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
《指導意見》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
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碰瓷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同時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指導意見》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詐騙、敲詐勒索是常見的碰瓷行為。
畫面中,一輛紅色小轎車正以很慢的速度通過路口,後車想要超越時,前車突然剎車,於是發生了追尾。事故發生後,紅車司機向對方索要6萬元賠償。在偵查過程中,民警發現,紅車其實早早地就在事發路段等待了,一直到20分鐘後,目標車輛出現,才突然起步,並壓低速度,伺機製造事故。涉案人員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刑拘。
2019年10月21日,江蘇的崔先生駕駛汽車由上海返回崑山,途徑瀋海高速時,突然與一輛白色轎車發生了意外。畫面顯示,白色轎車實際上早就盯上了崔先生的車,在跟隨了崔先生一段路之後,發現崔先生有變道動作,就同時緩慢靠近,並降下車窗彈射不明物體。
在崔先生下車查看之際,白車司機趁崔先生不注意,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跡,讓崔先生誤以為確實與對方車輛發生了碰撞。經過半個月的縝密偵查,警方在江蘇、湖南等地成功抓獲碰瓷團夥的8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車輛兩輛。經查證,8名犯罪嫌疑人分屬兩個詐騙團夥,總共作案130餘起。
很多碰瓷行為會滋生其他的違法犯罪。比如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有的會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並分類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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