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問題調查報告

2020-12-11 騰訊網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武彬

[摘要]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現象比較明顯。這裡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時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時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況。由於這類案件日益增加,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特殊現象,有關部門應給予關注。本文從案件特點入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長環境進行深入分析,並試圖提出有效對策加以改善。

[關鍵詞]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分析

兩年間,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15.44% .

一、案件特點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機關處罰的未成年人佔總數的92.5%;第三次受到處罰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處罰的有1人。

(二) 從重新犯罪的時間間隔上看,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犯罪現象明顯。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佔總數的47.5%.從時間間隔上看,初次與重新犯罪間隔3年以下的佔總數的45%;間隔3年至6年的佔總數的22.5%;6年至10年的佔總數的15%;間隔10年以上的佔總數的17.5%.

(三) 初次犯罪與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與其犯罪間隔成反比。犯罪間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後觸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為61.1%;犯罪間隔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後觸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僅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間隔時間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暴力型或財產型犯罪,判處刑罰相對較輕;而犯罪間隔時間較長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種類較多,情節也趨於嚴重,被判處的刑罰多重於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團夥犯罪現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顯。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時互相撐腰、壯膽,所以團夥犯罪現象比較明顯;但在重新犯罪時,由於其年齡、身體的增長,多數不需要其他人的協助,單獨實施犯罪行為。

(五) 從犯罪動機上看,再次犯罪的動機比較單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時的動機比較多樣:有為洩私憤故意傷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響一時衝動的,有精神空虛尋釁滋事的,還有的是為獲取金錢;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時目標明確,絕大多數是為了獲取不義之財。

(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後絕大多數流向社會,外來務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監督約束。在實踐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類:或是被送往工讀學校,或是被開除學籍推向社會(一般學校都有規定,只要受到刑事處罰就要開除學籍,判處緩刑也不例外)。而不願接受工讀學校嚴格的管理而拒絕入校的未成年人,實際上等同於流向社會。實質上多數犯罪的在校生沒有返校學習的機會,只能與社會青年混在一起。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來京務工人員來京後處於遊蕩狀態,沒有相應監督機構,在服刑期滿後如無正當工作,很多會再次犯罪,成為慣犯。

(七) 暴力型犯罪主體在犯罪前多受過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學生所在學校的周邊,往往存在不良社會氛圍:如高年級同學或退學同學的攔路滋擾,社會青年的敲詐勒索等,一些處於城鄉結合部的學校尤為嚴重。由於學校及相關部門沒有有效措施,或是沒有長效治理機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發生變化,不認為這種現象是犯罪,反過來拉幫結派,以暴治暴,從暴力受害人轉為加害人。

(八) 犯罪主體的家庭教育多存在問題。不論是來自離異家庭還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長對未成年人疏於管理或是只知虛寒問暖、對其精神世界一無所知的狀況。特別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後,家長沒有給予足夠的關心和正確的教育引導,沒能及時將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層原因分析

(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汙染」情況值得憂慮。一些未成年人由於交友不慎或是一時衝動觸犯法律,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或是執行刑罰期間,在牢房內受到同號犯人的教唆、傳染,會沾染上很多不良習氣,甚至學習到各種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滿釋放時已經變成「五毒俱全」的社會不穩定人員。這樣的關押環境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 令人驚異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為恥。「坐牢前受氣挨打、坐牢後揚眉吐氣」的奇特現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於「揚眉吐氣」的快樂中。一些問題少年和社會青年有欺軟怕硬、欺善怕惡的心理,對在校學生頤指氣使、連打帶罵,對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則存在懼怕心理,唯唯諾諾。由於未成年人思想單純,不會體會到受刑事處罰對自己一生的長久影響,在短期內會認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負過自己的「敵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資本,可以召集眾多社會青年對以前欺負過自己的人進行報復,而不必擔心遭受襲擊。

(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確認識「從輕減輕處罰」的涵義。在其看來,犯罪被抓也不過是被取保候審再被判處緩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輔導沒有跟上的情況下,法律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懾力大大減弱,使未成年人產生「犯罪也不是什麼大事」的思想。

(四) 沿襲以前的不良生活習慣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誘因。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後或是刑滿釋放後,多賦閒在家,一時難以重新回歸社會,而原來的朋友都找上門來,不良生活習慣繼續延續,未成年人的行為就在不構成犯罪與構成犯罪的邊緣徘徊,很容易再次觸犯法律。

(五)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裡矯正工作缺失嚴重。在現階段,單純法律懲罰不能達到教育矯正目的;而學校老師在課餘的簡單說教,無法成功完成心理矯正輔導;如果家庭又沒有做到耐心幫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沒有家長關心),又將其推向學校和社會,未成年人有一種被拋棄感,繼而在不良社會青年的小團體中尋求歸屬,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筆。

(六) 學校和有關部門對校園周邊的治理缺乏實效。在當前的一些學校,老師們在保證教學質量之餘,多以「保證學生在校時間安全」為標準進行管理,對學生走出校園後遇到的問題無暇顧及,使得學校周圍發生的社會青年滋擾學生現象比較突出。學生輕則被搶走小額金錢,重則被毆打至傷,嚴重危害了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的人生觀,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進而發展為「以暴制暴」,從受害人變為加害人。

