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欠錢不還的人存在僥倖心理,時常還玩躲貓貓,即使被起訴到法院,也照樣不理會法院,法院真的拿「you」沒辦法嗎?
一個債務糾紛,如果法院已經作出「歸還欠款」的生效判決,但債務人仍然不履行,這時就要注意了:
首先,人民法院會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材料,對債務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查封、凍結、扣押債務人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款、房產、車輛、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公積金、應收帳款等等。如此,債務人的交易行為或金錢活動將受到直接性的限制,接下來就是等待被強行划走了。
其次,滿足一定條件,還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傳說中的「老賴」「黑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最後,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法院則會籤發限制高消費令。
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對債務人的影響會非常大:債務人的生活和工作,甚至子女將受到各種限制和影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除此之外,還會涉及到:
可以說「一朝做老懶,處處受限制」。因此,發生債務欠款,一定不能抱有僥倖心理,惡意逃避,最後導致更嚴厲的處罰,得不償失,做人還是要講「誠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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