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斌涉嫌組織賣淫罪

2020-08-24 臨渭檢察

近日,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斌等3人,依法以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對犯罪嫌疑人任雙虎等3人批准逮捕。


相關焦點

  • 以案說法丨夥同他人組織賣淫 是組織賣淫罪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日前,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針對王某和李某組織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沒有異議,但是對張某、趙某、宋某、陳某協助王某和李某介紹、安排、記錄、管理賣淫活動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四人行為屬於王某和李某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的協作行為,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 菏澤一男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提起公訴
    上列四名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並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景博、張南南、韓某某、張某甲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涉嫌組織賣淫罪男子在路邊遇到了民警
    「這個人有點像前陣子涉嫌組織賣淫的嫌疑人」帶著懷疑民警上前出示警官證後對李某進行核查,果不其然,該人正是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列為在逃人員,民警遂將其抓獲歸案。據悉,2020年7月,在汕頭依靠做美食店生意維持生活的李某(35歲,湖北省鹹豐縣人)為了獲取更多的金錢,心生貪念,夥同好友李某某、薛某某(兩人均已抓獲)在潮州市某推拿中心組織失足少女進行非法的賣淫活動。
  • 組織賣淫罪
    近日有人諮詢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在此就本罪與大家交流。組織賣淫罪中,組織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無可厚非,對於協助者或者幫助者如何定罪呢?有人說按照共犯處理。其實不然,在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叫協助組織賣淫罪。有些朋友說,既然有了組織賣淫罪,提供幫助或者協助的當然是共犯,如果所處地位和作用較低或較小,則可以認定為從犯,為何要單獨設立協助組織賣淫罪呢?其實兩罪的罪質是不同的。
  • 淺談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刑法規定可見,組織賣淫罪比容留賣淫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確區別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才能準確適用法律。
  • 北京刑事律師談: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區別續
    前兩天的小文「組織賣淫罪」被很多網友關注,今天再續。其實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最大區別在於組織。什麼是組織,第一是組織行為,就是行為人對於賣淫人員進行管理和控制。第二就是組織機構,即行為人組建了嚴密的組織或者有明確分工的組織。這是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行為上的區別。當然還有一點區別,那就是組織賣淫罪的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而組織賣淫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組織人員不提供固定賣淫場所,構成組織賣淫罪嗎?答案是肯定的。
  • 南充一男子涉嫌組織賣淫被逮捕,涉案金額170多萬
    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及主從犯的認定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及主從犯的認定近日,就一起涉嫌「組織賣淫罪」的案件開展辯護討論和分析,現就探討的幾個小問題做初步分析,與大家交流。一、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行為首先,組織是一種特定行為,其次,組織發生了特定的後果。
  • 南充這個地方一男子涉嫌組織賣淫被逮捕,涉案金額170多萬
    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組織賣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出生,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鎮**村**組。
  • 涉嫌組織賣淫罪...
    8月20日,丹陽派出所追逃民警經前期深入調查摸排獲取線索,趕赴河南省安陽市實施抓捕,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將涉嫌組織賣淫罪在逃嫌犯王某抓獲歸案9月1日,另一組追逃專班民警經多日連續奮戰獲知嫌犯行蹤,連夜趕赴河北省平鄉縣抓獲涉嫌組織賣淫犯罪在逃嫌犯趙某
  • 組織賣淫罪仍應劃分主從犯
    實踐中,對賣淫場所中從事管理賣淫人員、安排婦女賣淫等職責的管理人員如何定罪量刑?一種觀點認為,該類人員實施了組織賣淫罪的實行行為即組織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認定為從犯。另有觀點認為,該類人員並非組織者,而是幫助他人組織賣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 澳洲華裔移民中介人涉嫌在澳組織賣淫被查處
    澳聯邦移民局在一次旨在打擊性虐待的突襲中鎖定了一名華裔移民中介人,認為其涉嫌組織在澳賣淫。目前移民局,正在考慮是否需要吊銷其中介牌照。  報導稱,根據聯邦和州政府當局提供的證據資料,超過一半的移民中介涉及非法性交易。聯邦政府去年宣布啟動一項關於中介人參與賣淫活動的調查。
  • 張斌涉嫌綁架罪、強制猥褻罪,王華明涉嫌綁架罪被潁上檢方批准逮捕
    2020年7月17日,潁上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斌涉嫌綁架罪、強制猥褻罪,王華明涉嫌綁架罪批准逮捕。
  • 起訴書(王某某組織賣淫案)
    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於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執行。2018年9月4日因容留婦女賣淫被公安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9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於同年9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執行。
  • 15歲少女組織幼女賣淫,為什麼不判她組織賣淫罪?
    >01 為什麼不判張某組織賣淫罪很顯然,組織賣淫罪不在以上八種所列,但強姦罪在。04 相關法律條款《刑法》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北京刑事律師談: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近日有人諮詢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在此就本罪與大家交流。組織賣淫罪中,組織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無可厚非,對於協助者或者幫助者如何定罪呢?有人說按照共犯處理。其實不然,在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叫協助組織賣淫罪。有些朋友說,既然有了組織賣淫罪,提供幫助或者協助的當然是共犯,如果所處地位和作用較低或較小,則可以認定為從犯,為何要單獨設立協助組織賣淫罪呢?其實兩罪的罪質是不同的。實踐中,為組織賣淫行為人提供招募、運送人員或充當保鏢、打手、拉皮條、管帳等行為的人大有人在,且該部分人有隨機或者偶然的特徵,不受組織賣淫行為人控制和約束,同時其獲取的收益相對有限。
  • 雲南「女孩被逼跳樓案」開庭,三人被控組織強迫賣淫、容留賣淫罪
    新京報訊(記者 汪暢)11月19日,雲南昭通「女孩被逼賣淫從酒店跳樓受傷」一案在昭陽區法院開庭審。女孩父親告訴新京報記者,除去刑事部分,家屬提出了56萬餘元賠償,案件未當庭宣判。此前警方通報 警方此前通報顯示,今年3月26日,施某秀、洪某連邀約受害女孩到昭通一公寓內賣淫。因女孩不願意,施某秀指使陳某、王某繞持刀和皮帶對其進行威脅。
  • 介紹、容留賣淫!棗莊一25人涉嫌組織賣淫案公開開庭審理!
    11月21日,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25名被告人涉嫌犯介紹、容留賣淫罪刑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為獲取利益,招募張某等賣淫女在其經營的位於嶧城區仙壇路的「星期八」足療店及附近的三十餘家足療店內從事賣淫活動達350餘次。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被告人徐某某負責招攬嫖客、推薦介紹賣淫女,制定賣淫金額的分成比例,規定賣淫女不得私自對外留聯繫方式,並親自駕車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
  • 微靖江:靖江一男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起訴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11月2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決定並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由該局決定並執行取保候審,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並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菏澤兩位女老闆,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8年12月27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