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當出現民事或刑事自我起訴的案件的時候,只有當事一方去法院起訴,相關的司法機關才會介入案件。那麼個人怎麼去法院起訴呢?流程又有哪些?
個人要去法院起訴的程序有:
1.要先把法院的管轄地給確認下來,如果是對欠錢方進行起訴,那可以選擇他住的地方、合同執行的地方、籤合同的地方,或者是起訴方所住的地方等等。
2.要確定以什麼樣的方式起訴,我們國家在起訴方面有兩個規定,一個是以書面的形式起訴,另一個是以口頭的方式起訴。
3.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要想起訴對方就要把起訴狀交給法院,且要按所告之人的數量將副本提交,一般情況下是要求書寫起訴狀的,只有特殊情況就是起訴狀確實沒有辦法進行書寫,才能使用口頭起訴的形式。口頭起訴要通過法院把起訴方口頭所闡述的事實記進筆錄裡,並且把事情告訴給當事方,讓其知曉。
起訴方對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就是起訴狀。它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當事方的個人信息。即當事方的名字、性別、年紀、從事的職業、所屬的民族、工作的地方、住的地方。法律上賦予的人的特性或別的組織的名字。住的地方和法律規定的代表者或者主要的負責人的名字,職位。上述部分的主要是使兩方當事人的情況能夠清楚明晰,使兩方變得特定。
第二、訴訟的請求是什麼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緣由,這一部分是整個起訴書的主要內容。起訴方要在訴訟書中將訴訟請求所依靠的事實基礎及緣由寫詳細具體,這些內容裡面要包含所存在的法律關係、糾紛的發生、為什麼要提出訴訟請求,以上內容要求必須是事實,實實在在存在的。
第三、有哪些證據證明、這些證據是怎麼來的、證明人的名字和他住的地方。
以上便是個人去法院提起訴訟的一個整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