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男女朋友未婚同居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今天我們來聊聊同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問: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否返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答:《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問: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答: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問:因戀愛、同居產生的情感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婚外情所涉贈與應當如何處理?贈與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贈與財物應當如何返還?
答:一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戀愛、同居期間因懷孕中止妊娠主張男方分擔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贈與或者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後反悔主張返還或者第三者主張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並主張返還贈與財物的,應當認定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贈與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贈與行為被認定無效後返還的贈與財物應為贈與當時的標的物,如果贈與的是房屋、車輛等實物,應當返還實物。如果實物因滅失、轉讓等原因導致無法返還的,可以參照實物滅失、轉讓時的市場價格或者轉讓對價折價補償。
小律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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