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文案需過審合規!上海證監局發文通報基金銷售九問題

2020-12-22 澎湃新聞

1月1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獲悉,上海證監局近日下發了《關於2018年轄區資產管理機構日常監管發現問題的通報》(下稱《通報》),其中列舉了基金銷售中存在的9大問題。

而個別基金公司將未過合規的銷售宣傳文案發布到微信(微信群和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成為9大問題之首。

上海證監局指出,2018年在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中轄區個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一些違規問題和風險隱患,部分問題重複出現。上海證監局已對出現問題的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

對於已通報問題再次發生的,上海證監局表示將依法從重處理。不過,《通報》中並未提及具體公司的名字。

《通報》內容節選

基金銷售中存在的9大問題

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已成為基金公司宣傳的重要陣地,但個別基金公司卻疏忽了相關內容發布的合規審核問題,這成為被通報的第一個基金銷售問題。

《通報》稱,個別基金公司未將微信(微信群和朋友圈)、微博或其他社交媒體發布涉及公司基金宣傳推介的評論、文章或者圖片納入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內部制度流程未要求這類材料需事先經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書,導致公司

存在誤導性用語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未經相關高管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後即在朋友圈發布並被自媒體點評轉發,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基金銷售中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個別公司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產品歷史業績;個別公司製作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模擬歷史業績未註明相應的複合年平均收益率,且未說明模擬數據的模擬方法、主要計算公式,也未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是部分基金公司製作的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時過分突出歷史最優業績,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不醒目,缺少提醒投資者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四是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公司以投資者教育為名向購買特定基金的投資者獎勵基金份額或提供特定基金抵扣券。相關獎勵行為大多名義上不以銷售特定基金產品為目的,但實際上旨在產生以相關優惠利益安排誘導投資者開戶、申購和延長持有特定基金產品的效果,涉及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個別基金公司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參與公司設置的遊戲可參與抽獎,獲得貨幣基金份額獎勵。

五是部分基金公司與網際網路機構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網際網路銷售業務時,未向投資者揭示基金銷售服務的主體、投資風險。個別基金公司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變相開展宣傳推介、份額發售與申購贖回等基金銷售業務等。

六是部分基金公司通過自身直銷網站履行信息告知、風險提示、適當性匹配、投訴處理等適當性義務中存在披露不到位的情形,如「投資者權益須知」「風險提示函」「投訴處理方式」未在網站明顯位置披露,個別基金公司部分基金銷售人員未在公司網站公示。

七是個別基金公司銷售內控管理不到位,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資料保存不到位。直銷業務單據不完整、信息錯誤,如業務申請表單投資者填寫信息有誤,部分應填寫信息空白,投資者留存信息不完整,如客戶身份證有效期、地址、學歷、收入、置業、實際受益人等信息缺失或錯誤。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

八是個別基金公司微信公眾號公開文章內容涉及宣傳推介私募產品。

九是部分基金公司存在公司員工利用未公開披露基金分紅信息開展銷售活動的情況。可能被採取重大處罰的個股仍進入核心庫。2018年以來,上海證監局對轄區多家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現場檢查。《通報》中還提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轄區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幾大典型問題:主要包括五大標準業務和十大非標業務。

在標準化業務方面,《通報》指出以下五大典型問題,分別是:

一,投資交易系統權限設置不符合權限最小化原則。個別臨時帳號未及時註銷,個別帳號用於參與上市公司投票,但擁有下達指令權限,專戶部門研究員對公募基金個別產品有操作權限。授權流程不規範,部分資管產品的臨時授權未按照內部機制要求提前進行流程審批,也未在投資管理系統中提前設置授權權限,且由被授權人直接在授權人電腦登陸授權人帳號進行操作。

二,公司量化投資不參與權益類風控;個別股票在可能被採取重大處罰的情形下仍進入股票核心庫,相關研報支持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

三,專戶部門研究員直接與交易室電話溝通個別產品相關交易指令,並指定交易員,同時對交易指令的執行速度進行幹預和催促。

四,僅對評級較低的信用債分別設定限制級名單和黑名單,未設置交易對手白名單和相應的額度管理制度;債券入池研究報告內容簡單且存在錯漏情況;債券遠期交易業務未根據制度要求進行詢價並保存詢價記錄。

五,公司在產品推廣期及後續各開放期前,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參考代銷機構的建議,業績比較基準的內部測算模型簡單粗糙,不科學、不合理。

而在非標業務方面,問題則多達十個。

包括:未經董事會審議,處分資管產品抵押的重大資產,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且未予以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子公司提前預發高管績效。部分項目未按公司制度經董事長批准或董事會審議即開始成立運作。子公司採用「包幹制」經營管理模式,導致母公司對子公司管控不足,且對團隊實施過度激勵,考核指標過於偏向經營業績,子公司發放的高管薪酬的遞延比例遠低於40%等。

短期理財基金在轉型、合併或終止運作前不得新增淨申購額

針對上述問題,上海證監局在《通報》中強調,求穩是2019年經濟工作的主基調,其中「穩金融」是重要一環。

具體來看,上海證監局關於2019年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的重點將包括以下五項,即:進一步加強合規風控管理,深入貫徹落實資管新規及配套細則,持續規範分級基金和短期理財基金,進一步規範基金分紅行為,嚴格貫徹落實廉潔從業規定。

其中,關於分級基金的規範:上海證監局要求各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有序壓降分級基金規模。管理人應當仔細評估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操作風險、群訪群訴風險、輿情風險等,並針對性制定風險應對預案。轄區基金管理人可適度把控節奏,逐步推進,避免一哄而上給市場帶來衝擊。

關於持續規範短期理財債券基金業務。擬按照普通開放式債券基金規則整改的(即依規調整投資範圍和估值方式),經上海證監局確認同意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最終公告日期為產品完成規範的日期;擬通過產品轉型、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方式整改的,基金管理人應向證監會提交正式的方案並抄送上海證監局,方案應確保可行性並經督察長籤字同意,收到方案的日期為產品完成規範的日期,但產品在最終完成轉型、合併或終止運作前,不得新增淨申購額。

而在基金分紅方面,上海證監局表示,2017年底證監會發布通過《機構監管情況通報》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加強基金分紅業務管理。前期,上海證監局已要求基金管理人審慎做好相關工作,尤其是分紅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工作、審慎辦理分紅敏感期大額資金的申購贖回等。到年底前,加強基金分紅事後備案管理。在基金分紅(每日分紅的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不區分分紅比例高低)後,及時向上海證監局提交分紅事項說明,公司總經理、分管高管及合規負責人應籤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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