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傑,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前言:
這個案件發生在湖南益陽沅江,去年沅江也發生過一起學生把老師砍死的事件,不過那個學生已經 16 歲了,現在應該已經在少管所了。我也是益陽人,沅江就在附近,只能說,生命無常,珍惜當下。
正文: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教管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吳兵砍死母親後,換了衣服,將臥室門鎖了,帶著弟弟在家裡睡了一晚。晚上10點多,他還用母親的手機,模仿母親語氣給班主任發了一條請假信息,「胡老師,吳兵明天請假行不?他感冒了。可見此子的心理狀態。12歲的吳兵殺死自己母親後,親屬在沅江市泗湖山鎮的一家賓館見到他。面對親人的痛苦和疑惑,他顯得若無其事,從嘴裡擠出了4個字。他承認自己錯了,但不是什麼大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
很多人問,他為什麼不能去少管所?
因為少管所也是監獄,進監獄必須是有罪之人
所謂少管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也就是說,能夠進少管所的,都是觸犯了刑法的未成年人,少管所是受監獄法管理。而我國對少年犯的最低年齡設置,也就是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要求是14周歲,因此對於本案的吳兵而言,他因為年齡未到,只有12周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此類學生,目前來看,凸顯了兩個當下社會面臨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層面,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2周歲。因為根據我國目前刑法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 搶劫、 販賣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12周歲的小孩在身體發育、身心發育、行為認知方面已經很成熟,很多12周歲左右的未成年甚至會明確的利用刑法的年齡規定,故意犯下嚴重的罪行,這說明其已經對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已經有了明確的認知,
因此一直有聲音呼籲,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2歲。
第二個則是社會層面,是否可以針對這種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犯下嚴重故意犯罪罪行的未成年人給予刑罰之外的管教措施,比如設置專門的社會機構專門管理這類人員,類似於戒毒所的管理,嚴格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又與坐牢不一樣。
總之,讓他回到原來的學校讀書,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