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公布6件環境侵權典型案例

2021-01-07 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6月2日訊 (記者 姜瑞麗) 6月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會上,山東高院公布了6件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包括沈守立、李茂雲訴棗莊市天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水汙染損害賠償案,宋國傑與濱州黃河寶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汙染損害賠償案,王傑與曹金蘭粉塵汙染損害賠償案等。

  案例具體情況如下:

  一、沈守立、李茂雲訴棗莊市天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水汙染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和諧家園小區系被告棗莊市天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園公司)開發建設的保障性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小區。2011年3月12日,和諧家園小區排放的生活汙水經過人民路過路涵洞流入原告承包的鐵西1號魚塘;2011年5月11日,和諧家園小區排放的生活汙水流入原告承包的鐵東2號魚塘。由於大量汙水排入養殖魚塘,池塘養殖水體遭到汙染,魚塘內養殖魚類全部死亡。2011年10月14日,棗莊市市中區水產站委託山東省淡水漁業監測中心對原告沈守立承包魚塘死魚事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該死魚事故屬「生活汙水流入導致汙染死魚事故」,經濟損失為1267800元。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和諧家園小區排放的生活汙水流入原告承包的魚塘,且生活汙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監測結果均不符合相關標準。而被告天園公司系和諧家園小區的開發建設方,未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定的小區生活汙水排放設施,生活汙水未排入城市排水設施,而是直接通過人民路過路涵洞排入原告承包的魚塘,造成了原告魚塘養殖魚類的死亡。兩原告遭受財產損害的事實與被告天園公司汙染環境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92800元。天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作為開發商並沒有直接排汙並導致原告的損失,但該小區系由被告所開發,小區排放生活汙水是依照被告所布置的排水口予以排水,排汙結果造成了原告魚塘汙染,被告天園公司作為開發建設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鑑定資質的機構所作的鑑定報告,並經現場勘查,查明了汙染行為、因果關係以及損失的數額,依法作出了判決,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鑑作用。

  二、宋國傑與濱州黃河寶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汙染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宋國傑承包的土地位於濱州黃河寶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山公司)廠址北鄰,種植有棗樹、玉米。2012年夏天,寶山公司通過其西牆向北排放汙水,造成宋國傑的梨樹、棗樹、玉米等作物損失,經鑑定,損失價值達29918.50元。宋國傑起訴要求寶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寶山公司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監測報告僅能證明其商品混凝土項目驗收時產生的廢水、噪聲等各類汙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不能證明本案宋國傑的損失與寶山公司的排汙之間無因果關係,應認定宋國傑的梨樹、棗樹、玉米死亡是寶山公司排汙造成,寶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令寶山公司賠償宋國傑經濟損失29918.50元、鑑定費2000元。寶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濱州中院審理認為,寶山公司二審中提交的照片顯示,寶山公司在二審期間仍在向廠區範圍之外排放廢水,該行為與其提交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中「所有廢水不外排」的記載相悖。寶山公司主張宋國傑的損失與其排放汙水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在反覆比對寶山公司提供的照片內容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記載的基礎上,發現其違背了「所有廢水不外排」的環保設計,侵權人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據。環境汙染侵權具有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周期較長、查明事實難度較大等特點,需要法官通過當事人舉證、鑑定、現場勘驗等,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實踐中,有些侵權人主張自己的排汙行為達標,據此認為不應承擔責任,但只要查明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並導致了侵害後果,就應依法判決侵權者承擔責任。

  三、張成均與江蘇大屯鋁業有限公司、江蘇豐源鋁業有限公司、江蘇華豐鋁業有限公司、沛縣三環水務有限公司水汙染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日,張成均與微山縣高樓鄉小閘村村民委員會籤訂合同書,承包了該村集體管理的順堤河涉案河段養魚。在張成均實際承包養魚期間,2011年8月23日,張成均養魚所在順堤河發生水質汙染事件,自北向南流來汙水,致使張成均144畝水面養殖的魚陸續死亡。一審法院於2013年4月16日從微山縣環保局調取了高樓鄉汙染事故水質監測報告,並於當日從張成均養魚的河段往上遊沿著河流進行勘驗至江蘇大屯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屯公司)、江蘇豐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源公司)、江蘇華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公司)、沛縣三環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環公司)所在的沛縣經濟開發區。現場勘驗的情況表明,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排汙的徐沛河與張成均養魚的河段相通;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廠區附近的徐沛河上有三個排汙口。為確定張成均魚死亡的損失數額,一審法院委託山東長恆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鑑證報告書,鑑證結論為張成均養魚死亡的損失為1002742.09元。

  【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張成均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微山縣環保局的信訪件回復,結合原審法院現場勘驗情況,亦能夠確定該次汙染事件的汙染源來自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的排汙行為。環境汙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此類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免責的情形,亦不能證實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次汙染事件的發生亦不能完全排除還有其他汙染者,應酌情減輕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的賠償責任。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均不認可存在排放汙水的行為,無法按照汙染物的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根據公平原則,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應平均承擔按份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分別賠償原告張成均200548元(即總損失額的20%)。四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跨流域、多主體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在侵權主體的認定、因果關係的查明以及侵權責任的劃分等方面,均與普通環境侵權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審理法院結合當事人舉證、現場勘察、負有環保職責的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調查等證據,準確查明了侵權責任主體,合理劃分了侵權責任。本案中,法院考慮到涉案汙染事件的發生不能完全排除還有其他汙染者等因素,並據此酌情減輕大屯公司、豐源公司、華豐公司、三環公司的賠償責任,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了合理的平衡。在跨流域汙染案件中,受害人應當及時向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及時採集和固定證據,為尋求司法救濟做好充分準備,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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