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學習(2021-LLBS00005期)
招標投標法對「開標、評標和中標」的有關規定:
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4)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
(5)唱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唱標的內容: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6)開標過程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
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2)評標專家組成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A、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B、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作為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
A、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
B、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4)評標專家的抽取
A、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
B、一般招標項目
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
C、特殊招標項目
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D、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5)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公示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6)評標全過程保密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8)評標澄清或說明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9)評標標準和方法
A、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B、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10)中標人的確定
A、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B、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4、廢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5、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6、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7、對評標專家的紀律要求(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
(1)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2)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3)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8、對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9、中標通知書
(1)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2)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3)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0、中標結果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11、合同的籤訂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12、履約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13、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4、分包(轉讓或肢解)
(1)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2)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3)中標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4)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5)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6)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