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從今天起(9月1日)施行,補藥、保健藥品等8類藥不再納入醫保報銷。
不再納入醫保報銷8類藥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2.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3.保健藥品;
4.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5.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菸、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6.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7.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辦法》規定:納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製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製的中藥飲片,並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規定納入《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有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的藥品;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等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後,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級或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來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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