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福利政策
1965年4月由臺灣當局「行政院」頒布,主要內容是將社會救助列為主要的社會福利措施,使一些因個人不幸或其他社會,經濟、政治乃至自然環境因素而淪為貧窮者,能夠依賴政府或福利機構救助,繼續生存。
社會福利工作的五點指示
臺灣社會福利措施之一。1966年7月8日,蔣介石發布指示,1、解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以來的問題;2、社會福利機構應救濟最困難的人;3、臺灣省計劃過於繁瑣,應當集中,不要把日常社會工作當作福利工作;4、工作以都市為重點,做好5大都市(臺北、基隆、高雄、臺中、臺東)工作,省政府監督各縣;5、貧民救濟所設在貧困區以救濟貧民。
臺灣低收入戶(貧戶)
按照臺灣1965年頒布的《臺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規定,對貧困戶界定如下:一級貧困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平時靠救濟為生;,二級貧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的四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用二分之一;三級貧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最低生活費用,按1967年臺灣政府規定,每人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200元)。1978年,為適應臺灣地區人們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將標準修正,按照修正後的「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所謂低收入,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其最低生活費用由臺灣省政府參照前一年公布的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範圍內確定,有以下條件者可向鄉鎮區公所申請教助,報請各縣市府核定:1、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不動產,不靠救助無法生活者;2、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特殊情況特殊處理。198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訂為新臺幣1300元。根據有關統計,臺灣低收入戶自1967年的109478戶(634095人)減少到1979年的25765戶(108667人)。從其分布看,工業化都市化程度較高的臺北、臺中、臺南、桃園等地,低收入戶人口比例小。而雲林、南投、花蓮等工業化程度低的縣市,低收入戶人口比率相對較高。相對應的,低收入戶人口的教育程度也較低,健康狀況較差。
臺灣「老人福利法」
臺灣老人福利方面的政策性法規。1980年1月制定頒布,同年4月發布施行細則。辦法有21條,施行細則有27條。規定了老人年齡上的定義,老人福利的主管機構及其業務內容、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專業人員、以及為老人提供醫療、交通、社會參與等方面的服務等。
窮困老人社會救助
臺灣的老人福利措施之一。分為實物救助和現金補助兩種。實物救助,有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及特殊醫療服務等。現金補助標準則因地而異,「臺灣省」和高雄市是以一般家庭平均所得三分之一為標準,臺北市則以家庭收支調查平均經常性支出40%為標準。由於補助並不隨所得和支出的變動而調整,致使補助金普遍偏低。
臺灣老人醫療制度
臺灣老人的一種福利制度,由疾病預防、機構服務以及醫療輔助三者構成。在疾病預防方面,有老人病防治、健康檢查、巡迴義診、居家護理(老人保健室)、老人健康訪問等。在機構服務方面,有一般醫院、衛生所、療養機構、養護機構等。在醫療輔助方面,有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老人傷病醫療優待、低收入老人免費醫療等。
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辦法
臺灣老年人醫療福利措施之一。臺灣「衛生部」頒布。主要內容是70歲以上的老人無論在公立、私立醫院都可免付掛號費和住院保證金,其他醫療費用則根據醫院及醫療性質,給予5至8折優待。但大部分私立醫院並未完全按照規定實行。
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臺灣老人醫療福利措施之一。由「內政部」頒訂。規定了老人進行健康檢查的項目和辦法。但由於一般老人並不願意接受健康檢查,所以利用率相當低。
老人精神福利制度
臺灣老人福利政策之一,包括敬老活動、文教活動、休閒活動和志願服務活動四項。敬老活動主要有敬老免費乘車、敬老午餐、敬老遊園會、敬老禮品、長壽楷模和老人團體的表揚等。文教活動,主要有長壽學苑、專題演講、作品展覽、才藝競賽以及長壽叢書的編輯等。休閒活動主要由各社區的松柏俱樂部(長壽俱樂部)推動,有室內彈琴、下棋以及室外的操拳、郊遊等。志願服務分為兩種,一種是為老人服務的「老人在宅服務」,以無人顧及且缺乏生活自理的老人為主要對象,一種是由老人提供服務的「長壽志願服務」,是由65歲以下身體健康並具有服務熱忱的老人組成。這項制度旨在促進老年人精神生活正常化。
臺灣地區精神醫療人力體系
臺灣的精神醫療人力體系以精神科醫師為主,還包括臨床心理醫師,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人員、精神科職能治療師以及精神科護理人員。臺灣精神科醫師總數約為168人(1981年統計),其中72人在臺北市,17人在高雄市,12人在臺南市,9人在臺中市。四大都市加起來佔了總數的65%多。從每萬人醫師人數比例看,臺北為0.33人,花蓮縣為0.26人,臺南市為0.22人,高雄和臺中都為0.16人,其他各縣市都在0.10以下,分布極不平均,與標準每萬人擁有一位專業精神科醫生師相距甚遠。其他方面人力配置更為缺乏,臨床心理師有58位,社會工作人員有32位,職能作業治療師有52位,但這三類人員都未被政府當作專業人員,因此,在人員培訓上困難極大。在臺灣,護理人員約為758人,其中有436人領有執照,其餘322人則是所謂的護理助理人員,與標準護理人員應是醫師的6倍也相差甚多。人力不足是當前臺灣地區精神醫療方面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臺灣的保健措施
臺灣醫療福利措施之一。包括防疫、一般防疫、食品檢驗、衛生檢驗以及環境衛生等五項。
臺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
1963年由臺灣政府頒布。規定臺灣省各縣市依照該辦法統一辦理貧民救濟。貧民的條件也趨於一致,使零散的貧民救助略成系統。該辦法對貧困戶作了如下界定:一級貧困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也無收益,平時靠救濟為生者;二級貧困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的四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用二分之一者;三級貧困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1978年,根據人們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該辦法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而對一些名詞也稍作了修改,如將「貧戶」改稱為「低收入戶」等。根據新規定,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而最低生活費由臺灣省政府參照前一年臺灣政府新公布的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這樣一個範圍來確定。
臺灣地區醫療網計劃
臺灣「衛生署」於1986年7月頒布,並將「中老年人病防治計劃」併入該計劃而成。旨在積極推動中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工作。一般醫院將設置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的特別門診,基層衛生所將在各社區設立防治中心,並與一般醫院密切配合,相互協調,使病患者獲得完整而持續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