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民間借貸新規實施之前已付的超額利息?
刑事律師劉高鋒談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簡稱「2015年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6號,簡稱2020年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
對比新舊規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規定的利率標準從兩點三段變更為LPR的四倍,而2015年規定保護的24%至36%之間的利率標準也被刪除。同時,根據2015年規定,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過36%(年利率)的,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返還。那麼,在2020年規定實施後,如果借款人在20202年規定之前實際支付的利息超過按照LPR四倍計算的利息的,借款人是否有權要求出借人返還已付的超額利息或者折抵未償還的本金?
根據2015年規定,借款人支付的在24%至36%之間的利息屬於自然之債,如果已經支付的,不得要求返還。但是,超過36%利率的利息則屬於違法之債。個人理解,此部分債務應當屬於出借人的不當得利部分,如果借款人要求返還的,法院應當支持借款人相應的訴求。
但是在2020年規定中,並未就此進行規定,那麼,超過LPR四倍部分屬於自然之債還是違法之債?
在2020規定之中,並未設置類似於24%至36%的區間,而是統一規定為超過LPR四倍的部分均不合法,所以,該部分利息也應當被認定為違法之債。按照2015年規定的超過36%部分的利息應當返還的原則,在2020規定實施之前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違法之債,借款人也應當有權要求退還。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允許借款人返還的話,估計法院大門可能會被擠爆,將會有大量的類似案件需要受理和審理。
法院是否受理此類案件,或者如何審理此類案件也將成為實踐難題。根據2015年規定,既然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的話,那麼法院應當受理並支持借款人的相應訴求。但事實上這樣解決方式真的會增加繁多的民間借貸訴訟案件,這是面臨的實踐難題。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好就此事闡明觀點,明確這個實踐難題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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