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地處理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

2020-12-11 光明時評

  作者:樊大彧

  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與會委員普遍認為,在新形勢下,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多位委員認為,收容教養制度有利於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須幹預和矯治的問題,建議法律予以保留並加以規範和完善。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10月26日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鄭功成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李鉞鋒委員認為,對於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趨勢,而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發生,更令人震驚。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滿14歲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多只是被有關部門收容教養,這種處理結果不斷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如何處置問題的討論。同時,是否應該降低刑責年齡,也不時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危害嚴重,這種現象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高度重視。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與會委員普遍認為,在新形勢下,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多位委員認為,收容教養制度有利於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須幹預和矯治的問題,建議法律予以保留並加以規範和完善。還有全國人大代表認為,對於因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必須明確法定程序和最後的處置措施,必須建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機制。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問題,有多位委員明確表達了應該嚴肅懲處的態度,相關立場受到輿論廣泛肯定。一定意義上講,依法嚴肅懲處是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最有力的預防。家庭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對未成年人的成長以及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依據我國刑法,未滿14周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近年發生的一些惡性案件中,就有加害者在面對警方時,公開揚言自己不滿14周歲,殺了人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對實施殘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不恰當保護,無疑是對受害者以及其他可能遭到傷害的未成年人的嚴重忽視。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必須予以高度關注,應該拿出足以形成震懾的可行處置辦法。

  必須實事求是地處理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要真正貫徹實事求是原則,首先就要進行切實的調查研究。有關部門及相關法律工作者應該對近年來發生的,全部低齡惡性犯罪案件做出全面、透徹、準確的調研。對相關案件加害者作案時生理髮育、心理狀況、犯罪動機及經過、收容教養及之後的表現等進行詳細調查和科學評估。有了可靠的調查研究作為基礎,有關立法機關就能夠從實際出發,以客觀事實作為唯一的根據,對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及相關惡性犯罪的刑罰等問題,給出與時俱進的解決方案。

  近期一些造成惡劣後果的案件中,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並沒有受到與侵害行為相適應的刑事處罰,這種情況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也引發諸多憂慮。現實無法逃避,只能面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懲戒問題,必須嚴肅、深入地辨析,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找到恰當的應對之道,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樊大彧)

[ 責編:李海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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