(七) 家庭教育沒有發揮有效預防作用。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一般都存在問題:不是過分溺愛就是不聞不問;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但有一點大致相同,就是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關注甚少,對其精神世界一無所知。這也是家長最容易忽略的。而成年人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基本形成定勢,如果沒有外界幫助,家長往往很難自行發現教育方式的缺點。家長得知孩子犯罪後在失望和焦急心情的驅使下,反而會出現更為不當的教育形式,在客觀上不但沒有幫助未成年人矯正不良思想和行為,還會出現南轅北轍的教育效果。

三、當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問題

(一)「誰都管、誰也管不深」的多部門分段保護,嚴重製約此項工作的發展。

當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處於多個部門分頭進行但都無法深入下去、只能點到為止的狀態。檢察院在偵查監督處、起訴處都設有專門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辦案組,在預防處還有專人負責青少年犯罪預防。在法院、公安也設有類似的部門和辦案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在程序上公檢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矯正方法成效甚微。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項長期的、需要持之以恆的工作,僅靠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順帶進行不是有效舉措。

(二)預防總體思路圄於狹窄,程序改良現象成為主流。

現階段的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階段的程序保護為主,而對其人格轉化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重視。

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方面,有不少關於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統對輕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儘量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檢察系統對此類案件加快審理節奏,減少犯罪帶給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一些法院採取「緩審」制(推遲開庭時間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現良好者作無罪判決),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過考察表現良好者由司法機關出面淡化其曾經犯罪的經歷,有的法院直接建議從檔案中撤出判決書、視為沒有犯罪經歷),還有的採取「圓桌審判」(將傳統八字形審判格局改為半圓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懼感),以此消除犯罪記錄可能帶給未成年人的人生傷害。但是,應該看到,所有的這些措施,都只限於司法機關在程序上的試點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轉化的少之又少,並沒有形成整體的、全社會都參與進來的「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體系」,無論從思路上、還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連貫性。

(三)在保護、轉化方式上過於程式化。

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上,各部門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採取程序化幫助、說教式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規定要進行教育就口頭說幾句,且以套路說教為主,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和心理狀況知之甚少。這樣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聽不進去,甚至會產生更大的牴觸心理,收效甚微。這是現行矯正制度的明顯缺陷。

(四)沒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矯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各種保護性規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減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對未成年人進行了優待。在量刑時給予從輕或減輕;在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都對未成年人進行照顧,最為明顯的是對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審的就取保候審,能判緩刑的儘量判緩刑,減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汙染」的機會。但是,由於心理矯正工作沒有及時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審或是被判緩刑的未成年人會由此產生「我沒事了」的感覺,認為做壞事被抓住也不過如此,把犯罪經歷當作資本炫耀,變本加厲地進行犯罪活動,進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淵。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但沒有起到保護作用,反而成為犯罪加速劑。由此可見,心理矯正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

(五)相關立法單一,且沒有實施細則和相關培訓。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匱乏現象比較嚴重,現有法律不僅單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強。根據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無法界定各部門的權利和責任,也無法真正發揮法律的規範性作用。具體執行的人員更是沒有可以借鑑和學習的法規資料,只能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幾點對策

(一) 加強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規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制度如果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就不可能取得預期的社會效果。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論研究,關鍵在於理論聯繫實踐。要將理論轉化為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加強實證研究。在理論適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預防體系的建立,儘快解決現存的各類實際問題。

(二) 加強未成年人心理矯正是預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輔導是目前對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為他們的心智本來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誤入歧途,但是要想讓他們徹底與過去的不良生活告別,就必須要在特定時期內由專人對其進行多次深入接觸,了解他的心路歷程,並在一段時間內不斷予以矯正,僅有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的批評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由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專職進行。建議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心理矯正輔導機構,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及問題少年系統性的心理輔導,並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

(三) 集學校、公檢法、社會等多方力量,統一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找出能夠貫穿整個訴訟程序的保護方案。

為了進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應當對矯正工作進行系統的、全面的研究。僅靠公檢法或是學校的力量遠遠不夠,要充分發揮社團的力量,由專門機關牽頭,對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象進行統一研究,尋找對策。

(四) 應借鑑國外先進經驗,設立未成年人專用刑罰,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區服務。英國針對未成年人的「反社會行為」制定了各種形式的懲戒項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還對監護人進行的裁決,並剝奪不盡職父母的養育責任,將未成年人轉移到其他家庭或社會收養部門收養;美國對於未成年人違法行為有一套單獨的刑事司法程序 ,並從70年代開始,對於罪行比較輕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處8-2000小時不等的社區服務作為處罰。我國應在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判處緩刑等刑罰措施之外,增加強制性社區服務這項刑罰。社區服務主要是讓犯罪未成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如打掃衛生等。這種處罰方式把未成年人置於正常的生活環境下,在接受處罰的同時,可以照常學習、生活,同時培養其社會責任感,有助於使其恢復正常人格,回歸社會。服務期間應設專門機構跟蹤考察,服務期滿由專門機構出具表現證明。

(五) 學校不應放棄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在現有體制下,學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學率、保證教學質量等方面,對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夠的耐心;而這些學生往往也是屢屢違反校規校紀、使學校頭痛不已的「壞學生」。在權衡利弊後,學校就會作出開除犯罪學生的決定。此舉在短期內解決了學校的問題,卻是以犧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為代價。學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動場所,離開學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會感覺無助和失落,極有可能會轉而向社會不良小團體尋找精神寄託。學校應當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加強對誤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輔導,引導他們回歸學校。

(六) 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家長的教育方式輔導。為防止家長的錯誤教育對未成年人造成的負面影響,應當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長的心理輔導。主要針對其孩子的性格特點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進行持續輔導,並提出改進意見,從家庭內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圍,促進未成年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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