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預告|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框架與實務熱點

2021-01-11 網易

2020-12-10 17:24:22 來源: 法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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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籤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機制。而一直以來,實務界對如何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存在有不同的理解。

  

  2020年12月12日,由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香港張奧偉爵士大律師事務所、張奧偉爵士紀念基金共同主辦的「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系列講座將邀請麥業成大律師、郭俊野大律師、吳宗楠律師、陳摯博士,共同圍繞與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認可和執行有關的熱點議題,進行深入的闡述和探討。歡迎各位實務同行、朋友們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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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仲裁協議成立與否屬於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範圍,並且,因雙方當事人未對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作出約定,根據《安排》第七條第(一)項,應依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對涉案仲裁協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依據香港法律有關規定,涉案電子郵件記載的合同併入條款構成有效成立的仲裁協議。第三,違反內地法律有關規定,並不能等同於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除非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將造成嚴重損害內地法律基本原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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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華網新華社深圳11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27日在深圳籤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機制。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介紹,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內地與香港先後籤署了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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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仲裁協議成立與否屬於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範圍,並且,因雙方當事人未對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作出約定,根據《安排》第七條第(一)項,應依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對涉案仲裁協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而依據香港法律有關規定,涉案電子郵件記載的合同併入條款構成有效成立的仲裁協議。第三,違反內地法律有關規定,並不能等同於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除非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將造成嚴重損害內地法律基本原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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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30、40」 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安排再升級
    這份名為《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的法律文件,是20年前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姊妹篇」。巧合的是,兩份法律文件的籤署地點同在深圳一家會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