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多地發放消費券,發揮乘數效應成關鍵
專家認為,消費券應主要發放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警惕行政壟斷
●研討會嘉賓
董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流通與消費研究所所長)
●研討會嘉賓
於鳳霞(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討會嘉賓
依紹華(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市場流通與消費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研討會嘉賓
朱克力(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研討會嘉賓
黃晉(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中心副主任)
●研討會嘉賓
馬亮(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
目前,隨著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全國各省市都推出消費券用以提振疫情後的消費恢復。據不完全統計,截至4月3日,全國已有30餘個地區發布相關政策。相較於直接發放現金,消費券更能直接地轉化為實際消費。
不過,消費券究竟應該怎樣發放才更公平、最大化激發乘數效應,值得深入探討。在此,4月5日新京報舉辦以「最大化激發消費券乘數效應」為主題的線上學術研討會,圍繞消費券發放的背景、特點,如何通過與平臺結合,來發揮消費券最大化的乘數效應及發放公平性等議題展開深入研討。
消費券可以限定用途,釋放消費潛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當前的消費市場遇冷,消費券成為各地政府刺激消費復甦的首選方式。
對此,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流通與消費研究所所長董超認為,消費券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內直接刺激消費增長,具有乘數放大效應,促進居民消費潛力釋放;另一方面,消費券可以指定用途,對特定的領域形成拉動的作用,比如發放鄉村旅遊、餐飲、本地生活服務的消費券等。同時,也可以針對貧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發放消費券,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對穩定就業、推動復工復產,都有積極作用。
相較於給居民發放現金,消費券會更有利於刺激消費。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表示,政府通過發放消費券,引發總需求擴大,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帶動企業用工增加,再帶動居民收入提升、增加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如果政府發現金,可能會流入到儲蓄裡,也可能用於其他用途,如支付房貸甚至是投資,並且也不會全部進入到地方政府預期的產業。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馬亮則認為,消費券有使用截止日期,所以對拉動消費見效很快。而且通過平臺發放的消費券都可以限定用途,精準施策。同時,它會起到明顯乘數效應,消費者為享受補貼,也會不斷增加消費。
借平臺發放消費券,精準評估發放效果
這一輪消費券發放,大多數地方政府都選擇了和平臺企業合作,並初步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近期各城市地方政府聯合美團推出「安心消費節」。來自美團的數據顯示,電子消費券上線72小時,銀川市參與活動商家交易額比未參與活動商家的周同比高出409個百分點。
對於地方政府與平臺合作的好處,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朱克力認為,通過平臺發放消費券,可以消除一些弊端。過去紙質消費券不僅發放效率低、匹配度低,還容易產生一些道德風險。通過與平臺結合,可以藉助大數據提高效率和精準度,把這些弊端降到最低。
而針對今年消費券發放對象和發放方式呈現出的新特點,董超則指出,消費券應主要發放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如餐飲、旅遊業和本地生活服務,及疫情後消費需求增多的行業,如體育健身、教育和智能設備,激髮長期消費潛力,促進消費升級。
消費券通過平臺企業發放,有實現更多可能的空間。馬亮認為,一方面,平臺擁有大數據優勢和算法支持,可以實時追蹤消費券的使用時間、地點和方式,政府可以藉此不斷優化和調整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把拉動消費的任務交給平臺,平臺可以設計不同的消費券使用方案,同時也便於政府更精準評估政策實施的效果。
消費券發放應向非剛需領域傾斜
消費券可以與不同平臺合作,發放到不同行業領域,但也有不少應該注意的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中心副主任黃晉表示,政府要與平臺結合發放消費券,因為政府的大數據分析能力有限,因此要找有能力、有經驗、多場景的綜合服務類平臺,通過大數據模型,將消費券的設計更加細化,引導促進受疫情影響的非剛需行業消費。
對於剛需和非剛需問題,黃晉也表示,像疫情期間的口罩和酒精屬於剛需產品,而我們這次發放消費券應傾向於非剛需行業和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如餐飲行業、文旅、本地生活服務等,他們具有較長產業鏈,橫向關聯行業較多,可以帶動鏈條性消費復甦。
■ 焦點議題
消費券發放不可迴避「公平」
消費券通過平臺發放具有很多好處,那麼如何保障平臺間公平競爭,形成良性的政企合作,成為本次研討會的一個焦點。
依法發放消費券,營造公平環境
消費券發放不但要有效率、有效果,更要保證公平性。對此,黃晉表示,發放消費券是財政支出,其實是一種補貼。作為政府補貼,政策實施一定要合法合規,要注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在使用平臺進行發放時,不能隨意指定哪家平臺做這個事情。
發放消費券是政府行為,能否依法依規,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是反映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黃晉指出,根據2020年1月1日實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如果地方政府發放消費券濫用行政權力,如不經任何程序指定哪家平臺,就明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和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要求。因此,政府行為要依法依規,考慮公平,不能只與一些大的平臺合作,也要考慮到中小平臺,政策制定要考慮覆蓋面和受益的廣泛性。
呼籲出臺消費券相關指導性意見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應對疫情,起初出臺政策從簡從權,忽視了很多問題,這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與會專家認為,疫情還會持續一段時間,消費能力的釋放可能在四五月份才能真正到來,可以預見會有更多的地方推出消費券,因此,下一步消費券的發放就需要考慮規範。
對此,馬亮呼籲,針對消費券發放,有關部門應出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進行監管和規範,地方政府再跟進,從而避免一些亂象。通過政策自上而下的規範,地方政府的相互學習,既可以規避法律風險問題,還可糾偏各地方實施過程中不規範的行為。
平臺資源各異,地方莫單一選擇
由於各個平臺領域不同、服務資源不同,用戶群體特徵也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避免合作平臺單一化。於鳳霞表示,不同類型的平臺,都有獨特的優勢,比如支付類平臺覆蓋面廣是它們的優勢,但與地面商戶的聯動方面相對弱一些。綜合類的生活服務平臺,它們與線下商戶聯繫比較緊密,消費場景較為豐富。因此,地方政府應充分評判不同類型平臺優勢,充分發揮其互補作用。並且如果只選擇某一類平臺,也會增大不法分子在技術上作弊和鑽空子風險。
消費券也應注重發給小微商家
消費券發放公平性的另一面既要保證大企業和小企業公平地發放,同時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小微企業、商家也不應被忽視。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市場流通與消費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依紹華認為,此次受疫情衝擊最大的是小微商家。地方政府可以重點向其發放消費券,通過打折促銷方式,或者直接給消費者發放針對某些小微商家的消費紅包,幫助他們儘快恢復活力。通過補貼小微商家方式,可以使消費券惠及到更多人群,刺激消費。
新京報記者 王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