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人民法院6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嚴建軍的訴訟請求 。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認定詳情
備受關注的「刺死辱母者案」當事人於歡被起訴索賠一案日前有了最新進展。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導,2019年10月29日,當年曾被刺傷的討債人員嚴建軍起訴於歡,請求法院判令於歡承擔其醫療費等近20萬元。
6月17日,澎湃新聞從於歡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處獲悉,6月9日,該案一審判決,冠縣人民法院駁回嚴建軍的訴訟請求。
17日下午,於歡的母親蘇銀霞告訴澎湃新聞,對於嚴建軍一開始提出20萬元的賠償訴求,並不認可。「我們該賠的都賠了,早已經結清。」
冠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的事實為,2016年4月14日,山東某地產公司老闆吳學佔帶領嚴建軍、杜志浩等10人來到於歡母親蘇銀霞的公司催債,非法將於歡母子連同一名職工拘禁,並進行毆打辱罵。在報警無果後,於歡用水果刀將杜志浩等4名催債者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嚴建軍傷情經法醫鑑定屬重傷二級,另有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於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嚴建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於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費、交通費等總計50萬元。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於歡無期徒刑。此外,法院判決於歡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一審判決後,於歡提出上訴,嚴建軍未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該案引發社會關注。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庭審的焦點是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山東高院的判決中,認定於歡持刀捅刺嚴建軍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於歡代理律師殷清利此前在接受華商報採訪時介紹,2019年8月20日,嚴建軍以「被告於歡與原告嚴建軍等人發生糾紛,致使嚴建軍受傷住院接受治療」為由,將於歡起訴至冠縣人民法院,提出暫計197466.82元的賠償及訴訟請求。嚴建軍此前接受北京青年報採訪時表示,此次訴訟主要為的就是醫藥費,認為自己作為公民,過錯已受懲罰,但享有的權利也要行使。在庭審中,嚴建軍當庭出示了冠縣醫院和山東省立醫院約12萬元的票據。
前述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冠縣人民法院認為,於歡持刀捅刺嚴建軍,系制止嚴建軍參與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嚴建軍受到損害,與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於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故對嚴建軍因傷所受損失,於歡應當承擔適當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因於歡已向嚴建軍支付了賠償款五萬餘元,結合於歡因防衛過當給嚴建軍造成的總損失,以及嚴建軍和於歡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過錯程度,應當認定於歡對嚴建軍所受損害已經承擔了適當的責任。因此,對於嚴建軍要求於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7日,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稱,對於嚴建軍的賠償「該賠的都賠了」,接下來的生活打算是把之前的生意重新做起來,目前跟於歡一個月會通一次電話,聊聊近況。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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