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買完房裝修完之後就是驗房收房的時候,但收房有兩種意義,一種是中介公司的一種慣例操作手法,先用現金將業主要出售的房子收買,處理公證手續,再以較高的價格轉讓出去,從中牟利的行為。而另外一種是指房子竣工後,與開發商處理交代手續的行為。那麼今天我們了來聊聊關於在開發商手裡收房要注意哪些事情。
一、新房交房要滿意哪些條件?
按照規則開發商交給商品房子有必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因為商品房一般是由地址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假如檢驗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等。二是:住所房子所屬的樓有必要獲得了住所交給使用許可證,而住所交給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子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獲得許可證的房子,不允許交給,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處理入戶手續。能夠通過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三是:獲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但實際上只要獲得"大產證",就有必要具有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處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給房子交鑰匙的,買方應回絕承受。二、新房交給的慣例流程?
當開發商獲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應以書面形式告訴購房者在約好時刻內對房子進行檢驗交代。開發商約好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告訴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則,如購房者在約好時刻內沒有到指定地址處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給買家使用。
而購房者應依據購房合同約好的標準對房子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一一進行檢驗,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子產權是否明晰進行核驗。在檢驗時,開發商應主意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能夠回絕檢驗,由開發商承當職責。
最後就是依據《商品住所實行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使用闡明書準則的規則》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給使用時,應當提供住所質量保證書和住所使用闡明書。三、業主收房時需注意的關鍵
在驗房之前,假如開發商要求交費或者是籤署文件,那業主一定不要容許,否則在驗房時業主發現的質量問題,就只能自己付錢處理了。倘若開發商提出代辦產權證,業主是可以回絕的,因為產權證業主完全能夠自己辦,假如交給開發商,那業主還要給開發商交代辦費。
其次就是有必要先驗房後再收住所鑰匙,因為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生意司法解釋)的規則,「交鑰匙」就算房子交給使用。因而收取住所鑰匙今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當房子質量包修職責,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最後就是驗房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時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在紙面上,不能相信開發商的口頭許諾,並且在房子問題的後面,還要寫明開發商許諾的處理時間,這樣業主才不會在開發商無限期延遲之後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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