法律的體系結構,還是具體的內容規範,都需要進行開拓性的全面設計」。中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成為電子商務立法的代表,體現中國特色,並為世界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寶貴的先例。

這種說法得到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的認同。他將「開創性」作為這部法律的首要特點:是世界範圍內第一部以「電子商務法」命名的法,凝聚了人們的智慧,緊緊把握市場發展規律,致力於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它有可能成為除了公司法之外,產生廣泛世界影響力的法律。2005年中國的公司法就曾引起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並已成為很多國家效法的對象。

制度創新

在一些具體規定上,都體現出了這部法律的創新貢獻。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認為,有兩個方面非常值得稱讚。第一,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規則,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的關係,平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都在電子商務法中予以了重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分類,如何加以規制,營業公示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其亮點,對於商務法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第二,解決了電商無法監管的問題。「以前電商問題那麼多,找不到法律依據處罰他們,現在有了,電子商務法在法律責任構建方面針對電子商務的行為還進行了一體化構造,引入了現行法連結條款解決的更多了。」鄒海林說。

不過,也有一些條款迄今還存在較大爭議。在座談會上,電子商務法第38條就成為專家發言中的高頻詞。

根據該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趙萬一看來,電子商務法第38條「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學者有學者的看法,立法機關有立法機關的考慮。堅持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相應責任,是其中的分歧所在。

據了解,對於第38條第2款,一二三審稿都規定的是連帶責任,但是到了四審稿變成了補充責任,最後成為相應責任。對於平臺究竟應當是什麼責任,爭議較大。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直言不諱地指出:「我們現在經常錯位,好像用連帶責任就能把平臺治理好似的,這是最大的誤區。」

鄒海林認為,電商平臺不是對平臺內的經營者負責,而是對自己負責,他擔憂現在很多爭議影響未來電商法有些制度的設計解決和適用。

「平臺責任和平臺治理要兩手一起抓,兩手都要硬,既不能錯位也不能缺位。」周漢華建議道。

留有空間

監管者對於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也有困惑之處。

比如,對上述第38條第2款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監司網規處處長白謹毅提出疑問:「如何界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沒有履行保障義務與審核義務,這個審核義務是屬於原工商主體的準入部門的,原來是行政審查和實質審查,這個很難自證。在這個時候,從監管者角度和平臺自己豁免自己責任角度,如何平衡這個事情,可能也是未來執行的一個難題,需要社會各界一個認知統一和深入的過程。」

而市場主體準入規定在落地中也存在疑問。零星小額交易免於工商登記的規定如何在下一步的具體制度層面落地?不同的品類,其認定標準不同,奢侈品和生活日用品就不是一個標準。「按品類怎麼區分,這既需要行業從業人員的經驗,也需要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統一的認知。」白謹毅說。

數據輸送也是執法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電子商務法解決了數據雙向運用的監管合作問題。白謹毅坦言,日常監管中一直以來存在這一問題,如經營主體涉嫌違法,但在向平臺要求獲取數據時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問題。現在電子商務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要求提供數據信息,「但是依據哪一個法規,這個依法是不是依靠本法,可能也是我們對這部法律從立法的本意和實踐需求角度需要認知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吳景麗則指出,電子商務法的一些規定比較彈性,「對於法院的司法解釋留有空間,我們會根據相應情況進行司法解釋」。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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