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玖富又又用法律教育了一遍出借人。
結合自媒體經驗和,個人不負責任地猜想,認為玖富的公關思路是這樣的。
平臺不兜底合法合規、出借人出借可能非法、AMC有權法催(隱含意思是可能將非法行為合法化),那麼債權轉讓給AMC來保障大家的利益,這樣的邏輯是不是合理通順很多?
我個人是支持AMC入場的,當然,轉讓價格姑且不提。
以下內容來自玖富普惠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
依據新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的規定,出借人有被認定為「無放貸資格」從而認定其籤署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風險。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出借人甚至還有被認定為是「非法放貸」的「職業放貸人」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發布、10月施行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那麼我有問題想問一下玖富:
1、借款合同如果無效,那麼基於借款合同衍生的那些服務及收費是不是也無效,對出借人、借款人前置徵收的信息撮合服務費以及放貸過程中的利差、擔保費、保險費(其中一部分被保險公司以技術服務費的形式返還給了玖富),是否應該返還?
尤其是18、19年的借款人,除去貸後管理的費用,被前置收取的服務費高的能有28.04%甚至是31%!
保費在黑貓投訴上,我看到的比較高的比例是22%,擔保費是13.04%。其中應該是有不是要被玖富抽成的,類似人保和玖富的訴訟緣由那樣。
2、如果借款人出借是犯罪,那麼玖富算主犯還是從犯,算組織犯、教唆犯還是幫助犯?
從收益來看,玖富是拿了大頭的,是最大受益人。
從情況來看,是玖富策劃、組織我們出借人進行出借的,算不算組織犯?
在某種程度來說,玖富甚至通過廣告、加息、本金券等形式誘惑我們出借,算不算教唆?
我們的出借是通過玖富提供的居間服務幫助下完成的,放款審核由玖富完成,這算不算幫助犯?
組織犯,指在集團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或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幫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行為,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間接正犯,又稱&34;,&34;的對稱。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我個人十分希望玖富能夠良性良心運營,玖富你自重,別老坑自己,把自己往犯罪的道路上推算怎麼回事?
新版APP的事就不說了,除了可能暗示可以債轉給機構或個人以外,沒有任何有用信息,無需解讀。
另外,該作的努力還是要做的,量變引起質變。
一個多月過去了,很多人從無頭蒼蠅到積極努力,現在似乎有些頹廢麻木。
麻木的時候請想一想,自己一個月收入有多少?你在玖富投了多少錢?你要工作多久能把這錢賺回來?
怎麼一個多月就懈怠了?
You’re on your way. You are almost t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